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起诉是否有时间的限制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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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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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拖欠工程款起诉是否有时间的限制相关的法律规定。
拖欠工程款起诉是否有时间的限制

一、拖欠工程款起诉是否有时间的限制

拖欠工程款起诉有时间限制,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以申请适当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工程款追讨诉讼时效是多少时间

承包单位向人民法院主张工程款的,起诉的时效是3年,从知道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之日起开始计算。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可以通过一定的主张权利行为得以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

因此,各承包商可以采取书面发函(对方一定要签收或采取挂号信等形式证明已送达)、向清欠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投诉(一定要有书面记录)、与发包方补充协议或签订还款协议等办法,使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工程款追讨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承包单位向人民法院主张工程款的,起诉的时效是3年,从知道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之日起开始计算。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可以通过一定的主张权利行为得以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

因此,各承包商可以采取书面发函(对方一定要签收或采取挂号信等形式证明已送达)、向清欠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投诉(一定要有书面记录)、与发包方补充协议或签订还款协议等办法,使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拖欠工程款起诉是否有时间的限制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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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主营:(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填写)
兼营: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__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说明:按出资人数逐一填写)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
一)对公司合并、分立以及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
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做出的决议,应由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_人,由股东会选举。董事____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在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等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__名监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__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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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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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__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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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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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
一)对公司合并、分立以及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
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做出的决议,应由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_人,由股东会选举。董事____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在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等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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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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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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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怎样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公司设执行董事)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各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广州市区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期限以专项审批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 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 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每届 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 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20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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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怎样制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公司设执行董事)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各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广州市区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期限以专项审批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 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 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每届 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 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20 年月日
公路工程投标控制价上限比率和下限比率
[律师回复] 依各地方而异,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湘交基建[2009]9号各市、州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6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开、公平、公正,在总结我省公路工程招投标实践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公路工程招标投标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含预审或后审)工作 1、合理划分标段。高速公路施工招标合同段划分一般应控制在每合同段工程估算2-3亿元,国省干线公路改哗亥糕酵蕹寂革檄宫漏造项目施工招标每合同段工程估算一般应在2000万元以上,桥梁、隧道或互通立交等不宜分割的特殊工程除外。高速公路施工招标合同段超过3亿元时,应对投标人注册资本提出最低要求。 2、合理配置资源。潜在投标人人员和设备等资源的配置要合理。每个潜在投标人在一个项目只能购买不超过5个合同段的资格预审文件,只能通过不超过2个合同段的资格预审。且 3、坚持资格预审制度。公开招标项目一般应进行资格预审,对一些规模较小、工程难度不大或潜在投标人较少的项目,可以采用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但事先须报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4、合理设置资格评审标准。否决性条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否决性条款的文字表述应具体、清晰、易懂、无争议,且以黑体醒目字体予以标示,不得使用原则性的、模糊的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词句(否决性条款详见附件 1)。 5、严格资格审查评审方法。资格审查一般应采用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法,不得限制通过家数。对特别复杂的特大桥(1000米以上)和长大隧道(1000米以上)的合同段,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但根据综合评分排名顺序的资格审查单位通过不宜超过8家。 6、缴纳资格预审诚信保证金。潜在投标人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须缴纳资格预审诚信保证金(高速公路施工招标根据合同段投资规模一般为40-80万元),且保证金应为银行电汇,不接受银行保函。投标人资格预审通过时,诚信保证金自动转为投标保证金,没通过资格预审时,招标人将在投标邀请书发出7天内连同本息退还给申请人,利息以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投标人缴纳的资格预审诚信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注册地账户转入,且缴纳人的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相一致,退还时必须是同一账户。 7、实行资格预审结果公示制度。通过资格预审单位所申报的业绩、项目经理资格及工作经历须在相关交通主管部门的网站公示5天,接受社会举报和投诉,在招标结果公示阶段一般不再受理资格预审相关内容的举报和投诉。 二、进一步加强招标过程的监管 8、招标文件应进一步明确废标条款,文字应简明,以黑体等醒目字体予以标示,评标时无重大偏差时不允许废标,对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通过澄清方式予以处理(废标条款详见附件 2)。 9、遏制围标、哄抬标价及低价抢标行为,严格控制投标上、下限价,上限价和下限价区间一般控制在5%-8%,招标人应认真计算分析工程量清单预算,提出合理上、下限价,经相关造价管理部门审查后,连同招标文件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合理确定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定金额,并要有相应的组成说明,暂定金额满足招标规模时应依法进行招标。1 1、提高小型预制构件的制作水平和整体质量,如集中预制,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1 2、合同履约担保应采用银行保函形式,不得采用现金担保(低价附加保证金除外)。1 3、充分考虑物价波动对公路建设的影响,应按照涨即补、跌即扣的原则,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物价调整方式和方法。1 4、资格预审阶段已通过审查的业绩、人员、设备及财务能力等相关内容,在没有变化时招标阶段不再审查。 三、规范清标和评标工作1 5、单次招标合同段不超过10个(含10个)时,资格预审评审不设立清标工作组,清标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负责,申请文件须在专家到达后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当场拆封。招标人可组织辅助工作人员为专家服务,但不得参与评审工作,辅助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3人。1 6、单次招标合同段超过10个(不含10个)时,资格预审评审清标人员可在清标工作人员库中随机抽取,无清标工作人员库时可由业务熟悉的人员组成清标工作组,本招标项目业主的清标工作人员不得超过总清标人数的三分之一,每位评审专家允许对应配备1-2名清标人员,与评审专家同时进场和退场。1 7、清标工作应全面、客观、准确,一视同仁,不得营私舞弊、歪曲事实或不公正对待投标人,不得故意遗漏或片面摘录,不得对申请文件作出任何评价,清标结果仅供评审专家参考。1 8、评标阶段一概不设清标工作组,由评标委员会完成,招标人可组织辅助工作人员为专家服务,但不得参与评审工作,辅助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3人。1 9、国家发改委批复(核准)的项目资格预审评审专家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或交通运输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从交通运输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省发改委(核准)批复的项目资格预审和评标专家均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0、保证合理的评审(标)时间,评审(标)工作时间应由评审(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工作量确定,原则上不得少于2天,招标人不得指定或限制评审(标)时间。21、评审(标)委员会应当严谨、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行使评审职责,应对所有资格申请文件逐份审查,不能采用抽查方式验证清标结果,更不能直接采用清标结果进行评审,所发现的问题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重大偏差条款的,不得废标。22、评审委员会应在评审报告中对清标工作进行评价,特别注明清标结果是否有倾向性、不公正、遗漏和重大偏差的现象。23、评审(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与评审(标)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标)过程中不得发表倾向性或诱导、影响评审专家的言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标)工作。 四、强化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24、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强化对招标备案资料和评标活动的监督,纠正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严格审查评审(标)细则和重大偏差条款,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应对高速公路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认真审查,提出具体意见,审查完毕后方可向厅备案。25、强化对评审(标)专家行为的监督,现场监督人员可根据需要抽查、纠正专家的评审(标)意见,如发现不公正或违规行为,应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免去专家资格。26、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内设行政和监察部门应全过程监督评审(标)专家的抽取、清标与评审(标)活动,严防和纠处评审(标)活动过程中违规、营私舞弊或不公正对待投标人行为,杜绝任何干预或诱导评标委员会评标的行为。27、严厉打击投标人挂靠、借用资质、弄虚作假等行为,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中标资格,直接列入信用评价系统信用D级,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湖南省交通建设市场1-3年的投标资格;对于围标、串标、行贿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中标资格,直接列入信用评价系统信用D级,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湖南省交通建设市场1-2年的投标资格。28、严厉打击卖标行为和随意放弃中标行为,对无故放弃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应没收投标保证金,该投标人将记入信用评价系统,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至D级。29、认真受理投诉举报,投诉应符合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11号令)的要求,对非实名举报,没附投诉人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及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不予受理。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的,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并给予相关处罚。30、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履约,遏制挂靠、转包和非法分包行为,项目业主、监理单位、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不定期地对承包人进行履约检查,履约检查情况应予通报,并计入承包人信用评价系统。湖南省交通厅二○○九年二月九日附件1:资格审查重大偏差(否决性条款)资格审查重大偏差(否决性条款)1、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资本符合要求。2、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如有)及公证书有效。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加盖了申请人法人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署(含小签)。4、联合体组成及其协议符合要求。5、提交了所要求的全部资格预审申请表。6、提交了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银行、会计事务所查询授权书。7、申请人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利益冲突”的要求。8、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近3年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9、未提供虚假材料。 10、提供了工程经验、人员和财务的证明材料,且满足资格预审文件强制性履约标准要求。11、招标人增补的重大偏差条款。附件2:投标文件审查重大偏差(废标条款)投标文件审查重大偏差(废标条款)1、提供了有效的投标保证金或保函。2、投标人投标报价(含暂定金额及保险)不高于投标控制价上限值(含暂定金额及保险)或不低于投标控制价的下限值(含暂定金额及保险)。3、投标书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字,盖有法人章。4、投标人没有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及投标弄虚作假的。5、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没有更改或保留。6、投标人更新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7、招标人增补的重大偏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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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拖欠工程款起诉时间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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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公司章程中如何限制股权转让
[律师回复] 对于公司章程中如何限制股权转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是由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来实现的。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内部转让采取以自由主义转让为原则,法律没有设定强制性的规定。而股权外部转让则受到限制,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强制性规范方面:一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二是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三是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七十二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看。这是一个兜底任意性的条款,股东可以基于该规定通过公司章程约定对股权内部转让进行限制。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规则,是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就公司的重要事务及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做出的具有规范性的长期安排,这种安排体现了很强的自治性。公司股东当然依法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限制,这种限制往往一般出于防止公司被个别股东所控制、强化公司的人合性等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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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公司设执行董事)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各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广州市区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期限以专项审批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 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 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每届 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 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20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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