行政处罚的决定要如何作出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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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决定要如何作出

一、行政处罚的决定要如何作出

行政处罚的决定一般由行政机关作出,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审计、卫生等部门。

如果某些组织受到了行政机关委托了,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二、行政处罚权要如何行使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根据行政管理活动的需要,并有相应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视情况,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权;

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授权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若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三、设定行政处罚的原则有什么

设定行政处罚的原则如下:

一、处罚法定原则。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对此法律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

四、过罚相当原则。也就是设定和适用行政处罚,必须使处罚后果与违法行为相适应,不能重过轻罚或轻过重罚。

五、一事不再罚原则。这要求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一形式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不能取代其他法律责任的原则。行政处罚不能代替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行政处罚的决定要如何作出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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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怎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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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如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行政机关如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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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最近遇到一个问题,收到了行政处罚,领导对这个问题很是担心,请问行政决定与行政处罚决定的区别及程序?
[律师回复]
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一)一般规则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适用于各种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的两项一般规则。
  
1、必须首先查明违法事实才能给予行政处罚。其基本要求是:先查证,后处罚;有违法事实,但是事实不清尚有疑义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所谓违法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违法行为诸情况的总和。查清违法事实,是处罚决定程序的中心内容,也是处罚决定合法有效的必要条件。
  
2、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主要指了解权、陈述和申辩权、听证权和其他权利。尊重和保证当事人了解权和陈述申辩权,是行政处罚决定成立的法定要件之一。这里所说的了解权,是指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当事人有权从行政机关知道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知道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所谓陈述和申辩权,是指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当事人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提出自己掌握的事实、所持理由和证据,并对行政机关的指控进行辩解,申明自己的主张。
  
(二)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法区别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规定了简易程序、听证程序和一般程序三种程序。
  简易程序是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情形设置的,主要特点是当事人程序权利简单,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决定给予处罚。
  
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有两项条件:第
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第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
  
2、执法人员的权力和义务。主要权力是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照法律规定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义务是当场表明身份,出具和交付依法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权利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事人的各种程序权利,要求执法人员依简易程序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利,对处罚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主要义务是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三)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专门会议,由行政处罚机关调查人员提出指控、证据和处理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的程序。听证程序的主要规则有:
  
1、举行听证会的条件。第
一,行政机关将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第
二,经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由行政机关组织。
  
2、听证会的进行程序。主要内容是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听证的方式是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听证会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委托代理;听证的举行,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3、处罚决定的作出。由行政机关在听证结束后,依照一般程序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普遍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它适用于除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主要规则有:
  
1、行政调查。除了在简易程序中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以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调查和行政检查中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主要有以下各项:第
一,调查或检查时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第
二,执法人员有要求当事人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的权力;第
三,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抽样取证;第
四,实行先行登记保存制度。在登记保存证据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有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义务。这种方法适用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在实施中,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登记保存的,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条件和决定的种类。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行政处罚法还规定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载明事项和制作送达方法。
  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保证当事人享有和行使了解权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执行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一)一般规定
  
1、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
  
2、原则上,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3、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二)罚款的收缴
  原则上,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对上述原则规定的例外情形,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和收缴办法办理。
  对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返还。
  
(三)行政强制措施
  除经申请和批准当事人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以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判决的行政判决有哪些,其中维持判决与履行判决和确定
[律师回复]   维持判决与履行判决和确认判决区别:  
1、维持判决是确认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
2、履行判决是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针对的是。
3、确认判决是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主要存在于行政行为已经产生效果,撤销或变更已无意义的情形。如行政拘留已经结束的案件。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包括:  
1、维持判决。维持判决是人民对被诉行政行为的肯定,是人民发育那对原告一方诉讼请求的驳回,是人民对业已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认可。《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撤销判决。撤消判决意味着人民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否定评价,是司法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最有效手段,它集中体现着人民对的监督和制约。撤消判决分为全部撤消、部分撤消以及可以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撤消。  
3、履行判决。履行判决在性质上属于给付判决的一种。所谓给付判决,是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判令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判决。《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3项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0条第2款规定:“人民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况特殊难于确定期限的除外。”  
4、变更判决。《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第4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可以判决变更。”这就是说,人民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体行政行为系行政处罚行为,对非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不能直接变更;二是行政处罚有显失公正的情况。《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5条对诉讼不加重对原告的行政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对变更处罚权加以必要的限制。  
5、确认判决。确认判决是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的判定,它通常是其他判决的先决条件。尽管,《行政诉讼法》对确认判决未作明确规定,但由于它的不可替代性,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采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7条和第58条把这种判决形式规定下来,弥补〈〈行政诉讼法〉〉的不足,以满足行判实践的需要。确认判决包括两种情况:确认合法或有效与确认违法或无效。  
6、驳回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定,是对被诉行政行为或的不同程度的间接肯定。《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被告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怎样解释行政裁决,行政裁决的种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怎样解释行政裁决,行政裁决的种类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裁决是指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裁决的种类有:
1、侵权纠纷。侵权纠纷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侵犯而产生的纠纷。
2、补偿纠纷。是指对财产侵害行为造成损失的补偿,着眼于被剥夺的财物,予以公平弥补。
3、损害赔偿纠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给予损害赔偿所引起的纠纷。
4、权属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请求确认,并作出裁决。
5、国有资产产权。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29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应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拥有最终裁定权。”
6、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7、民间纠纷。如颁布的《民间纠纷处理办法》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裁决民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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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申请的行政复议还没有收到决定,担心到时候有什么不如意的,行政复议决定有哪些种类?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决定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维持决定
  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依法作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2.履行决定
  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定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作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
  
3.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根据规定,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4.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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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对个人作出什么行政处罚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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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缺席判决与行政诉讼缺席判决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是我国三大诉讼的类型,三种诉讼适用的范围和诉讼程序是不一样的,解决的是不同范围的问题。那么这三大诉讼有什么区别 其实,还是很好区分的。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法律。因此,事关犯罪的案件,就是刑事诉讼。如发生抢劫罪,相应的诉讼就是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老百姓直接的债权、债务,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股东等等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如甲乙还钱,就是民事纠纷。 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比如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房屋登记给甲,乙不服,不动产权登记部门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维护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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