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践合同都包括哪些种类
(一)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亦称预付款合同或保证金合同,作为一类特殊的担保性质的合同类型,其主要作用在于保障主合同的顺利履行,预先设定了合同主体支付一定货币金额的义务。
当借用人完成合同项下的义务后,该笔定金可被借用者收回,或者用于抵扣应支付的款项。
(二)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基于约定,由一方当事人自愿将物品存放于另一方当事人处,并由后者进行妥善保管的一份合同。
在此类合同中,负责保管物品的一方被称为保管人,亦或是受寄人;
而其所保管的物品则被称为保管物,或者说是寄托物。
至于那个支付费用进行保管服务的一方,则被称为寄存人,或者是寄托人。
(三)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建立的借款关系,在其构成上不仅需要具备双方当事人的明确意愿共识,更重要的是必须实现实际的资金交付,这意味着这类合同只有在贷款人实际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情况下方能正式生效。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二、实践合同都有什么
实践中常见的契约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押金协议作为一种常见的定金类契约形式;
其次,租赁合同被视为一类重要的实用类契约形式,其内容主要涉及到一方将财产暂时交由另一方使用的权利与义务;
再次,保管合同则集中体现了契约中一方将物品寄托给另一方进行保管的条款;
最后,民间贷款仪式(即个人与个人之间订立的借款合约)则属于特殊的实用型契约,具体规定了一方向另一方转让特定数量和种类的资金所有权,而接受方在经过一定时限后需向对方归还相同金额及种类的钱款。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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