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设计合同转让的条件
建筑设计合同转让的条件如下:
一、存在有效的建筑设计合同。如果合同不存在或者无效的,则不存在转让该合同的问题。
二、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就合同转让达成了协议,且协议是自愿达成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
三、合同转让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转让人应征得对方同意并尽通知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合同合法有效的条件
有效合同,是指具备了合同的生效要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合同。
有效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自然人签订合同,原则上须有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亲自缔约,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
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缔约人的表示行为应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相一致。
这里的法律,一方面应作扩大解释,既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又包括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
另一方面应作缩小解释,仅指其中的强行性规范,不包括任意性规范。
“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通常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凡是我国社会生活的政治基础、公共秩序、道德准则和风俗习惯等,均可列入其中。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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