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哪些条件才能认定属于合同欺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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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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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满足哪些条件才能认定属于合同欺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满足哪些条件才能认定属于合同欺诈

一、满足哪些条件才能认定属于合同欺诈

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

1、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

2、欺诈人进行了欺诈的行为;

3、被欺诈人因为欺诈,而产生错误认识。这里所说的错误,指对合同条款以及别的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只有被欺诈人的错误认识和欺诈人的欺诈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才构成欺诈;

4、被欺诈人因为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法律规定效力待定合同包括哪些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和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三、物业合同属于哪些类型的合同

1.物业服务合同属于提供服务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具有综合性或者复合性,既涉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也涉及环境卫生或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既涉及对物的管理,也涉及对人的管理。

2.物业服务合同属于长期继续性合同。

物业服务并不是一次性完成的,而需要持续一定的时间,物业服务应当在服务期间内不间断地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人给付的范围单纯由时间决定,属于固有的继续性合同。

3.物业服务合同属于集体合同。法定的主体依据法定的程序和要求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4.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满足哪些条件才能认定属于合同欺诈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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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什么条件才能认定属于合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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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结婚未满3年离婚,是不是属于欺诈的行为
[律师回复] 1)关于是否能够离婚:
离婚是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那么可以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到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即可;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么另一方也可以诉讼离婚。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只要法官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不适合继续共同生活的,就会判决离婚。
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双方分居满两年、家庭暴力、重婚或有恶习屡教不改等。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关于财产分割:
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取得的财产,没有特殊情况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双方平均分割。如果对方有过错,你可以适当多分财产以作补偿。但一般不存在赔偿的问题,就离婚要求精神损失费或青春损失费的,不会支持。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关于债务承担: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如果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属于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否则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4)关于孩子抚养权:
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协商,一般本着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处理,如果孩子较小,随母亲可能性大.如果是两个子女,一般父母各抚养一个.不抚养孩子一方有探视权,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 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
抚养费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或者支付抚养费的实际经济情况相应变更,可以要求增加也可以要求减少。
不能以不要抚养费为由剥夺对方的探视权,是违法的。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
b)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
c)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5)关于管辖和所需材料:
离婚需要到被告所在地,被告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都可以。
离婚需要准备诉状、双方身份证件、结婚证以及要求分割财产的证明等相关证据即可。
合同欺诈的认定
[律师回复] 合同欺诈行为具有二重性: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表面上是合法的,行为人通过订立、成立、履行合同行为使自己的行为合法化;另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本质是非法的,行为人的行为破坏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使相对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合同欺诈行为的二重性使合同欺诈行为成就的合同在法律上是一个矛盾体,从而使其成为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合同欺诈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根据其性质不同,合同欺诈包括两种即民事欺诈和刑事意义上的欺诈。认识上,人们对合同欺诈行为易产生混淆,如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相等同。
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达到欺诈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新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也重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从《民法通则》颁布至今,我国关于民事欺诈的规定也见于许多单行法规,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等,这些无疑是对我国民事欺诈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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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受伤满足什么条件属于工伤?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工地受伤满足什么条件属于工伤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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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什么属于民事欺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欺诈属于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应该通过哪种渠道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合同欺诈是指在合同签订以及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隐瞒事实、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情况的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在被欺诈后,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变更因受欺诈而作出的违背其真实意思的合同约定。这里的合同约定包括合同整体或者部分,甚至个别条款。
如果对方欺诈手段严重,合同的签订或者履行都只是一个虚假形式,当事人的真实目的不是为了交易,而在于通过签订合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那么,这样的行为就属于诈骗,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因被欺诈、诈骗而签订的合同,仍然可以要求撤销或者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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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属于民事欺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欺诈属于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应该通过哪种渠道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合同欺诈是指在合同签订以及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隐瞒事实、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情况的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在被欺诈后,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变更因受欺诈而作出的违背其真实意思的合同约定。这里的合同约定包括合同整体或者部分,甚至个别条款。
如果对方欺诈手段严重,合同的签订或者履行都只是一个虚假形式,当事人的真实目的不是为了交易,而在于通过签订合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那么,这样的行为就属于诈骗,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因被欺诈、诈骗而签订的合同,仍然可以要求撤销或者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欺诈婚姻怎么认定,婚姻欺诈的法律后果怎样
[律师回复] 合同欺诈简单的来说就是指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或者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间,通过隐瞒真相、设定陷阱、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那么合同欺诈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合同欺诈行为具有二重性: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表面上是合法的,行为人通过订立、成立、履行合同行为使自己的行为合法化;另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本质是非法的,行为人的行为破坏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使相对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合同欺诈行为的二重性使合同欺诈行为成就的合同在法律上是一个矛盾体,从而使其成为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合同欺诈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根据其性质不同,合同欺诈包括两种即民事欺诈和刑事意义上的欺诈。认识上,人们对合同欺诈行为易产生混淆,如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相等同。
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达到欺诈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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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受伤满足什么条件属于工伤?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工地受伤满足什么条件属于工伤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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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达到欺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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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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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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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欺诈行为的条件,欺诈行为应该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构成欺诈行为的条件,欺诈行为怎样认定(I)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陈述是虚伪的,并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欺诈的故意包括两方面:一是陈述虚伪事实的故意;二是诱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故意。(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欺诈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构成欺诈行为的两个方面。故意陈述错误事实的行为,例如将假冒伪劣商品说成质优价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向他方告知真实情况面故意不告知。沉默是否构成欺诈呢大部分国家的法律规定,当行为人有义务说明真实情况而不说明、保持沉默即构成欺诈。我国法律对沉默是否构成欺诈的规定与上述规定相似,例如(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销售者在出售某种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产品,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或用户作出说明,否则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表明在负有说明义务时保持沉默即构成欺诈。另外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说明义务的,也不能保持沉默。(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所谓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构成欺诈,一般必须是被欺诈人的错误认识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易言之,如果被欺诈人订立合同,那么必须是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与合同内容有密切关系,并且被欺诈人因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对合同内容发生了错误认识。(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如果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因欺诈行为而作出的,也不构成欺诈。这表明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价格欺诈我有问题想问一下各位律师,请问一下,如何认定价格欺诈?价格欺诈应该如何处罚呢?
[律师回复] 我们在购物的时候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发现商场或超市到处都有宣传降价打折的商品,而当你在购买之后发现商品的实际价格却与标示价格相差甚远,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呢,商场或超市此时会受到处罚吗,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我国行政法对于价格欺诈如何处罚的。
一、什么是价格欺诈行为?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二、行政法对于价格欺诈如何处罚?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价格欺诈行为具体有哪些?
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
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
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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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对于价格欺诈如何处罚这一问题,根据我国相关行政法可知,如果被认定构成价格欺诈的,不论其是否已经因欺诈行为取得实际收入都将会给与其比较严重的经济处罚措施。因为价格欺诈行为不但给消费者带来了损害,更严重扰乱了我国的经济秩序,所以必须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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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多少钱属于欺诈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达到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盗窃数额较大或存在加重情节的,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盗窃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罚金或没收财产。不过,具体的数额标准可以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和治安状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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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入职时隐婚属于欺诈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入职时隐婚属于欺诈吗问题解答如下, 【案例简介】11月,女职工岳某应聘到一家外资日化公司担任会计工作。在填写入职登记表时,已经领取结婚证的她填了“未婚”,做起了隐婚一族。8月,岳某意外怀孕,而且有先兆流产的迹象。为了住院“保胎”,岳某向公司说明真相。不久,公司以“入职时存在欺诈”为由,书面通知岳某解除劳动合同。岳某不服,认为婚姻状况本是个人隐私,无需告知公司。而公司则出示公司规章制度,确有“员工提供虚假资料的,公司有权将其解雇,并不作任何经济补偿”的规定。那么,女职工“隐婚”入职,是否构成欺诈呢?【法律点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告知义务的范围仅局限在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除此之外,劳动者不负有告知义务。婚姻状况与工作岗位并无直接相关性,因此,单位知情权行使范围并不涉及到劳动者的婚姻状况。据此,婚姻状况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够引起欺诈意思的事由范围,它既不是单位做出录用决定的法定依据,也不属于单位知情权的范围,并非职工必须告知用人单位的事项。由此可见,隐婚不能构成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欺诈,隐瞒婚姻状况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隐婚怀孕是否属于欺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隐婚怀孕是否属于欺诈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告知义务的范围仅局限在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除此之外,劳动者不负有告知义务。婚姻状况与工作岗位并无直接相关性,因此,单位知情权行使范围并不涉及到劳动者的婚姻状况。据此,婚姻状况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够引起欺诈意思的事由范围,它既不是单位做出录用决定的法定依据,也不属于单位知情权的范围,并非职工必须告知用人单位的事项。由此可见,隐婚不能构成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欺诈,隐瞒婚姻状况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未婚”女职工怀孕被公司辞退
年,时年27岁的王某应聘到海南某公司担任预算员一职,双方签订合同期限为4月16日起至4月15日止,试用期2个月。合同约定工资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方法,绩效工资年底考核发放。王某履职后,每月平均能拿到近5000元的工资。
王某在入职前,公司曾分发《应聘表》,王某在当时的婚姻状况一栏填写为“未”;入职后,公司又让王某填写了《员工登记表》,婚否一栏填她仍然填了“否”。王某在公司的“未婚”身份一直持续到11月被揭穿,公司发现王某怀孕了,并早在7月就结了婚。1月,公司正式辞退了王某。
一审裁决公司赔偿女职工
被公司辞退的王某向省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和拖欠的绩效工资,以及经济损失共计近10万元。9月省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向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956
9.8元和绩效工资448
9.05元。公司不服裁决,将王某诉至。公司称,如果王某在公司工作至年底,就可以领取到绩效工资448
9.05元,但由于她隐瞒婚姻事实,有欺诈行为,故不应该领取年底的绩效工资。
一审美兰认为,王某应聘入职时,双方未约定未婚为入职条件,王某隐瞒已婚事实虽有不当,但尚不能构成欺诈行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明知王某在孕期仍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另外,王某的工资构成是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年底考核后发放的绩效工资亦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公司应该支付。
公司称女职工欺诈再上诉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口中院。公司认为,王某为了达到顺利入职目的,刻意隐瞒,向公司提供虚假的婚姻状况信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属无效合同,依法解除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同时,根据公司规定,绩效工资统一在年底一次性发放,王某离职时还未到年底,公司不应支付王某绩效工资。
王某辩称,自己入职时公司并未约定“未婚”为入职条件,如果公司真的以“未婚”为入职条件,就违反了法律,属于无效条件,自己与公司的合同显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二审认为,公司解除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系以其怀孕后无法胜任工作为由,而非以其隐瞒婚姻状况为由,且婚姻状况属于个人信息,在不影响王某的履职行为情况下,未如实披露婚姻状况并不构成对公司的欺诈。公司在王某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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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商品房欺诈 无证售房属于欺诈吗
由于房产的价值比较大,实践中,一些不良开发商可能在售房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从而损害购房者的合法利益。那么从实践分析,哪些属于商品房欺诈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让律图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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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工伤认定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劳动关系主体适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工伤认定的对象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审查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应主要掌握以下标准:一是用人单位是否为依法核准登记的各类企业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职工是否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所谓的“劳动者”是指劳动法律意义上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返聘职工及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一旦发生伤亡事故,不应适用工伤认定程序,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按民事侵权法律关系的有关规定予以救济,由用人单位作为赔偿义务人承担法律责任,但目前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退休返聘人员也可通过人民认定为工伤,参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 (二)存在劳动关系 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综合鉴别: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从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二是用人单位是否根据某种分配原则,组织工资分配,劳动者按照一定方式领取劳动报酬;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四是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使用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工具。 (三)存在事故伤害事实 应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三个要素进行审查。 首先,对于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理解为既包括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单位要求加班加点的时间,也包括为开展正常工作所必须的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间。同时,在外出开展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排除如个人休闲娱乐、游山玩水等因素而受到的伤害亦应当认定为工伤。 其次,对于事故伤害发生的工作场所的认定,一般应根据职工的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需要、工作纪律等方面综合考虑,凡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如单位提供的工作休息场所、卫生间等均应视为工作场所。 最后,应把“因工作原因”作为认定为工伤的核心,一般应从是否属于本岗工作、是否属于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是否属于单位重大紧急情况等方面考虑。而且,这种工作原因既应考虑职工本人的工作原因,也应考虑因单位设施或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 二、 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的分配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要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否则该当事人将承担败诉的后果,举证责任分配就是法律对各种案件中由何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进行强制性规定。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即我们所称的“举证责任”正置,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 首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事故中受到了伤害,再次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工伤事故是在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的, 最后应当提供劳动者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凡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在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调查取证无果的情况下,就要由申请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完成举证责任,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种举证责任分配形式即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提供证据证明职工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时应当审查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材料,并根据需要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最后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调查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认定事实,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根据证据规则对是否构成工伤进行举证责任分配。
消费欺诈行为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消费欺诈行为怎么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可以从3个方面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采用的手段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2、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
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个别消费者应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但认定消费欺诈行为并不要求消费者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3、经营者是否具有实施欺诈行为的主观方面
虽然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但从文义上理解,欺诈就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欺诈”二字本身已经揭示经营者具有主观故意。所以,在下列6种情形下,经营者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故意,就属于欺诈: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或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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