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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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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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有效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有效吗

一、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有效吗

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

同时,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合同的格式条款有什么

合同的格式条款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的格式条款具有单方制定、不可协商;规格化、定型化;对象广泛、重复使用的特征。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三、合同中的流押条款有效吗

合同中的流押条款无效。

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的条款属于流押条款,流押条款无效。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有效吗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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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有效吗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有效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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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
(一)我国现有的关于免责条款的认定体系
1.概括性规制免责条款的的法源
《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上述法条所确立的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构成了我国现有的关于免责条款的概括性规制的认定体系。
2.硬性规制免责条款之法源
(1)民法通则五
十八,五十九条关于民事行为无效,可撤销以及秉承民法通则精神的5
2,54条关于合同无效,可撤销的规定均适用于对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
(2)合同法五十三条对于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的这些免责条款均应归于无效:
(3).合同法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条是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如果免责条款是以格式条款制定的,也适用。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海商法其第44条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条款,违反《海商法》第四章规定的无效。第126条第1款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的条款无效。产品质量法第3章均有规定。
上述对于免责条款规定应该是很全面的了,但问题是概括性法源缺乏判断机制和客观标准使得法源不便轻易援引,硬性规制虽标准明确,易于援引,但规制范围相对较窄,缺乏规制免责条款的弹性规定,而且规定的极不统
一,使得在原因的时候存在很大的不便。
(二)关于建立我国弹性规制免责条款方法(即的弹性判断)的思考
提到这个问题,很多学者都会提到这样一个问题:我国的现状使得我国有无建立弹性规制的现实基础?很多人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由于法官素质良莠不齐,目前在我国建立的弹性判决机制存在很大的困难,对此,“李永军老师指出,这是个立法体例的问题,不是法官素质低,而是我们的弹性条款被束之高阁,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或者很少得到应用”, 比如我们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实践中很少有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进行引用,这就使得我们一些设计很好的条文在实践中成为一张废纸。所以我觉得我们可以以我们现有的概括性免责条款法源为基础,构建我国的弹性规制免责条款的方法。在这里,“王泽鉴教授的观点值得借鉴,王泽鉴教授认为在面对和处理免责条款的时候,应遵循以下原则:
a.在可能之情形下,尽量不承认不当交易条件已经由当事人合意成为契约条款
b.在无法否认该不当条款已经由当事人合意构成契约内容的时候使用上尽量采取不利于企业者的解释
c.若依照解释方法仍不能达到控制目的,应公开态度,宣布该条款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我想这三条可以成为我国在处理类似免责条款效力问题时候遵循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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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判定问题解答如下, 【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
(一)我国现有的关于免责条款的认定体系
1.概括性规制免责条款的的法源
《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上述法条所确立的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构成了我国现有的关于免责条款的概括性规制的认定体系。
2.硬性规制免责条款之法源
(1)民法通则五
十八,五十九条关于民事行为无效,可撤销以及秉承民法通则精神的5
2,54条关于合同无效,可撤销的规定均适用于对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
(2)合同法五十三条对于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的这些免责条款均应归于无效:
(3).合同法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条是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如果免责条款是以格式条款制定的,也适用。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海商法其第44条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条款,违反《海商法》第四章规定的无效。第126条第1款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的条款无效。产品质量法第3章均有规定。
上述对于免责条款规定应该是很全面的了,但问题是概括性法源缺乏判断机制和客观标准使得法源不便轻易援引,硬性规制虽标准明确,易于援引,但规制范围相对较窄,缺乏规制免责条款的弹性规定,而且规定的极不统
一,使得在原因的时候存在很大的不便。
(二)关于建立我国弹性规制免责条款方法(即的弹性判断)的思考
提到这个问题,很多学者都会提到这样一个问题:我国的现状使得我国有无建立弹性规制的现实基础?很多人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由于法官素质良莠不齐,目前在我国建立的弹性判决机制存在很大的困难,对此,“李永军老师指出,这是个立法体例的问题,不是法官素质低,而是我们的弹性条款被束之高阁,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或者很少得到应用”, 比如我们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实践中很少有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进行引用,这就使得我们一些设计很好的条文在实践中成为一张废纸。所以我觉得我们可以以我们现有的概括性免责条款法源为基础,构建我国的弹性规制免责条款的方法。在这里,“王泽鉴教授的观点值得借鉴,王泽鉴教授认为在面对和处理免责条款的时候,应遵循以下原则:
.在可能之情形下,尽量不承认不当交易条件已经由当事人合意成为契约条款
.在无法否认该不当条款已经由当事人合意构成契约内容的时候使用上尽量采取不利于企业者的解释
.若依照解释方法仍不能达到控制目的,应公开态度,宣布该条款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我想这三条可以成为我国在处理类似免责条款效力问题时候遵循的基本原则。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对于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有法律效力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如果格式合同的制作一方履行了适当方式提醒对方的义务,免责条款是有效的。如果提请注意的方式并不足以引起对方注意,就可能产生格式条款不为相对方认可的风险。
1、显失公平的无效。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其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出于保护其身利益的目的,而设立一些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签约时既不向对方当事人提醒,也不向对方当事人作出任何说明,致使对方当事人要么懵懂签约,要么被迫接受其条款,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提醒合同中所约定的关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有关条款,并对此条款的本义作出详细说明,在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后方能生效。故意不提醒注意或作出说明的,则此条款无效。去年以来,我院曾受理多起因保险合同而设立免责条款的案件,皆因保险公司未尽提醒说明义务而败诉。
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怎么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方当事人可能主张合同不不公正。因此需要接受公正性检验,看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胁迫等情况,如果是格式合同看是否存在第40条规定的免除自己责任、剥夺对方权利等情形。需要强调的是,任何合同条款、约定,都要经受公正性的检验,因为现代的合同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该限制即不能滥用合同自由损害对方或者第三方利益。
1、显失公平的无效。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其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出于保护其身利益的目的,而设立一些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签约时既不向对方当事人提醒,也不向对方当事人作出任何说明,致使对方当事人要么懵懂签约,要么被迫接受其条款,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提醒合同中所约定的关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有关条款,并对此条款的本义作出详细说明,在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后方能生效。故意不提醒注意或作出说明的,则此条款无效。去年以来,我院曾受理多起因保险合同而设立免责条款的案件,皆因保险公司未尽提醒说明义务而败诉。
(1)全部免责。即当事人事先约定未来的受害人放弃将来对应承担责任方提出任何赔偿的请求。此种免责条款在雇工合同中最为普遍。
(2)限制责任条款。即当事人事先约定对将来的人身伤害赔偿以特定方式计算或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有限赔偿。当前医疗合同中常有此类条款。
(3)限制请求期限的条款。即事先约定将来的受害人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逾期不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此种免责条款不以直接免除责任为表象,而以限制请求期限约束当事人的请求权,借此逃避法律的规制。
(4)设立固定赔偿金额或模式。即事先约定在发生人身伤害责任时,应承担责任方以一笔金额固定的款项作赔偿,不足部分则予以免除或以一种固定的模式进行赔偿,而不按相关法律规定据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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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是否有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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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什么是无效合同,怎么避免格式合同的效
[律师回复]
一、格式合同中什么是无效条款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格式条款多在使用频率较高的合同中出现,如银行的借款合同、大型企业的买卖合同、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特殊消费合同(如供水合同、供电合同)、保险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一般都是书面的,但不排除其他形式,如商家提出的经营服务口号:“假一赔十”、“当面点清,出门无效”等,都可视为格式条款。格式合同的应用往往是一些公用企业和服务行业,有时他们为了逃避责任,利用条款对广大当事者提出不平等、歧视性的要求,如银行单方面确定滞纳金的处罚比例、商店单方面提出搭售或者免除责任的要求,如“凡在我商场购买的商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请直接与生产厂家联系,我商场概不负责”,或冲印胶卷中的“冲坏胶卷,只赔胶卷,不另赔偿”的规定,这种规定是违反《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是无效条款。
二、如何防止格式条款的弊端为了防止格式条款的弊端,《合同法》作一些具体的规定,如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以及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等保护相对方的规定。但是,当事人在格式条款之外另有约定的,虽该约定与格式条款内容不符,则采用约定的内容。如格式条款规定逾期偿付货款的违约金是20%,如双方约定为10%,则按10%计违约金,不采用20%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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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律师回复]
一、格式合同中什么是无效条款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格式条款多在使用频率较高的合同中出现,如银行的借款合同、大型企业的买卖合同、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特殊消费合同(如供水合同、供电合同)、保险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一般都是书面的,但不排除其他形式,如商家提出的经营服务口号:“假一赔十”、“当面点清,出门无效”等,都可视为格式条款。格式合同的应用往往是一些公用企业和服务行业,有时他们为了逃避责任,利用条款对广大当事者提出不平等、歧视性的要求,如银行单方面确定滞纳金的处罚比例、商店单方面提出搭售或者免除责任的要求,如“凡在我商场购买的商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请直接与生产厂家联系,我商场概不负责”,或冲印胶卷中的“冲坏胶卷,只赔胶卷,不另赔偿”的规定,这种规定是违反《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是无效条款。
二、如何防止格式条款的弊端为了防止格式条款的弊端,《合同法》作一些具体的规定,如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以及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等保护相对方的规定。但是,当事人在格式条款之外另有约定的,虽该约定与格式条款内容不符,则采用约定的内容。如格式条款规定逾期偿付货款的违约金是20%,如双方约定为10%,则按10%计违约金,不采用20%的标准。
合同格式是什么,格式合同能免责么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条款固定、不可修改的合同。格式合同,或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一个相当特别的东西,也是一个具有“时代特色”的东西。它的诞生大概可以追溯到之初,当时很多人的确不知道合同为何物,格式合同也就应运而生。但几十年过去了,人们在商品社会的洗礼下,已经有了维护自己权利、平等进行商业活动的意识。可奇怪的是,格式合同不仅没有消亡,相反却广泛存在于各个领域中。
二、签订格式合同能够免责吗格式合同一度是非常受欢迎的,因为它简单、易推广。但被忽视的一点是,一个行业中的企业往往达成默契,在格式合同中统一塞入明显有利于自己的条款。他们利用这一漏洞推卸责任,消费者或合作者。如果有人对格式合同(条款)提出异议,他们往往会不予重视。这一点在银行、保险、电信等相对垄断的行业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格式合同(条款)甚至会成为他们的谈判筹码。毋庸置疑,格式合同正在损害着人们的切身利益,也在破坏着商品经济的原则。很多人都会把格式合同(条款)同“霸王”二字联系起来。现在,应该是管理部门乃至立法者出面彻底废除格式合同(条款)的时候了。除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在合同中出现的条款以外,其他条款都必须是可以更改的。如果对此存有异议,可以去查阅公司法,其中白纸黑字地写着:“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如何避免格式条款的风险,如何避免格式条款的风险
[律师回复]
一、哪些格式条款是无效的下列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如何防范格式条款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是由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商家制定的,而且往往被商家用来限制或者免除其责任。为维护公平合理的原则,我国的《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格式条款的成立和生效上都要求商家承担更多的法律义务,从而达到实现限制商家优势地位的目的。
1、商家有提请消费者注意的义务。如果没有提请注意的话,该格式条款不能够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或者是作为一个单独的合同而成立。
2、对于格式合同中商家免除其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责任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当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商家的理解。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理解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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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规定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规定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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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格式条款中的使用越来越普遍。提请注意作为对免责条款的规制方式之一,在理论和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一般要从提请注意的时间、程度、方式等方面考察免责条款的制定方是否尽到提请注意义务。  [关键词]免责条款提请注意  随着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和公用事业的发展,格式条款合同越来越普遍地应用于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它在适应当今社会形势、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风险等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这种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合同,常常会附带一些不公平的免责条款,迫使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被迫接受“不公平条约”。这种表面上看起来是依双方合意而成立的合同,实际上已经破坏了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社会基础,危害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私法精神。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严格的规制。  我国《》第三十九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就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格式合同的制定方应履行的提请注意的义务。加强对免责条款的规制,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提请注意的时间  订立合同的一般原则是双方需要达成合意。尽管在格式合同中,双方缺乏协商的条件,但是免责条款的提出一方当事人至少要在订立合同之前向相对方当事人说明情况,让相对方当事人能够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前提下做出“订立或者不订立”的决定。也就是说,相对方当事人在订立这份合同时,有权利完全明白的了解自己和对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要知道自己的哪些权利被放弃或者对方的哪些义务被免除,这项重要的工作就是“提请注意”所要完成的。  因此,提请注意的时间条件,应该是在之前或者订立之中,延误的提请注意是毫无价值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根据不同的理由已经订立了新的合同外,否则直到事情即将过去还未将合同条款传达给对方的免责条款是不会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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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的免责条款现在多见于格式合同中。格式合同是以格式条款为基础的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39条第2款)格式条款的运用,可以降低交易成本。
在现代社会里,格式合同常见于金融、保险、邮政、电信和航空及跌路运输等部门,另外,房地产交易和企业劳动关系中也常用到格式合同。人们在购买各种商品及在理发、坐车、购买各种船票、办理邮购业务、拍发电报等各种活动中,经常见到各种“通知”、“须知”、“告示”、“说明”等文件,其中大都包含了免责条款。格式条款的使用者往往是经济强者,尤其是垄断或准垄断集团;而条款的接受者则往往是消费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事先拟定好条款,包括免责条款。由于是自己事先拟定的,所以对各项内容比较熟悉,特别是有关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内容,更是经过反复研究,唯恐自己承担过多的责任,想方设法地免除或者限制自己的责任;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讲,由于对格式条款的内容事先不知,一旦想订合同才接触相关条款,而格式条款的内容又多又细,他们往往只注意到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很少注意到对方设定或隐藏设定的免责条款,而且这些免责条款往往表述得似是而非,非专业人员很难一下子看清楚其中的奥妙。而基于附和缔约“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特点,相对方往往毫无选择的余地。一旦风险发生,相对方的损失会因免责条款的存在而无法得到救济。
因此,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合同,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做了控制性规定。
合同法规定要求提供格式合同者在订合同时,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对这些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39条第1款)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订立合同时,未尽提请对方注意和说明的义务,属于强迫对方当事人接受不公平条款,该免责条款无效。
格式合同免责算数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格式合同免责是否算数
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约交易的时间、事先分配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由于格式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格式合同的拟定方可以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条款。所以有利的一方需要用粗体字或其他方法明确标出,以免出现纠纷时出现条款无效的情形。
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限制条件
从合同建立目的,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达到公平的目标,为格式合同,也就是所谓的格式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限制:

一,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39条规定)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

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合同法》第41条规定)
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同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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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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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格式条款中的使用越来越普遍。提请注意作为对免责条款的规制方式之一,在理论和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一般要从提请注意的时间、程度、方式等方面考察免责条款的制定方是否尽到提请注意义务。  [关键词]免责条款提请注意  随着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和公用事业的发展,格式条款合同越来越普遍地应用于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它在适应当今社会形势、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风险等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这种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合同,常常会附带一些不公平的免责条款,迫使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被迫接受“不公平条约”。这种表面上看起来是依双方合意而成立的合同,实际上已经破坏了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社会基础,危害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私法精神。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严格的规制。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就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格式合同的制定方应履行的提请注意的义务。加强对免责条款的规制,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提请注意的时间  订立合同的一般原则是双方需要达成合意。尽管在格式合同中,双方缺乏协商的条件,但是免责条款的提出一方当事人至少要在订立合同之前向相对方当事人说明情况,让相对方当事人能够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前提下做出“订立或者不订立”的决定。也就是说,相对方当事人在订立这份合同时,有权利完全明白的了解自己和对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要知道自己的哪些权利被放弃或者对方的哪些义务被免除,这项重要的工作就是“提请注意”所要完成的。  因此,提请注意的时间条件,应该是在之前或者订立之中,延误的提请注意是毫无价值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根据不同的理由已经订立了新的合同外,否则直到事情即将过去还未将合同条款传达给对方的免责条款是不会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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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格式合同,签订格式合同能够免责嘛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条款固定、不可修改的合同。格式合同,或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一个相当特别的东西,也是一个具有“时代特色”的东西。它的诞生大概可以追溯到之初,当时很多人的确不知道合同为何物,格式合同也就应运而生。但几十年过去了,人们在商品社会的洗礼下,已经有了维护自己权利、平等进行商业活动的意识。可奇怪的是,格式合同不仅没有消亡,相反却广泛存在于各个领域中。
二、签订格式合同能够免责吗格式合同一度是非常受欢迎的,因为它简单、易推广。但被忽视的一点是,一个行业中的企业往往达成默契,在格式合同中统一塞入明显有利于自己的条款。他们利用这一漏洞推卸责任,消费者或合作者。如果有人对格式合同(条款)提出异议,他们往往会不予重视。这一点在银行、保险、电信等相对垄断的行业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格式合同(条款)甚至会成为他们的谈判筹码。毋庸置疑,格式合同正在损害着人们的切身利益,也在破坏着商品经济的原则。很多人都会把格式合同(条款)同“霸王”二字联系起来。现在,应该是管理部门乃至立法者出面彻底废除格式合同(条款)的时候了。除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在合同中出现的条款以外,其他条款都必须是可以更改的。如果对此存有异议,可以去查阅公司法,其中白纸黑字地写着:“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什么是格式条款?如何避免格式条款的风险?
[律师回复]
一、哪些格式条款是无效的下列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如何防范格式条款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是由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商家制定的,而且往往被商家用来限制或者免除其责任。为维护公平合理的原则,我国的《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格式条款的成立和生效上都要求商家承担更多的法律义务,从而达到实现限制商家优势地位的目的。
1、商家有提请消费者注意的义务。如果没有提请注意的话,该格式条款不能够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或者是作为一个单独的合同而成立。
2、对于格式合同中商家免除其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责任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当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商家的理解。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理解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如何避免格式条款的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避免格式条款的风险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避免格式条款的风险
一、逃避风险尽享收益
某《房产买卖经纪合同》规定,“甲、乙一方或双方违约,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仍应全额支付丙方的居间服务佣金”。另一《房屋买卖经纪合同》规定,“若有违约行为,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与其他服务费及买卖双方应付丙方的佣金优先从违约赔偿金中扣除”。
前者,中介公司利用格式合同使自己居于无论居间行为是否成功均可获得佣金的有利地位,这显然与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相悖。(《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后者,中介利用格式合同的有利地位享受优先求偿权,规避自身风险,违背合同应遵循公平、平等原则来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是规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二、减免责任巧设计
某《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另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规定,“交房通知由出卖人根据合同地址以挂号信形式发出,并在出卖人销售部张贴公告,公告之日起三个日历日后视为送达;买受人延期办理交房手续的,视为该商品房已按期交付”。
关于前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规定,“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持有关凭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后者,房屋的销售对象往往是特定的购房者,交房通知并不是行政意义上的法律文书,出卖人擅自在合同补充协议中规定,交房通知只要张贴在销售部三个日历日即视为送达,显然是单方面免除自己的责任;如果因为出卖人的原因造成房屋质量问题,买受人在办理交房手续前发现从而不愿意交房,造成延期,不能视为已交付。
三、剥夺消费者获赔权
某《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开发商告知实际情况可延期交房”。其他类似表述:因遭受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违法行为,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爆发、政府管制及办证行为滞后、政府市政配套未到位、第三人破坏、高考期间停工或其他政府规定、施工单位工期延误、施工期间停水停电等。出卖人在交房时告知买受人即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房。某《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规定,“买受人退房时,若房屋已装修,出卖人不承担装修的费用及损失”。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显然,在上述格式条款中,开发商私自扩大了自己的免责范围,单方免除己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将第三方对开发商违约的风险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后者,在没有注明是否是出卖人违约的情况下,单方面免除自身的责任,剥夺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
四、单方扩大解约权
某《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规定,“因市政规划变化、消防等其他非出卖人的原因所做的设计变更,买受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出卖人也可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某《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时,合同履行期限自然顺延,出卖人不须通知买受人”。
前者,设计变更属于合同的重大变动,出卖人应通过合理的方式通知买受人,此条款将第三人造成的合同变更责任转嫁到买受人身上,并限制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免除出卖人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后者,该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即“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免除了出卖人的责任。
五、虚假宣传不负责
某开发公司宣传资料载明“本资料仅供参考,所有内容以政府最终批文为准”。其他类似表述:文字均为要约邀请;出卖人在买受人签订合同前的广告、宣传资料(或楼盘模型、售楼书或其他载体)中的所有、资料数据、说明等,仅供买受人参考,出卖人的承诺依据,双方发生争议时,所有细节均以政府最终批准的法律文件及双方的约定为依据等。条款中需政府批准的只有小区整体规划、小区平面布局、房屋建筑形式3项内容,其余均不需政府批准。经营者混淆政府批准的项目内容,目的是逃避自己的缔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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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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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写了一份合同,我想要在这份合同里面争取免责,你们可以说一下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效力要怎么看呢?
[律师回复] 格式条款具有提高交易效率的优点,尤其是在保险、物流等行业被大量应用,但是这种格式条款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对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来说:
1、格式免责条款风险
格式条款如果免除或者限制己方责任,条款提供方如果不履行以适当方式提醒对方的义务,或者提请注意的方式并不足以引起对方注意,就可能产生格式条款不为相对方认可的风险。
格式条款提供方对于其已经“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要承担举证责任,而在实践中很多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没有保存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提请注意义务,因此需承担免责条款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2、格式条款无效风险
格式条款如果出现《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况,双方权利义务失衡,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承担败诉风险。
3、格式条款解释中的风险
依据《合同法》第41条,当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采用非格式条款,如果一个合同中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在内容上存在冲突,那么格式条款也会被认定为无效,而采纳非格式条款。
对于格式条款相对来说,选择格式条款来说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格式条款一般由交易中的优势方提供,所以相对方有时候并不能完全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因此发生法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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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格式条款的风险,如何防范格式条款的风险
[律师回复]
一、哪些格式条款是无效的下列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如何防范格式条款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是由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商家制定的,而且往往被商家用来限制或者免除其责任。为维护公平合理的原则,我国的《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格式条款的成立和生效上都要求商家承担更多的法律义务,从而达到实现限制商家优势地位的目的。
1、商家有提请消费者注意的义务。如果没有提请注意的话,该格式条款不能够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或者是作为一个单独的合同而成立。
2、对于格式合同中商家免除其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责任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当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商家的理解。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理解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格式条款中的使用越来越普遍。提请注意作为对免责条款的规制方式之一,在理论和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一般要从提请注意的时间、程度、方式等方面考察免责条款的制定方是否尽到提请注意义务。  [关键词]免责条款提请注意  随着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和公用事业的发展,格式条款合同越来越普遍地应用于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它在适应当今社会形势、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风险等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这种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合同,常常会附带一些不公平的免责条款,迫使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被迫接受“不公平条约”。这种表面上看起来是依双方合意而成立的合同,实际上已经破坏了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社会基础,危害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私法精神。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严格的规制。  我国《》第三十九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就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格式合同的制定方应履行的提请注意的义务。加强对免责条款的规制,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提请注意的时间  订立合同的一般原则是双方需要达成合意。尽管在格式合同中,双方缺乏协商的条件,但是免责条款的提出一方当事人至少要在订立合同之前向相对方当事人说明情况,让相对方当事人能够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前提下做出“订立或者不订立”的决定。也就是说,相对方当事人在订立这份合同时,有权利完全明白的了解自己和对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要知道自己的哪些权利被放弃或者对方的哪些义务被免除,这项重要的工作就是“提请注意”所要完成的。  因此,提请注意的时间条件,应该是在之前或者订立之中,延误的提请注意是毫无价值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根据不同的理由已经订立了新的合同外,否则直到事情即将过去还未将合同条款传达给对方的免责条款是不会有效的。
如何避免格式条款的风险,应对的格式条款的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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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格式条款是无效的下列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如何防范格式条款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是由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商家制定的,而且往往被商家用来限制或者免除其责任。为维护公平合理的原则,我国的《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格式条款的成立和生效上都要求商家承担更多的法律义务,从而达到实现限制商家优势地位的目的。
1、商家有提请消费者注意的义务。如果没有提请注意的话,该格式条款不能够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或者是作为一个单独的合同而成立。
2、对于格式合同中商家免除其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责任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当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商家的理解。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理解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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