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怎么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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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怎么分割?如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应按照以下原则确认归属:1、一方独自取得的财产,仍为个人财产;2、双方共同出资购买而形成的共同财产,按照出资比例确定份额;3、双方共同经营获得的收益,能够确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出资比例分割,不能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割。
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怎么分割

一、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怎么分割

同居关系不产生夫妻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互不承担夫妻之间的法律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同居期间取得的共有财产的性质为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具体来说,同居期间取得的共有财产,如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应按照以下原则确认归属:

1、一方独自取得的财产,仍为个人财产;

2、双方共同出资购买而形成的共同财产,按照出资比例确定份额;

3、双方共同经营获得的收益,能够确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出资比例分割,不能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割。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这算是同居期间财产归属的特殊情况。

二、怎么理解对“与他人同居”

我们认为,“与他人同居”中的“他人”是指婚外异性,“同居”是指不以夫妻之名,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首先,从立法目的看,《民法典》之所以吸收“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禁止性规定,主要是对禁止重婚的补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社会上一些没有配偶的男女之间的同居行为有本质区别。如男女青年在恋爱中的试婚同居,符合法定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一些丧偶的老年人因考虑到子女、财产、身体、社会习俗等因素,不以结婚为目的同居行为。这些同居虽也是男女间的婚外同居,违反了法定的结婚形式要件,但没有违反一夫一妻制,尚不属于《民法典》禁止的行为。

其次,从现有立法规定来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应是两种不同的行为。但从文字表述分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有交叉重合之处。重婚也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不过重婚行为是有配偶者在与他人同居时,办理了婚姻登记或对外以夫妻名义,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主要是指有配偶者在与他人同居时,既不办理婚姻登记,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由此可以认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不以夫妻名义,这也是与重婚行为的重要区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是犯罪,它只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

最后,从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情况看,虽然对同居的概念尚无明确的界定,但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同居为男女两性共同居住、共同生活,而不是同性之间的共同居住和共同生活。在我国,法律上对同性婚姻不予认可。因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能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的同居,这就排除了同性之间的同居关系。同时,为了限制和避免法律对公民私权领域的过分干预,我们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与通奸、嫖娼及其他偶发性的婚外性行为予以区别,即应将两性间的同居理解为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而不是临时短暂性的共居一处。至于对同居关系的居住期限如何把握,应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双方关系的稳定程度等方面进行考虑。考虑到各地区实际情况不同,本解释只规定了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未对同居具体期限要求作一刀切的规定。这样就相应地给法官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三、关于与同性同居的问题

我国对同性婚姻不予认可。“与他人同居”将同性之间的同居关系自然排除在外,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对于配偶一方因对方与同性同居而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时,法院不能置之不理,如果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可以适用《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认定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而判决准予离婚。同时,《民法典》第1091条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如果认为与同性同居的行为可以构成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也可以适用该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男女未婚同居期间也是可能产生财产收入的,然而这样的财产究竟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共有财产,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归属认定。究竟,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怎么分割?上文已经做出了相信解答。若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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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未婚同居财产分割应该如何分割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便成了一条司法惯例。
(一)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二)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如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综上所述,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间所得财产不能简单地认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还是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一条 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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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二)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如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综上所述,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间所得财产不能简单地认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还是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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