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初验需要具备的条件有什么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工程初验具备的条件是: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工程竣工结算应具备条件是什么
工程竣工结算的前提条件是,完成相关工作,且质量合格。具体如下:
(1)质量合格是工程的必要条件。结算以工程计量为基础,计量必须以质量合格为前提。
(2)符合合同条件。一切结算均需要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工程竣工结算指承担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双方订立合同时所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对照原设计施工图,根据增减变化内容,编制调整预算,作为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什么条件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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