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撕破还有效力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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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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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合同撕破还有效力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合同撕破还有效力吗

一、合同撕破还有效力吗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一般是一式几份,即使被一方当事人撕毁,对方依然保留合同原件,合同依然有效,各方当事人依然要承受合同权利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合同转让法律效力

合同转让满足以下条件的合同转让行为合法:

1、必须以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如果该合同根本不存在或者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被解除,在此种情况下发生的转让行为都是无效的。

2、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转让程序,需要通知的依法通知;需要征得相对方同意的先经其同意;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且所转让的内容要合法。

4、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转让的协议,并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合同撕碎后粘上有效吗

合同撕碎后粘上是有效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只要合同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形式合法,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合同撕破还有效力吗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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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双方应当在订立劳动合同、拟定劳动合同条款时出于自愿,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关系的一方违背了他们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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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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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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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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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方:某某,男,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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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于____年__月认识,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___。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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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__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毕。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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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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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该申请存在(即未被撤回、视为撤回或者驳回)或者被公开后,将阻止任何在其申请日以后就同样的内容申请专利的申请人获得专利权。
  
(2)无论该申请受理以后的命运如何,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发明和实用新型在12个月内,该被受理的首次申请可以为该申请人另一件后期提出的申请要求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外观设计6个月内就相同主题向外国申请的,首次被受理的申请可以作为申请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基础。
  
(3)该申请的申请文件从被受理之日起,可以作为申请人要求申请文件副本的依据。申请人可以按规定的手续,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申请文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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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抵押物的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破产清算抵押物的效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随着市场的发展,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一些公司竞争失败的就会破产,公司破产的过程是很复杂的,需要清算资产和抵押物。公司破产清算抵押物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清算的过程合法规范,对公司的运营状况进行摸底,接下来,本文将详细介绍公司破产清算的内容。
一、公司破产清算抵押物的效力
1、下列抵押合同应确定无效:
(1)以国有企业已被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而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
(2)以《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不得用作抵押的土地所有权等财产设立抵押的;
(3)在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与其中的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履行其作债务的能力,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
(4)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
(5)在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设立抵押的债务设立抵押担保的。在抵押无效的情况下,该“抵押物”属于破产财产,该“抵押权人”不得主张优先受偿权。
2、债务人(破产企业)以其财产抵押,但破产企业和债权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对债权人主张的优先受偿权应不予支持。破产程序是主持进行清偿债务的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执行程序。它以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执行客体,以全体债权人为申请执行主体,其宗旨在于使多数债权人获得公平受偿。法律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向申报债权。因此,债权人请求在破产程序中强制执行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应当是债权申报的法律性质之一。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包括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抵押财产及其他财产。故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视为亦对尚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主张权利。
二、破产清算清偿顺序与抵押权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公司破产清算抵押物是破产清算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清算就是为了获得更加准确的财务账款,了解公司的流动资金的情况以及资产负债的情况,可以说是一次摸底。对于抵押物的一次摸底,了解公司的抵押情况,为顺利进行破产提供了基础的支持。如果对于哪些属于抵押物不确定的,可以咨询一下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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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债务有什么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中的连带债务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连带债务的法律构成还应包括其的效力。连带债务的存在必然使其效力发生。 连带债务的效力,因其既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又有债务人之间的内部连带关系。因此,连带债务的效力,一为其对外效力,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 间发生的效力;二为内部效力,即在连带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力。 连带债务的外部效力是指,每一个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请求履行,也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当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在债务人民事权利能力存续时有效,即自然人和法人主体资格的存在。但是,如果当作为连带债务人之一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解散、破产时,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是否对其适用。 首先,对于死亡之自然人来说,其民事权利能力归于消灭。但其生前作为连带 债务人,对债权人负连带责任。 第一种情况,如果死亡自然人没有遗产时,债权人无以对其要求债权,其他债务人仍对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 第二种情况,如果死亡 自然人的遗产不足以清偿自己的债务份额时,债权人可就遗产来请求清偿债务,其他债务人对剩下的债务仍负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种情况,如果死亡自然人的遗产多 余自己的债务份额时,债权人是就债务人的债务份额求偿,还是就全部债务进行求偿。他认为,这是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既可以部分求偿,也可以全部求偿。债权 人求偿数额超出死亡自然人的债务份额时,如果死亡自然人有继承人,其继承人可就超出的部分想其他债务人求偿。如果没有继承人,其他债务人对于超出的部分免 除偿还义务。 其次,如果连带债务人中有法人破产时,债权人可否就其债权总额加入破产财 团分配。对于这个问题,各国破产法都有规定,债权人可就债权总额加入破产财团进行分配,其他仍存在的债务人对未清偿的债务仍负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是,如 果连带债务人中数个法人同时或先后破产时,债权人怎样实现自己的债权,各国规定不 一,但瑞士破产法规定应属可取。规定,债权人即使在破产开始前以有部分受 偿,债务人破产时,已受偿的部分也不予扣除,而以债权总额加入破产财团分配。瑞士破产法这样规定,将使债权人不致因破产分配中不能得到足额清偿而受影响。 当然,债权人在破产财产中所得到清偿超过实际债权部分属不当得利,应当反还财团。另外,企业法人解散时,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要求法人清算组清偿,如果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当立即向人民申请破产。如果企业法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包括连带债务在内的债务的。清算组在清偿完连带债务后,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求偿。 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是指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随之消灭,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就超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 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就超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就形成了清偿 债务的债务人的求偿权。求偿权发生的根据是一个债务人为他人履行了债务,依公平原则,使履行超过自己债务份额的债务人取得求偿权。求偿权发生的要件是求偿 权人履行须超过自己承担的债务份额,并其他债务人共同免责。求偿权的范围不仅包括超出求偿权人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同时还包括履行债务的必要费用以及由求偿权人单独负责的事由所至的费用。 另外,如果连带债务人中有自然人死亡或法人解散、破产,而债权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其他债务人还应否对死亡自然人或解散、破产法人的债务份额负连带责任。他认为,即使债权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其他债务人仍需对死亡自然人或解散、破产法人的债务份额负连带责任。这符合设置连带债务的目的和制度价值。但是,其他债务人清偿完债权人债务后,其求偿权得不到实现。
破产债务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中的连带债务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连带债务的法律构成还应包括其的效力。连带债务的存在必然使其效力发生。 连带债务的效力,因其既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又有债务人之间的内部连带关系。因此,连带债务的效力,一为其对外效力,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 间发生的效力;二为内部效力,即在连带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力。 连带债务的外部效力是指,每一个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请求履行,也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当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在债务人民事权利能力存续时有效,即自然人和法人主体资格的存在。但是,如果当作为连带债务人之一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解散、破产时,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是否对其适用。 首先,对于死亡之自然人来说,其民事权利能力归于消灭。但其生前作为连带 债务人,对债权人负连带责任。 第一种情况,如果死亡自然人没有遗产时,债权人无以对其要求债权,其他债务人仍对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 第二种情况,如果死亡 自然人的遗产不足以清偿自己的债务份额时,债权人可就遗产来请求清偿债务,其他债务人对剩下的债务仍负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种情况,如果死亡自然人的遗产多 余自己的债务份额时,债权人是就债务人的债务份额求偿,还是就全部债务进行求偿。他认为,这是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既可以部分求偿,也可以全部求偿。债权 人求偿数额超出死亡自然人的债务份额时,如果死亡自然人有继承人,其继承人可就超出的部分想其他债务人求偿。如果没有继承人,其他债务人对于超出的部分免 除偿还义务。 其次,如果连带债务人中有法人破产时,债权人可否就其债权总额加入破产财 团分配。对于这个问题,各国破产法都有规定,债权人可就债权总额加入破产财团进行分配,其他仍存在的债务人对未清偿的债务仍负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是,如 果连带债务人中数个法人同时或先后破产时,债权人怎样实现自己的债权,各国规定不 一,但瑞士破产法规定应属可取。规定,债权人即使在破产开始前以有部分受 偿,债务人破产时,已受偿的部分也不予扣除,而以债权总额加入破产财团分配。瑞士破产法这样规定,将使债权人不致因破产分配中不能得到足额清偿而受影响。 当然,债权人在破产财产中所得到清偿超过实际债权部分属不当得利,应当反还财团。另外,企业法人解散时,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要求法人清算组清偿,如果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当立即向人民申请破产。如果企业法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包括连带债务在内的债务的。清算组在清偿完连带债务后,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求偿。 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是指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随之消灭,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就超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 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就超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就形成了清偿 债务的债务人的求偿权。求偿权发生的根据是一个债务人为他人履行了债务,依公平原则,使履行超过自己债务份额的债务人取得求偿权。求偿权发生的要件是求偿 权人履行须超过自己承担的债务份额,并其他债务人共同免责。求偿权的范围不仅包括超出求偿权人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同时还包括履行债务的必要费用以及由求偿权人单独负责的事由所至的费用。 另外,如果连带债务人中有自然人死亡或法人解散、破产,而债权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其他债务人还应否对死亡自然人或解散、破产法人的债务份额负连带责任。他认为,即使债权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其他债务人仍需对死亡自然人或解散、破产法人的债务份额负连带责任。这符合设置连带债务的目的和制度价值。但是,其他债务人清偿完债权人债务后,其求偿权得不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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