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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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是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是什么

一、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是什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如下:

1、自始无效。无效民事行为无效,自行为开始发生,从一开始就不被法律认可;

2、当然无效。即无效的民事行为,不需要任何人主张,也不需要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无效行为不以主张、确认、宣告为要求;

3、意思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是指当事人的意思没有效力,而不是没有法律效力。无效行为符合侵权不当得利或者别的损害赔偿的法律要求的,仍有侵权、不当得利等法律规范规定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是什么

民法中的欺诈,一般是指行为人故意欺骗他人,使对方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具体而言:

第一,欺诈系由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实施,而相对人因此欺诈行为陷人错误判断,并进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第二,欺诈的构成并不需要受欺诈人客观上遭受损害后果的事实,只要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作出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欺诈。

第三,欺诈的法律后果为可撤销,享有撤销权的是受欺诈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民事法律行为是怎么成立的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一般成立要件包括:

1、当事人。即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在单方民事行为中,存在一方当事人即可;

在双方民事行为中,需要有双方当事人;在共同行为中,需要有两方以上当事人;在决议行为中,需要有某一组织的成员或内部机构参与表决。

2、有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为既告成立;双方法律行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时法律行为方告成立。

3、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

特殊成立要件包括:

1、在有因行为,原因欠缺法律行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

2、在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是什么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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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含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婚姻始终都不发生效力。两者看起来很相似,但是还是存在区别的,那么二者有什么区别呢?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
二者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二、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

三、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瑕疵股东会决议并非当然无效的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瑕疵股东会决议并非当然无效的含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瑕疵股东会决议并非当然无效是什么意思
1、认定股东会决议效力应当以其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审查要素。
根据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由此,对于公司决议效力性的否定仅限于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至于决议产生所依赖的程序、动机、目的等均不应在认定其效力性时作为予以审查的要素。这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仅指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而对于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一般性、规范性规定及有违反公司章程内容的决议,不应当然地被认定为无效。
案例中,结合涉案股东会决议内容来看,康弘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将注册资本变更为320万元,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杨春妹、王仕荣、张国武均为康弘公司股东,其3人之间的股权相互转让并未侵害谷成满的优先购买权,亦不违反法律规定;选举和更换董事、变更营业期限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均为股东会行使职权,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因此,康弘公司的涉案股东会决议均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之情形,不符合被确认为无效的法定条件。
2、对于被伪造签名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可以在法定时效内行使撤销权。
在审判实践中,大量被伪造签名的股东会决议都是在股东未参会的情况下形成的,这种情况通常被认定为股东会的召集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法中之所以规定了公司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其目的是确保有参会资格的股东能有充分的时间考虑和准备出席股东会议,以保障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表决权。同时公司法在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又对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不符合法律或章程规定的情形时,股东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做出明确规定,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公司法关于可撤销决议部分中规定的60日的起算点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是不变法定期间,区别于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无须对股东知道与否或应当知道与否的主观状态进行考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修正)
第三条规定,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提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不予受理。所以,当股东发现被伪造签名的股东会决议存在时,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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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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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包含什么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包含什么情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形
最高人民于8月6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了5种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包括几下几点:
无效借贷合同的认定
对于无效合同的认定,事关合同效力的维护及市场经营秩序的安全和稳定,亦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无效民间借贷行为的具体情形,有利于规范中国的金融秩序;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审判实践准确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提供规范依据。
司法解释具体列举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无效借贷合同的规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人民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合同违法性的含义及内容是什么急用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是合同法的规定,你自己看吧。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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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是什么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是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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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无效合同违法性的含义及内容是什么急用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是合同法的规定,你自己看吧。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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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违法性的含义及内容是什么急用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是合同法的规定,你自己看吧。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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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股东会决议效力应当以其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审查要素。
根据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由此,对于公司决议效力性的否定仅限于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至于决议产生所依赖的程序、动机、目的等均不应在认定其效力性时作为予以审查的要素。这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仅指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而对于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一般性、规范性规定及有违反公司章程内容的决议,不应当然地被认定为无效。
案例中,结合涉案股东会决议内容来看,康弘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将注册资本变更为320万元,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杨春妹、王仕荣、张国武均为康弘公司股东,其3人之间的股权相互转让并未侵害谷成满的优先购买权,亦不违反法律规定;选举和更换董事、变更营业期限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均为股东会行使职权,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因此,康弘公司的涉案股东会决议均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之情形,不符合被确认为无效的法定条件。
2、对于被伪造签名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可以在法定时效内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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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法中之所以规定了公司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其目的是确保有参会资格的股东能有充分的时间考虑和准备出席股东会议,以保障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表决权。同时公司法在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又对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不符合法律或章程规定的情形时,股东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做出明确规定,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公司法关于可撤销决议部分中规定的60日的起算点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是不变法定期间,区别于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无须对股东知道与否或应当知道与否的主观状态进行考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修正)
第三条规定,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提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不予受理。所以,当股东发现被伪造签名的股东会决议存在时,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居民户口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居民户口属于农业户口吗依据的相关规定,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现在我国户口是不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户口统一规定为居民户口。《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3、创新人口管理九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二、广州集体户口和个人户口有什么区别广州集体户口种类主要有两类,一是企业类的集体户口,二是人才市场集体户口,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集体户口是可以结婚可以办理准生证的,但人才市场集体户口大多不允许办理结婚及准生证。那么,集体户口与个人户口区别在于:
1、落户地方的区别
2、使用与管理的不一样。集体户顾名思义就是集体人的户口,一般只有政府、事业单位,广州人才市场,南方人才市场、广东人才市场、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各区人才市场、国有企业才有特殊情况申请的也可能在私营企业与外资合资企业也有,一般都是企业为了方便引进人才,方便工作调动而设立的,其落户地址一般都是单位的地址。个人户口是的,是有自己的户口本的,个人户口落在集体户的,是没有的户口本的,只有自己的本人页。有了集体户口是可以转成个体户口的,只要你有了房产就可以迁到相应的街道办,没房产的只要你有亲戚或朋友是广州个体户口,也可以下挂在他们哪里。
三、结婚集体户口迁入流程
1.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办理结婚证需向登记机关提交双方户口簿、身份证
3.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可持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结婚登记
4.集体户口的也可以办理结婚证,需要提交本人集体户口卡原件和加盖保管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
5.不能提交集体户口卡的,可以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者加盖单位印章的集体户口卡复印件
6.不过办完结婚证后,户口就不能再挂靠在集体户口中了,当务之急是赶紧买个房子把户口迁进去,二手的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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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行使。
在我国,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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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包含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借钱的时候,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一般要求债务人是写张借条。随着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在借贷过程中为了更好的保障双方的权益,选择签订书面的借贷合同,那么民间借贷合同什么时候生效呢,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又有哪些。
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人民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时间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时间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视为具备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2、其他民间借贷合同生效时间
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仲裁时效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时效是什么意思
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也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力,即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 仲裁分为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两个大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4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按照法律规定,普通仲裁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则不予保护。
特殊仲裁时效是指普通仲裁时效以外的特定仲裁时效。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出口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商事仲裁时效
纵观中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并未见涉及商事仲裁时效的特别规定,由此,依照《仲裁法》第74条的规定,商事仲裁时效适用相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具体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仲裁时效的计算
仲裁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同样,《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中止及中断的规定也应适用于商事仲裁时效和劳动仲裁时效。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权利人提出要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行为可构成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得以重新计算。
此外,对于劳动仲裁来说,如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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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含义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二十二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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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抗辩的含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时效抗辩是什么意思
诉讼时效抗辩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也可以理解为已经进入诉讼阶段,对对方当事人违反有关“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请求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情况。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即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所谓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分类
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
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诉讼时效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分类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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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拖欠工资的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无故拖欠工资的含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什么叫无故拖欠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一款所指“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有其法定标准和特定的含义。所谓“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所谓“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依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
二、无故拖欠工资有哪些法律后果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民间借贷一分利的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间借贷一分利的含义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一分利是什么意思
民间借贷中常说的几分利一般是指月利率,比如一分利就是指月利率1%,由此计算出的年利率为12%。
如何计算利息?
简单来说,“年息一分”,就是借一元钱,年终还利息一角即年利率10%;“月息一分”,就是借一元钱,每月还利息一分即月利率1%或者10‰;“日息一分”或者日利率一分就是借一元钱,每天还利息一分即日利率 1%,借一百元钱每天利息一元,换成月利率这是30%或者300‰,换成年利率这是年息360%,这是非常高的高利贷利率了。
民间借贷利息有什么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要点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由此看来,民间借贷也必须规范运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为了避免借贷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保护债权人的经济利益,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借贷要合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债权,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若一方乘人之危,或用欺诈、挟迫等手段使对方违心借贷的,则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有责任的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
订立协议
现实生活中,有的出借人往往因对方是亲朋好友,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借贷时没有出具书面字据。这样,一旦借款人否认,出借人就很难保障债权。即使诉至,也会因无法举证而陷入败诉的结局。因此,出借人必须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贷协议,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种类、币种、数额、时间、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保证人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
利率应合法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供担保
对于数额较大或存有风险的借款,应履行担保和抵押手续,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为其担保,或要求借款人以存单、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为抵押物,并都应订立书面借贷协议。有些财产抵押,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这样,借款人一旦出现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可以向保证人追索借款或合法地以抵押物抵偿借款。
及时催收
按照《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申请债权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如借款期满后又经过3年,出借人不能证实期间曾经催收过的,法律不予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应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诉讼时效就可以从新的还款期限起重新计算。
运用法律
如果借款人不讲信誉,逃账赖账,债权人切莫采取扣押人质、强抢货物等过激的违法行为,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施行强制执行措施。
谨防“非法集资”式的民间借贷
一些个体企业或业主利用人们贪图高利的心理,抛出高利息诱饵,在同地域或熟悉人之间进行地下非法集资。这类集资经营者不是挥霍过度、无力偿还,就是金蝉脱壳、卷款而逃,使债权人血本无归。这种“变味”的民间借贷风险最大,应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签订合同
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来说这也是可以的。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如果发生纠纷很难凭此处理。因此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留下后患。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没有书面借据或合同的,但双方都承认借贷一事的,可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存在。
利息约定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如果超过4倍(按现行利率,4倍是百分之29点多)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5)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注意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由于大部分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很多人并没有对它给予应有的重视。孰料,一些无赖之徒正好钻了这个空子,采取赖账、久拖、回避的方式,以逃避债务。在此提醒大家: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你必须向借款人主张债权,3年之后,对你的债权不予保护;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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