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怎么构成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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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事实劳动关系怎么构成相关的法律规定。
事实劳动关系怎么构成

一、事实劳动关系怎么构成

事实劳动关系由下列要件构成: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否定事实劳动关系

判断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三、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怎么算

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标准如下:

1、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在该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

2、员工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要按一年的标准计算;

3、员工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员工月工资高于公司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要按员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金。

5、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员工应得工资,按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6、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事实劳动关系怎么构成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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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培训型实习。作为学校教学计划的一部分,由学校统一安排到实践部门进行的实习,为培训型实习。培训型实习,应当看做是教学的延伸,通过实习积累经验,提升学生的技术能力,也不能视为就业。
(2) 勤工俭学型实习。为获得生活费用和学习费用,在校生个人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的勤工俭学活动,可以被称为勤工俭学型实习。这种实习活动,大学生与其服务的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指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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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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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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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实习打工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校学生在外打工并不是1995年公布的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号文)明确,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生肯定也就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309号文目前仍有法律效力。  此外,在校学生也不是2003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中的劳动者。该规定指的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灵活就业的主要方式。在校大学生打工根本不是择业行为,更不是就业行为。同时该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在校大学生不是就业,当然也不可能去办理录用手续,就是去了,行政部门也不可能受理。对于在校大学生打工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也是不予受理的。全日制用工的管理与服务,其中包括档案保管、保险代理、公共职介,这些也都是在校大学生根本不能也不必享受的待遇。如果将在校大学生纳入这一规定进行规范,就会和现行制度发生全面的冲撞。因此在校学生打工在我国只是雇用关系意义上的劳动者,受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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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妹和他的男朋友一起同居多年,还没有领取结婚证,法律规定多年同居或构成事实婚姻关系是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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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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