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是实践性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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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是实践性合同

一、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是实践性合同

债权转让合同不是实践性合同,债权转让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对于实践合同,只有在履行先合同义务之后,合同才成立;而债权的转让在签订合同时就生效,不以支付对价为生效要件,所以债权转让合同不是实践性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主债权转让抵押权是否转让

债权人转让主债权的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债权转让的条件有: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是什么

1、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与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转让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债权转让,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转让协议,并通知债务人即可生效。

2、债务的转让也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移债务的协议,债务由第三人代替行使其义务。债务转让有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两种形式。债务转让,除债务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外,必须征得债权人同意才有生效。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是实践性合同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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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吗?
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债权让与合同一般发生在债权人想要将自己的债权让与给第三人的时候是指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将债权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债权让给第三人所需要签的合同只有当债权让与合同满足实践性合同所必须的要件时债权让与合同才是实践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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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该怎么解释实践性合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实践性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传统民法中,定金、借用、借贷、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性合同。随着现代化经济生活的发展,尤其是银行业、仓储业、运输业的发展,若仍坚持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还须以物之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不利于保障营业者一方的利益,因而银行信贷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和铁路、航空等运输合同,早在我国经济合同法上均已脱离实践性合同的范围,而成为诺成性合同。
区分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与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所谓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是指诺成性合同仅以合意为成立要件,而实践性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所谓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是指在诺成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解释实践法律行为称:实践法律行为系“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要交付实物或实施劳务,法律行为才认为成立,如货物运输。”货物运输合同是否实践合同,查合同法第308条仅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货物运输合同属于基于委托而生之合同,其前提条件是相互之间有信赖关系。如相互信赖关系不复存在,应允许托运人随时解除合同。如此既可以救济托运人的权利,又可以通过赔偿损失平衡承运人的利益。因此,货物运输合同不能作实践合同处理。另外,传统学说多认为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按合同法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性质属于诺成性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性质属于公证债权文书,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其他赠与合同即一般赠与合同,性质属于自然债,合同一经签订即成立和生效,但受赠人不得要求交付。无论哪种情况,都排除了赠予合同为实践合同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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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性合同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实践性合同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是实践性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传统民法中,定金、借用、借贷、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性合同。随着现代化经济生活的发展,尤其是银行业、仓储业、运输业的发展,若仍坚持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还须以物之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不利于保障营业者一方的利益,因而银行信贷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和铁路、航空等运输合同,早在我国经济合同法上均已脱离实践性合同的范围,而成为诺成性合同。
区分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与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所谓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是指诺成性合同仅以合意为成立要件,而实践性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所谓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是指在诺成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解释实践法律行为称:实践法律行为系“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要交付实物或实施劳务,法律行为才认为成立,如货物运输。”货物运输合同是否实践合同,查合同法第308条仅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货物运输合同属于基于委托而生之合同,其前提条件是相互之间有信赖关系。如相互信赖关系不复存在,应允许托运人随时解除合同。如此既可以救济托运人的权利,又可以通过赔偿损失平衡承运人的利益。因此,货物运输合同不能作实践合同处理。另外,传统学说多认为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按合同法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性质属于诺成性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性质属于公证债权文书,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其他赠与合同即一般赠与合同,性质属于自然债,合同一经签订即成立和生效,但受赠人不得要求交付。无论哪种情况,都排除了赠予合同为实践合同的可能。
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吗
[律师回复] 对于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实践合同的概念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生活中,我们常说的民间借贷合同,一般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而根据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民间借贷合同正是需要出借人将借款给付借款人之后,借贷合同才能成立。因此我们一般情况下将民间借贷合同视为实践性合同。
借款合同注意事项
(一)借条的名称最好不要写成欠条
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避免出现欠条可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二)要写清楚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拒之门外。
(三)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
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还款到期日之后的两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将利息约定在借条中
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的支持。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
借款合同算实践性合同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践合同的概念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生活中,我们常说的民间借贷合同,一般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而根据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民间借贷合同正是需要出借人将借款给付借款人之后,借贷合同才能成立。因此我们一般情况下将民间借贷合同视为实践性合同。
借款合同注意事项
(一)借条的名称最好不要写成欠条
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避免出现欠条可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二)要写清楚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拒之门外。
(三)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
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还款到期日之后的两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将利息约定在借条中
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的支持。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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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债权转让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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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应该如何解释实践性合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实践性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传统民法中,定金、借用、借贷、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性合同。随着现代化经济生活的发展,尤其是银行业、仓储业、运输业的发展,若仍坚持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还须以物之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不利于保障营业者一方的利益,因而银行信贷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和铁路、航空等运输合同,早在我国经济合同法上均已脱离实践性合同的范围,而成为诺成性合同。
区分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与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所谓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是指诺成性合同仅以合意为成立要件,而实践性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所谓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是指在诺成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解释实践法律行为称:实践法律行为系“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要交付实物或实施劳务,法律行为才认为成立,如货物运输。”货物运输合同是否实践合同,查合同法第308条仅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货物运输合同属于基于委托而生之合同,其前提条件是相互之间有信赖关系。如相互信赖关系不复存在,应允许托运人随时解除合同。如此既可以救济托运人的权利,又可以通过赔偿损失平衡承运人的利益。因此,货物运输合同不能作实践合同处理。另外,传统学说多认为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按合同法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性质属于诺成性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性质属于公证债权文书,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其他赠与合同即一般赠与合同,性质属于自然债,合同一经签订即成立和生效,但受赠人不得要求交付。无论哪种情况,都排除了赠予合同为实践合同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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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讨债有哪些方法
[律师回复] 对于实践中讨债有哪些方法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实践中讨债有哪些方法
1.利用行政干预手段协助讨债
所谓利用行政干预手段帮助实现讨债,是指讨债人(或债权人)在讨债过程中,经过自己的努力工作,取得了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情与支持,通过债务人的上级领导机关对债务人进行说明教育,劝其尽快履行债务。
2.利用金融机构的监督职能帮助讨债
金融机构是指人民银行及所属各专业银行和农村、城市信用合作社。我们国家的金融机构即各大银行在国家经济建设及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都起着巨大的作用。我国的各大银行都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它们作为的民事主体与其它的民事主体发生平等互利的经济联系,另一方面它又行使国家金融管理机关的职能和权利,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国家银行取得贷款的法人、经济实体或者公民个人的整个经济活动,有权进行全面的信贷监督。国家银行的这种监督职能一方面既能保证资金的合理利用,另一方面也能在某些方面和某种范围之内稳定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秩序,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3.运用经济抗衡手段帮助讨债
讨债中所谓的经济抗衡手段是指债权人或讨债过程中根据双方合同(即合同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同时履行的原则,针锋相对地逼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办法。
4.运用中断合作关系手段帮助讨债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逐渐加快,社会化大生产的程度也越来越高,生产的社会化的一个重大特点就是任何一个生产厂家,任何一个经济实体都不可能单独从事生产,都不可能单独存在,它必须在与勘察的生产厂家、其它的经济实体的相互协作中得以生存和发展。而且,社会的商品经济越发达,社会分工越精细,各个生产厂家,各个经济实体,各个社会成员之间的互相依赖,互相协作的程度就越强,以致整个社会的物质的仍至于精神的生产、供应、运输、销售等已形成了一个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循环系统,哪一环都不能少,哪一环都不能出现重大失误,否则就将严惩影响其它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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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同是不是实践性合同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债权转让合同是不是实践性合同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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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为什么是实践性合同
[律师回复]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 1、借贷关系的合法性 民间借贷是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用的市场行为。出借人将自己的资金借用于他人,是对自己财产的处分,目的是获得利息收取收益;借款人为生活、生活经营目的借取他人资金,也是为便利生活、发展生产的需要。 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债权,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 2、借贷利率的合法性 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的36。 这里请大家注意的是,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已经因最高人民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而废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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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实践性合同?实践性合同的分类是怎样的?
实践性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标的物的转移,而是时间的问题。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以及时间符合诺成合同的条件,因此,买卖合同应该属于诺成合同而不是实践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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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性合同有哪些?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2)保管合同。(3)质押合同。(4)定金合同。区分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与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所谓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是指诺成性合同仅以合意为成立要件,而实践性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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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司法实践中夫妻债务的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举证责任责任的分配
由于在实践中,一些证据具有“非客观性”及“非成文性”的特点,通常难以取得。因此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任何一方,就意味着这一方存在更大的诉讼风险。夫妻一方举债既有可能为了逃避债务,与夫妻另一方恶意串通,将夫妻共同债务,伪造或推委为夫妻个人债务;也有可能是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或恶意举债。也就是说,举债方既可能与第三人一起虚构债务规避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有可能与其配偶一同试图逃避债务。正因为举债人心态的“反复无常”,所以如果把夫妻一方的举债,一律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难以排除举债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或恶意举债的可能;但如果对夫妻一方的举债,在举债方不能证明为夫妻共同债务时,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则又难以排除举债方与另一方恶意串通,逃避共同债务可能。
但从我国法律界的主流观点来看,在一方举债中,举债事实或举债用途只有举债人最清楚。而且举债事实或举债用途属于积极事实,根据经验法则,当事人只能对积极事实进行举证证明,无法对消极事实进行举证证明。也就是说,只能由主张举债事实存在或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积极事实)的一方负举证责任,主张举债事不实存在或举债没有用于夫妻共同利益(消极事实)一方不负举证责任。因而,对于夫妻一方举债,债权人仅需证明该债务确实存在,而债务一方则需对债务不存在或者债务不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抗辩进行举证。这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24条的规定。可以这么说,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实质上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的分配,如果该债务确实存在且形成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该债务即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务人或者其配偶若主张否定的事实,则举证责任应由债务人或其配偶承担。
当然,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以上举证责任的分配是针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夫妻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而言的。对于夫妻离婚时对于债务的内部分配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作了相应的规范。在夫妻对于债务承担的内部关系下,如果举债方的配偶否认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此时,由于举债一方处于该借贷关系中主动的一方,对该债务的构成及用途相比较配偶一方来说理应知晓及持有更多的信息。因此,证明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应归责于举债一方。若举债一方无法就该债务系共同债务进行充分证明,则在夫妻内部分担中,配偶一方不承担实际的还款责任。
(二)需要证明的内容
在完成举证责任的分配之后,则诉辩双方需要对自己负有举证义务的事实进行举证。总的来说,夫妻与债权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虽然可能牵涉到人情的因素,但还是一种财产关系,因此从笔者的代理经验来看,一般应以该借贷钱款的资金走向为基础,结合一下内容进行印证与说明:
首先,需要证明债务是否确实存在,以排除虚假债务的可能性。在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配偶可能会通过与自己亲朋补写借条的方式来产生一些债务。但从这些年的审判实践来看,对于这一问题较为慎重,尤其是涉及到夫妻财产利益发生争议时,更不会单单以一方所出具的借条认可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通常情况下,还是借以银行的存取款凭证等能证明债权人确实将钱款要付给债务人的客观凭据来进行认定。需要补充的是,关于债务是否存在,无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外部关系之诉还是债务人夫妻之间的内部关系之诉,该举证责任都应有债权人来进行承担。
其次,需要证明债权人是否知道该债务超出了举债人可代理的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债权人之所以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对其所借给一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原因在于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家事代理权的信赖。但如果债权人一方在借款时就明知所借款项一方不具有家事代理权、滥用家事代理权或超越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则其丧失了对债务人家事代理权的信赖,也就丧失了可以让债务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24条的规定,债务人的配偶一方若要向债权人证明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则要就双方感情恶化、双方长期分居、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等情况为债权人在借款时所知进行举证。
第三,需要证明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上两点证明内容主要是从债权人与债务人夫妻借贷关系的外部角度。如从夫妻内部分担的角度角度来看,在司法实践中形成这样的一种共识,即若债务的借款人署名为夫妻双方,若任何一方不认可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则应由不认可该债务的一方进行举证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未享受借款利益。反之,若该债务的借款人署名为夫妻一方,若借款一方认为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享受了借款利益,则应由借款一方举证该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如此安排举证责任,充分考虑了双方的知情能力,合理分配了双方在诉讼中的举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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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有可操作性吗
[律师回复] 一、第三人履行与债权转让的区别债权转让与第三人履行的区别有那些呢债务人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时,由债权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当第三人违约时,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债权人。债权转让: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 二、债权转股权有可操作性吗关于债权转股权的探索在新《公司法》颁布前就一直没有停止,特别在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债权转股权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实现债权转股权,对于优化企业资产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推动企业发展壮大具有现实意义。如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购买了某建筑材料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价值10万元的建材。建筑公司因资金紧张局势,迟迟不能支付货款。后经双方协商,约定将建材公司的10万元债权转换为建材公司享有对建筑公司10万元的股权。在该案中,建材公司通过债权转股权,使企业获得了对建筑公司的股权,与债权迟迟收不回相比,实现了自己作为债权人的利益;而建筑公司通过这次债权转股权,使得自己的负债额度减少,有利于盘活资金,扩大经营规模。在债权转股权的情况下,只要公司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公司的债权人同意,双方达成合意,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自己对公司的债权转化为对公司的股权。当然,如果公司与债权人串通侵害第三人、国家和社会集体利益的无效。
实践合同名词解释,怎样才是实践合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实践合同名词解释,怎样才是实践合同问题解答如下, 实践合同是什么意思,怎样才是实践合同
一、实践合同是什么意思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现实成分为标准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二、典型的实践合同
典型的实践合同有: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当借贷方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真正成立。
三、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不同之处
实践合同是与诺成合同相对应的,但这仅是学理上的一种分类而已。
1、它们的区别主要是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在诺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标的物则会构成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标的物则合同无法成立,也就不存在违约,如要追究责任的话应是缔约过失。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宣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合同。
4、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5、责任不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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