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相对性法条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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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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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民法典合同相对性法条是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民法典合同相对性法条是什么

一、民法典合同相对性法条是什么

民法典合同相对性法条: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民法典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是什么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如下:

(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一方或第三人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民法典书面合同的形式是什么

《民法典》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明确了电子合同是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体现了我国立法活动中跟随社会和时代的发展,不断完善和提高的立法理念;也反映了当下社会生活中互联网等领域的快速发展对于相关法律指引和规范的需求。同时,将互联网上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规定为“要约”,也是对传统买卖合同中买方发出要约这一惯例的突破。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民法典合同相对性法条是什么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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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相对性法条是哪些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民法典合同相对性法条是哪些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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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成本核算的相关性与相关性是如何确定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管理会计理论中,一条重要的原则是“不同目的不同成本”。也即,在不同的情境下,成本计算追求相关性、追求精确性或者两者都追求是都有可能的。(
1)在如今全球化的经济形势下,各种成本因素上升,步入微利时代,如何获得高于竞争对手的利润,如何获得成本优势将是一个重要的研究内容。成本信息的相关性,不管是对内管理,还是对外报告,都将会是其中的关键。成本核算的其实是产品对企业资源的消耗,而要想得到相关性的成本信息,就必须根据实际的生产情况,获得可靠的资源消耗数据。随着企业自动化水平的提高,生产数据已经是生产过程的一部分,企业各个层次的生产过程都经计算机实时控制,在控制的同时记录实时生产过程信息,成本管理系统只需要对这些数据进行记录和处理即可获得相应的成本信息。同时,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处理、加工成本下降,同时追踪记录企业不同产品不同生产线上资源消耗情况成为可能,因此获得相关的成本信息带来的效益将远远大于为此而付出的成本。此时,成本计算应追求相关性。(
2)产品成本是产品定价的基础,成本计算的精确性直接影响产品定价的合理性,继而影响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影响成本计算准确性的因素有:材料计入产品成本的准确性,直接人工计入产品的准确性,还有制造费用分摊的准确性。一些成本计算方法,如作业成本法改变传统的单一分配标准,通过细分企业生产流程,按照不同的成本动因分配率分配间接费用,大大提高了成本计算的精确性,因而增加了企业价值。这种情境下,成本计算应该追求精确性。(
3)对于确定型的决策问题,相关性原则不仅能节约为收集和提供无关成本而花费的成本和时间,从而提高决策的效率,还能避免由于考虑了无关成本可能发生的决策错误。但管理会计相关性原则的使用是有条件的,在风险型的决策问题上,根据相关性原则确认的无关成本可能最终是决策相关的。因此,当企业决策者进行一项风险性较大的重大决策时,会计信息系统不应恪守相关性原则而只提供所谓的相关成本信息。如果决策范畴内一成本项目发生的数额较大,尽管可能是属于管理会计理论上的无关成本,也应该提供给决策层,由他们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决策考不考虑这种无关成本。这样,不难理解,在一定的条件下,只提供所谓的相关成本信息往往是不够的,应该将成本计算的重点同时放在相关性和精确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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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相对性法条是怎样的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民法典合同相对性法条是怎样的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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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相对性法条是如何的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民法典合同相对性法条是如何的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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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成本核算追求的是相关性还是准确性?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管理会计理论中,一条重要的原则是“不同目的不同成本”。也即,在不同的情境下,成本计算追求相关性、追求精确性或者两者都追求是都有可能的。(
1)在如今全球化的经济形势下,各种成本因素上升,步入微利时代,如何获得高于竞争对手的利润,如何获得成本优势将是一个重要的研究内容。成本信息的相关性,不管是对内管理,还是对外报告,都将会是其中的关键。成本核算的其实是产品对企业资源的消耗,而要想得到相关性的成本信息,就必须根据实际的生产情况,获得可靠的资源消耗数据。随着企业自动化水平的提高,生产数据已经是生产过程的一部分,企业各个层次的生产过程都经计算机实时控制,在控制的同时记录实时生产过程信息,成本管理系统只需要对这些数据进行记录和处理即可获得相应的成本信息。同时,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处理、加工成本下降,同时追踪记录企业不同产品不同生产线上资源消耗情况成为可能,因此获得相关的成本信息带来的效益将远远大于为此而付出的成本。此时,成本计算应追求相关性。(
2)产品成本是产品定价的基础,成本计算的精确性直接影响产品定价的合理性,继而影响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影响成本计算准确性的因素有:材料计入产品成本的准确性,直接人工计入产品的准确性,还有制造费用分摊的准确性。一些成本计算方法,如作业成本法改变传统的单一分配标准,通过细分企业生产流程,按照不同的成本动因分配率分配间接费用,大大提高了成本计算的精确性,因而增加了企业价值。这种情境下,成本计算应该追求精确性。(
3)对于确定型的决策问题,相关性原则不仅能节约为收集和提供无关成本而花费的成本和时间,从而提高决策的效率,还能避免由于考虑了无关成本可能发生的决策错误。但管理会计相关性原则的使用是有条件的,在风险型的决策问题上,根据相关性原则确认的无关成本可能最终是决策相关的。因此,当企业决策者进行一项风险性较大的重大决策时,会计信息系统不应恪守相关性原则而只提供所谓的相关成本信息。如果决策范畴内一成本项目发生的数额较大,尽管可能是属于管理会计理论上的无关成本,也应该提供给决策层,由他们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决策考不考虑这种无关成本。这样,不难理解,在一定的条件下,只提供所谓的相关成本信息往往是不够的,应该将成本计算的重点同时放在相关性和精确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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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性义务是《民法典》第几条?
对于性义务在《民法典》(起施行)里是没有具体的规定,在《民法典》里也没有提到任何的性字;但在《民法典》里的第四条有提到要遵重夫妻双方的权利;同时互相扶持,不能有任何一方强迫另一方的行为,不然就会存在法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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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性别相同年龄不相同可以用他医保卡住院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法律没有相关的规定。不过有的省市允许全家共享医保卡的资源。比如浙江省。根据浙江省《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配偶、子女、父母(即近亲属)的医疗保障费用,实现家庭成员之间共济互助。实行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近亲属为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授权一个或多个近亲属使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 
一、明确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进一步厘清个人账户当年和历年结余资金使用范围。  
1.个人账户当年资金可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普通、急诊)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费用。  
2.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自理、自付、自费医疗费用;可用于支付使用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  
二、推动个人账户家庭共济  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近亲属)的医疗保障费用,实现家庭成员之间共济互助。实行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近亲属为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授权一个或多个近亲属使用。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医疗保障费用包括:  
1.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近亲属无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历年结余不足时,在浙江省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自理、自付、自费门诊医疗费用。  
2.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近亲属使用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  参保人员与其近亲属在同一统筹区参保的,参保人员可向所在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为其近亲属绑定社会保障卡。参保人员与其近亲属不在同一统筹区参保的,或者所在统筹区暂不具备绑定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持相关费用和身份凭证向所在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用核销业务。  
三、探索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使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为其本人、近亲属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1.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在4000元以上的参保人员,可自愿将4000元以上部分为其本人、近亲属购买指定的个人账户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如不足支付的,参保人员可按相同价格待遇自行出资购买。  
2.各商业保险公司应结合个人账户资金分散、规模较小的特点,研究开发适合各类参保人群的个人账户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批准后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加强组织领导  调整完善个人账户政策是我省建立更加紧密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涉及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宣传,制定实施细则,积极稳妥推进。尚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地区,要结合各地基金运行情况,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按照先建立个人账户、再执行政策的原则,保障参保人员医疗待遇。各定点医药机构和在浙相关商业保险公司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落实各项工作,确保本通知顺利实施。  本通知从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16年6月30日
请问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相关性规则是什么,如何理解证据相关性规则?
[律师回复] 相关性规则是指纳入诉讼过程的证据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的法律要求。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第156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这些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及证据运用的相关性规则。证据的相关性主要应从四个方面理解:其
一,相关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即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客观联系而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和强加的联系。其
二,证据的相关性应具有实质性意义。即与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在刑事案件中,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指关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罪性质及罪责的轻重等方面的事实。与这些基本事实无关的证据材料被视为无相关性。在由诉讼双方举证的情况下,注意所提问题以及所举证据的实质相关性十分重要,因为这有利于防止纠缠细枝末节拖延诉讼,也有利于弄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其
三,相关的形式或渠道是多种多样的。联系的基本类型包括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必然关联与偶然关联,肯定性关联与否定性关联,单因素关联以及重合性关联等。这里应当注意相关性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如果关联过于间接,相关性十分微弱,此证据可能被视为不具有相关性。其
四,相关性的根本意义在于证明力。即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可以说考察分析证据的相关性,其落脚点在于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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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哪些规定对女性有利?
《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处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民法典》第1087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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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请问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相关性规则是什么,如何理解证据相关性规则?
[律师回复] 相关性规则是指纳入诉讼过程的证据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的法律要求。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第156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这些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及证据运用的相关性规则。证据的相关性主要应从四个方面理解:其
一,相关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即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客观联系而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和强加的联系。其
二,证据的相关性应具有实质性意义。即与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在刑事案件中,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指关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罪性质及罪责的轻重等方面的事实。与这些基本事实无关的证据材料被视为无相关性。在由诉讼双方举证的情况下,注意所提问题以及所举证据的实质相关性十分重要,因为这有利于防止纠缠细枝末节拖延诉讼,也有利于弄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其
三,相关的形式或渠道是多种多样的。联系的基本类型包括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必然关联与偶然关联,肯定性关联与否定性关联,单因素关联以及重合性关联等。这里应当注意相关性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如果关联过于间接,相关性十分微弱,此证据可能被视为不具有相关性。其
四,相关性的根本意义在于证明力。即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可以说考察分析证据的相关性,其落脚点在于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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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编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即是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又是婚姻家庭法规的基本精神,也是婚姻家庭法操作适用的基本准则,贯穿与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法为主体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定。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有:
(一)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二)一夫一妻原则。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和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三)男女平等原则。仅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计划生育原则。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再生产。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实行计划生育是为了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二、婚姻法中的六项禁止性规定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3、禁止重婚
4、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5、禁止家庭暴力
6、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三、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家庭成员间义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相信大家在阅读了上述内容后,应该已经知道我国民法典婚姻编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了吧。具体有五种,分为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计划生育原则以及婚姻自由原则。同时,《民法典》中还明确作出了六种禁止性规定,大家可以可以从上文中进行了解。若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建议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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