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的决定要如何作出
行政处罚的决定一般由行政机关作出,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审计、卫生等部门。
如果某些组织受到了行政机关委托了,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二、行政处罚权要如何行使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根据行政管理活动的需要,并有相应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视情况,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权;
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授权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若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三、设定行政处罚的原则有什么
设定行政处罚的原则如下:
一、处罚法定原则。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对此法律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
四、过罚相当原则。也就是设定和适用行政处罚,必须使处罚后果与违法行为相适应,不能重过轻罚或轻过重罚。
五、一事不再罚原则。这要求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一形式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不能取代其他法律责任的原则。行政处罚不能代替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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