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仅有一套房离婚了房子判给谁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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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仅有一套房离婚了房子判给谁?1、一方坚决要房,另一方可以要钱时。把房判归要房的一方,并给对方相应补偿。2、双方都要房,可以让双方竞价,谁出价高房归谁。3、双方都不要房。可以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4、双方都想要房但又都没钱补偿对方。法院可能会判决对房屋按份共有,并确定如何使用。
夫妻仅有一套房离婚了房子判给谁

一、夫妻仅有一套房离婚了房子判给谁

首先,分割的前提是这套房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处理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房产归属纠纷时,通常有以下几个处理方案:

1、一方坚决要房,另一方可以要钱时。把房判归要房的一方,并给对方相应补偿。如果房产价值协商不成,找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房屋价值评估。

2、双方都要房,可以让双方竞价,谁出价高房归谁。很多案件中双方不愿意采取竞价方式,对房屋价值也协商不成,那就先得走评估程序确定房屋价值。最后房子底判给谁由法官来决定。通常法官在判决时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执行、双方对房产贡献大小等情况。

3、双方都不要房。可以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4、双方都想要房但又都没钱补偿对方。法院可能会判决对房屋按份共有,并确定如何使用,这样看起来是分割了但实际上又没分割完,未来可能还会继续诉讼

二、经济适用房离婚后如何分割

经济适用房离婚分割属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3、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房屋应当归买受人所有,即此种情况下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按照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参照照顾女方、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归谁。如果是夫妻个人财产的,则离婚经济适用房归个人所有。

根据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首先遵照夫妻协议约定,夫妻对经济适用房没有达成约定的,由于无法估计房产的价值,因此也就无法确定补偿的数额。在此种情况下,对购买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不予分割,等到取得完全产权时,再行分割。

三、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婚后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主要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第一种,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首先该房产仅由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的产权。而该房产在婚后自然增值的部分,即随房价市场行情、通货膨胀等外界因素影响而增值的,认定为房产方的个人财产。

但如果房屋的增值是因为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致,例如,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对房屋进行过装修,因装修而升值的部分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已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房贷

夫妻一方支付首付款,法院一般都会认定该房产为该方个人房产,对双方共同还贷及其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第三种,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购房协议,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但是婚后取得房产证,房产只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还房贷。其处理方式同上一种情形。

由于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存在导致房款支付与房屋产权证的办理之间可能存在较长的期间,但是支付全部房款后即取得房屋产权证是支付首付款一方的可期待权利,因此实践中仍将产权判归支付首付款的一方,而对夫妻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看作共同财产。

第四种,一方婚前所购买的房屋,另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在一方所有的房屋产权证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应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且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权属变更登记,属于生效的赠与。所以房产证上加名,则一方的婚前财产就变成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该房产的增值部分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种,一方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婚后双方一起还房贷,在夫妻离婚时仍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该情形主要出现在夫妻关系存续时间不长的婚姻中。这种情况法院一般要求当事人等对争议房屋取得所有权后,另行起诉

夫妻仅有一套房离婚了房子判给谁?要知道即使只有一套房子,在离婚时若需要进行分割,也要确保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换言之,对于一方的个人房产是不能要求分割的。而此时基于房产的情况不同,比如是否有还贷、婚后增值情况如何等等,实际的分割也不同。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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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离婚诉讼的复合性分析,解除婚姻关系与分割共同财产显然具有依附性和复合性(如前所述),在离婚当事人均主张房屋所有权而均未明示放弃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离婚时一并解决房产价值及归属便成为复合之诉的应有内容,也系离婚当事人双方应有之合意,根据“复合之诉一并解决”的原则,对上述情形下的诉争房产依据职权评估后进行分割是符合复合之诉的性质及处理原则;其三、根据“不得拒绝裁判”规定看,原告既然符合条件,其诉讼请求(即要求分割房产)也已经具体明确的情况下,没有理由不对此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当事人不竞价、不申请评估和拍卖只是离婚当事人之诉由,均不能构成拒绝对该请求进行实体审理的法定理由,否则即触犯了“不得拒绝裁判”的基本原则,客观上也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亦不利和谐社会的构建。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上述情形下,对诉争房产由依据职权进行评估是有法理依据的,在实务中也是合理可行的。需要说明的是,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了在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的三种情形,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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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以前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分割是以离婚为目的的。不离婚的,不能分割夫妻财产。但是,由于婚外情的增加,一些有婚外情的人将夫妻财产赠送给心仪的第三者,严重损害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解决了这一难题,规定有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割夫妻财产而不用离婚。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时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3、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4、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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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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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2、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共同所有的唯一房产各自主张所有权,但一方(或双方)不同意竞价,在此情形下,应由依职权委托评估,然后将诉争议房产判归一方所有,由取得房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对价。应依职权委托评估,然后将诉争议房产判归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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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只有一套房产离婚会判给谁
夫妻只有一套房产离婚会判给谁?1、一方坚决要房,另一方可以要钱时。把房判归要房的一方,并给对方相应补偿。2、双方都要房,可以让双方竞价,谁出价高房归谁。3、双方都不要房。可以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4、双方都想要房但又都没钱补偿对方。法院可能会判决对房屋按份共有,并确定如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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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离婚了,仅有的一套房产给了孩子,赠与问题需要什么手续
[律师回复] 办理材料: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4.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办理方式:
1.
首先要凭出生证到所在居委会开具“新生儿入户通知单”;
2.
其次带着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入户通知单到所在街道办事处盖章;
3.
最后去所在街道的派出所户籍科办理户口,带齐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夫妻离婚了,仅有的一套房产给了孩子,赠与问题需要什么手续
[律师回复] 办理材料: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4.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办理方式:
1.
首先要凭出生证到所在居委会开具“新生儿入户通知单”;
2.
其次带着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入户通知单到所在街道办事处盖章;
3.
最后去所在街道的派出所户籍科办理户口,带齐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夫妻离婚了,仅有的一套房产给了孩子,赠与问题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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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4.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办理方式:
1.
首先要凭出生证到所在居委会开具“新生儿入户通知单”;
2.
其次带着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入户通知单到所在街道办事处盖章;
3.
最后去所在街道的派出所户籍科办理户口,带齐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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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只有一套房产该判给谁
1、如果一方坚决要房,另一方可以要钱时,一般是将房产判给要房的一方,并给另一方进行经济补偿。如果对房产价值协商不一致,可以找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房屋价值评估。2、若双方均不想要房子,那么可以将房子卖掉,分割卖房款。等等。关于夫妻离婚只有一套房产该判给谁,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具体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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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婚内购买一套公寓,房产证写谁名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即将要结婚的恋人,买房子的时候房产证应该怎么写名字比较有利呢?接下来由律图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准夫妻房产证写谁的名字有利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权属登记5种形式
1、婚前登记写“准夫妻”二人的名字采用这种登记方案,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无有效证据,父母的出资也将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若出现离异,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钱款。但如果购房后“准夫妻”未进行婚姻登记,“准婚房”仍将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但对于父母的出资,如果有相应证据显示父母出资是基于“准夫妻”双方结婚的目的,会认定这部分出资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而条件就是双方结婚,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父母就有权索要出资的钱款。
2、只写“准夫妻”一方名字房产如果是由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根据新《婚姻法》规定,这属于该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出现离婚,该房产仍属于原产权人如果是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通常会被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未结婚,该房屋属于产权证上所载一方的名下,但对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双方结婚,则属于产权证上所载一方的个人财产。
3、写一方父母的名字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为父母财产。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一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向父母的借贷,并要求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
4、写一方及其父母的名字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是一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财产。而男方的相应产权份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新《婚姻法》,这部分财产并不因结婚而产生共有的结果。但如果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女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产权证登记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亦是这样。
5、写双方父母和“准夫妻”的名字该方案房屋将认定是准夫妻和双方父母的共有财产。如果婚后仅用夫妻双方的婚后收入还贷的,双方离婚,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无权享有该部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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