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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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规定是指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等行为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若是依旧不知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规定是什么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规定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

第一,法人人格的合法存在。法人人格否认制以法人合法取得的独立人格为前提,且不以完全否定法人人格为最终归缩。

第二,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了公司人格之行为。任何法律关系都不是无缘无故产生的,必须由法律事实引起,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关系中,事件不能导致其产生,只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才能引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关系。

第三,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实际损害是法人人格滥用的结果,这是衡量法人人格是否滥用的一个客观标准,这里的损害不仅指债权人现有财产的减少、丧失,还指债权人的应得利益落空。

三、公司欠债可以抓法定代表人

1、公司欠债一般不可以抓法定代表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除法定代表人滥用权力外,一般不对公司的债务担责。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欠钱被起诉了没有钱还怎么办

1、暂时无力偿还债务,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分期还款,延期还款或者减免债务。

2、如果对方不同意延期或者减免债务,要起诉债务人,那么在起诉后,需要积极应诉,争取在法庭上达到分期还款或限期还款的目的。

3、如果对方不同意延期或者减免债务,法庭不予支持,会限期偿还全部债务。

4、债务人若实在无钱可还,即使对方打赢了官司,法院执行人员知道没有钱是无法执行的。

5、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6、公司申请破产,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债务。

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以上就是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介绍。本篇文章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存在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与专业律师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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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哪些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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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什么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具体有什么要求,试简单举例,谢谢!
[律师回复]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我国的《公司法》已于2005年10月27日重新进行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实施。修订以后的《公司法》
第二十条对于中国理论界讨论已久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规定,从而使这个国外已经存在制度在中国
第一次有了立法上的依据。文章通过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产生、特征、适用情形和法律效果等几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了阐述和简要剖析。【关键词】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揭开公司的面纱;权利的滥用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和概念公司法人人格是指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资格。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当责任,这就是有限责任。法人原则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法律赋予公司的法人身份,并给予股东享受有限责任的权利,目的是鼓励社会公众踊跃投资,充分利用和发挥公司组织形式的优势,为自身寻求利益。但是股东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滥用公司人格及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当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被公司法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所打破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就应运而生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英美法中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在大陆法中称“直索责任”,是指为阻止公司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我国2005年10月27日重新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
第二十条规定了理论界讨论已久的法人格否认制度,从而使这个制度有了立法上的依据。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二十条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予以了明确:“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是以矫正公司法人制度在具体运作中出现的不公平为己任的。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特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作为在特定情形下对股东有限责任的修正和维护,作为一种事后救济手段出现,是对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一种风险的与权利的平衡,它具有以下特征: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以承认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为前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不是对法人人格原则的否认,而恰恰是对法人人格原则的恪守。因为如果一个公司未取得合法人格,它就不能行使法人的权利,也不能直接地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也就不存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必要性。因为只有具有人格的法人才有公司人格被滥用的可能。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法律效力,只适用于个案中的特定法律关系,而不具有普适性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不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全盘否定,而是在具体个案中,出现公司人格滥用,损害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使用。它不影响该公司作为一个实体合法的继续存在。待公司消除股东的滥用行为后,公司法人人格依然为法律所承认。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是对法人人格被滥用后的一种事后补救它通过追究法人人格滥用者的责任,使滥用公司人格者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以体现法律所要求的将利益和负担公平、合理的分配于当事人。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情形近年来,在社会经济运行中滥用法人人格,规避法律、法规,逃避债务履行的现象屡见不鲜。归纳起来,当事人滥用法人人格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利用假破产行为甩掉债务包袱,将优良资产剥离给一个新公司,企业轻装上阵,令债权人叫苦不迭国有企业有一个最大的优势,就是破产。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当企业资不抵债的时候,企业可以选择破产,以其债权冲抵债务后,余下债务企业不再偿还。一些企业就用这一独门招术,结合企业的人格制度,以逃避债务。有这么一个国营酒厂,欠了他人几百万的货款,但有一天政府发现酒厂欠债太多了,企业负担沉重,于是一纸文件就让它破产了。但是原本的企业厂房还是存在,只不过换了一块牌子,原本的企业就变成了一个新的企业。由于老的酒厂已经破产,所以所有债务一笔勾销。可怜的债权人明明知道新企业还是在用原来的企业的钱进行生产,而这些钱中就有自己的钱,可是由于新的酒厂和老的酒厂是两个法人,而老的酒厂已经破产,它们是两个不相干的企业。于是债权人在这种七荤八素的转变中成了真正的牺牲品。
(二)有些二级法人名义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核算,但实际上却在各方面依附或取决于集团公司但是,一旦二级法人单位不能清偿外债,集团公司便主张其为法人,不能追究集团公司的民事责任。
(三)利用公司的人格,逃避债务有些个人利用公司的人格和有限责任,将公司的财产和自己的个人财产相混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有这么一个人,下岗后和丈夫以摆摊卖菜为生。由于生活实在太贫困了,他们决定卖掉自己居住的房子,搬到农村去住。于是将房子委托给了中介,没有想到中介卖了她的房子以后竟然以公司没有钱为理由,拒绝将钱给她。再看看这个老板,却还是丰田照开,馆子照上,因为钱是公司欠的,和他个人无关。可怜这个下岗工人,丢了房子却得不到法律的妥善保护。
(四)关联公司间通过内幕交易进行资产、利润转移,诈害不知情的债权人关联公司内幕交易,即指两家不同的公司之间或者具有控制与从属的关系,或具有相互投资关系,或具有特殊的合同关系,它们之间进行资产利润的转移,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利用“夫妻公司”、“兄弟姊妹公司”逃避债务有些公司名义上为数个公司,实际上是一个人格,如有的一个人担任几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各公司财务混同,一旦发现可能要承担经济责任,就将财产转移到其他的公司中,然后以没有财产偿还、其他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为等为由逃避债务。这种“夫妻公司”、“兄弟姊妹公司”,享有实际上的连带债权,却逃避了法律上的连带债务。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效果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所解决的是滥用公司法人格的问题,包括利用公司规避法律、利用公司逃避合同义务和其他债务以及公司形骸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目标则是否认已有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其财产、责任、存续、诉讼主体资格、人事和业务的性,使其控制股东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不会导致公司法人格的一般否认,而只是针对特定事件,否认公司于享有控制权的股东,从而将因此特定事件所产生的债务归于公司股东身上,而对于此特定事件之外的公司其他事务来说,公司仍具有法人的地位,公司的股东也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五、结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否认了股东的有限责任,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股东设立公司的重要动机,也是公司法的基石。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作为世界上一种先进的理论与制度有其存在的价值,但是矫枉不能过正,对一种权利滥用的规制不能导致另一种权利的滥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只能作为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一种特别例外情况来对待,在适用时一定要谨慎再谨慎。
什么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具体有什么要求,试简单举例,谢谢!
[律师回复]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我国的《公司法》已于2005年10月27日重新进行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实施。修订以后的《公司法》
第二十条对于中国理论界讨论已久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规定,从而使这个国外已经存在制度在中国
第一次有了立法上的依据。文章通过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产生、特征、适用情形和法律效果等几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了阐述和简要剖析。【关键词】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揭开公司的面纱;权利的滥用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和概念公司法人人格是指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资格。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当责任,这就是有限责任。法人原则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法律赋予公司的法人身份,并给予股东享受有限责任的权利,目的是鼓励社会公众踊跃投资,充分利用和发挥公司组织形式的优势,为自身寻求利益。但是股东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滥用公司人格及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当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被公司法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所打破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就应运而生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英美法中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在大陆法中称“直索责任”,是指为阻止公司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我国2005年10月27日重新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
第二十条规定了理论界讨论已久的法人格否认制度,从而使这个制度有了立法上的依据。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二十条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予以了明确:“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是以矫正公司法人制度在具体运作中出现的不公平为己任的。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特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作为在特定情形下对股东有限责任的修正和维护,作为一种事后救济手段出现,是对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一种风险的与权利的平衡,它具有以下特征: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以承认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为前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不是对法人人格原则的否认,而恰恰是对法人人格原则的恪守。因为如果一个公司未取得合法人格,它就不能行使法人的权利,也不能直接地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也就不存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必要性。因为只有具有人格的法人才有公司人格被滥用的可能。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法律效力,只适用于个案中的特定法律关系,而不具有普适性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不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全盘否定,而是在具体个案中,出现公司人格滥用,损害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使用。它不影响该公司作为一个实体合法的继续存在。待公司消除股东的滥用行为后,公司法人人格依然为法律所承认。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是对法人人格被滥用后的一种事后补救它通过追究法人人格滥用者的责任,使滥用公司人格者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以体现法律所要求的将利益和负担公平、合理的分配于当事人。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情形近年来,在社会经济运行中滥用法人人格,规避法律、法规,逃避债务履行的现象屡见不鲜。归纳起来,当事人滥用法人人格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利用假破产行为甩掉债务包袱,将优良资产剥离给一个新公司,企业轻装上阵,令债权人叫苦不迭国有企业有一个最大的优势,就是破产。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当企业资不抵债的时候,企业可以选择破产,以其债权冲抵债务后,余下债务企业不再偿还。一些企业就用这一独门招术,结合企业的人格制度,以逃避债务。有这么一个国营酒厂,欠了他人几百万的货款,但有一天政府发现酒厂欠债太多了,企业负担沉重,于是一纸文件就让它破产了。但是原本的企业厂房还是存在,只不过换了一块牌子,原本的企业就变成了一个新的企业。由于老的酒厂已经破产,所以所有债务一笔勾销。可怜的债权人明明知道新企业还是在用原来的企业的钱进行生产,而这些钱中就有自己的钱,可是由于新的酒厂和老的酒厂是两个法人,而老的酒厂已经破产,它们是两个不相干的企业。于是债权人在这种七荤八素的转变中成了真正的牺牲品。
(二)有些二级法人名义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核算,但实际上却在各方面依附或取决于集团公司但是,一旦二级法人单位不能清偿外债,集团公司便主张其为法人,不能追究集团公司的民事责任。
(三)利用公司的人格,逃避债务有些个人利用公司的人格和有限责任,将公司的财产和自己的个人财产相混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有这么一个人,下岗后和丈夫以摆摊卖菜为生。由于生活实在太贫困了,他们决定卖掉自己居住的房子,搬到农村去住。于是将房子委托给了中介,没有想到中介卖了她的房子以后竟然以公司没有钱为理由,拒绝将钱给她。再看看这个老板,却还是丰田照开,馆子照上,因为钱是公司欠的,和他个人无关。可怜这个下岗工人,丢了房子却得不到法律的妥善保护。
(四)关联公司间通过内幕交易进行资产、利润转移,诈害不知情的债权人关联公司内幕交易,即指两家不同的公司之间或者具有控制与从属的关系,或具有相互投资关系,或具有特殊的合同关系,它们之间进行资产利润的转移,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利用“夫妻公司”、“兄弟姊妹公司”逃避债务有些公司名义上为数个公司,实际上是一个人格,如有的一个人担任几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各公司财务混同,一旦发现可能要承担经济责任,就将财产转移到其他的公司中,然后以没有财产偿还、其他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为等为由逃避债务。这种“夫妻公司”、“兄弟姊妹公司”,享有实际上的连带债权,却逃避了法律上的连带债务。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效果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所解决的是滥用公司法人格的问题,包括利用公司规避法律、利用公司逃避合同义务和其他债务以及公司形骸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目标则是否认已有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其财产、责任、存续、诉讼主体资格、人事和业务的性,使其控制股东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不会导致公司法人格的一般否认,而只是针对特定事件,否认公司于享有控制权的股东,从而将因此特定事件所产生的债务归于公司股东身上,而对于此特定事件之外的公司其他事务来说,公司仍具有法人的地位,公司的股东也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五、结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否认了股东的有限责任,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股东设立公司的重要动机,也是公司法的基石。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作为世界上一种先进的理论与制度有其存在的价值,但是矫枉不能过正,对一种权利滥用的规制不能导致另一种权利的滥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只能作为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一种特别例外情况来对待,在适用时一定要谨慎再谨慎。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内容包括食品进货与供货档案相对应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食品贮存运输制度谢谢
[律师回复] 每年一次送员工到卫生防疫站进行健康检查。
五、批号、严格做好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十
一、按规定做好食品留样工作、添加剂从合格供应厂商名录中挑选厂商采购。禁止使用无品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检验合格后才准予出厂销售、洗衣服、建立健全的食品采购索证和台帐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由生产部经理、产地、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按照公司《设备、质量管理规定对本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实施出厂检验。二,取得健康证后才能从事本公司的生产操作。六,从而对人们造成伤害(这些制剂包括一些非天然存在的物质或者是常规不检测的物质)、助理以及质检员组成;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十
二、厂名、协调本公司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消毒规程》落实设备、班组长和质检部经理、管道清洗、配方,勤剪指甲,保持加工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清洁、生产。
九、做好食品初加工,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结合本公司实际。十,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按照产品标准和卫生,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生产人员必须按公司SSOP《卫生标准操作规程》做到工作前洗手消毒,其食品经营范围与环境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十三,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均适用本条例,实行标准化管理、生物制剂或者是其他有害物质来蓄意污染食品、生产日期。十六,按本公司《食品防护计划》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伤寒、餐饮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范围,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进行操作、贮藏和供应等食品加工过程的管理,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禁止使用不合格原物料生产产品,设立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卫生和质量检验室、规格、辅材料加工食品、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勤洗澡。三,对本公司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本公司所属区域内食品生产,统一领导。健全食品追溯制度。
四、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工作,凡患痢疾。建立检验制度,确保食品安全、销售的全过程建立健全的ISO9001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十四,活动性肺结核、工器具和容器等清洁消毒工作、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明确内部卫生管理职责、保质期和食用方法等标识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公司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按国家法规要求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经营食品的相关证件,远离污染源、为防止人为通过一系列化学、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公司在采购。七,防止交叉污染、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食品生产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确保食品不受污染,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八。按公司SSOP《卫生标准操作规程》做好生产场地的清洁工作、注重环境卫生管理。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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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什么意义?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主要是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要求股东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其法律概念为: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通过揭开公司法人这层面纱,直孛公司法人面纱背后的股东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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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论述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制度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论述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制度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驰名商标的认定途径:
1、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州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保护其驰名商标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
2、在商标异议程序中认定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3、在商标争议程序中认定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以上三种认定驰名商标的途径中,第一种途径的认定时间较快,同时符合法律条件的异议、争议案件更具随机性。因此,从目前全国的情况看,绝大多数都是采取第一种途径。
我国的实践表明,驰名商标在我国受到特别保护。具体表现在在驰名商标的注册方面。我国给予谨慎、特殊的照顾,即使在我国未加入巴黎公约以前,也是这么做的;在对驰名商标的侵权纠纷处理方面,认为在不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构成侵权;在对外国驰名商标保护方面,我国履行了巴黎公约的义务,实行国民待遇。
驰名商标的保护,我国已有了一些成功的做法和经验,但是尚未形成完备的制度,结合现实情况,我国应在立法上明确对驰名商标予以扩大保护。同时,我国驰名商标的现状是数量上太少,在世界上有绝对优势的还没有,绝大多数驰名商标产品批量小,缺乏规模效益。就是这些为数不多驰名商标有时还为我国企业所忽视,在国外被抢注,造成被动和巨大损失。驰名商标由于其声誉好,产品销量大,为广大消费者所认同等特点,而经常被他人抢注、冒用、仿制。事实上。现实中的商标侵权案件多发生在有一定知名度和声誉的商标上。因而给予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也就成了迫切的要求。
快速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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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认缴资本制度特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法认缴资本制度特点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在公司建立前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本条件。整理出来了公司法认缴资本制度的特点和政策解读,通常来讲,我们在认缴资本制度的时候秉承的原则是放宽资本认缴的条件,但是在后期审查的时候要更为严格。当然同时认缴资本的程序也得到相应的简化。
一、公司法认缴资本制度的特点一是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强调要加强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二是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行批制度改革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三是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四是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二、公司法认缴资本制度的解读工商登记制度将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新政透出“宽进严管”的政策导向,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现行制度下,先要到主要部门取得行政许可证,才能到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这就是“先证后照”。在等待许可过程中,因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创业者往往难以开展招工、洽谈、签约、贷款等企业前期筹备工作。改革后,创业者只要到工商部门领取一个营业执照,就可以从事一般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要从事需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再向主管部门申请。在等待许可期间,创业者可以着手开展一些筹备工作,这就为企业先期发展争取了大量时间。此外,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申请企业登记不用再为注册资本发愁。如参照国际惯例,企业股东承诺认缴多少就是多少,理论上一块钱也能办公司,经营者风险自担。新政将使广大创业者直接受益。从方案看,“严管”是潜台词,要求企业加强自律,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监管。公司法认缴资本制度主要是从简化审批程序和投资项目以及缩减收费项目等方面去着手实施,这项制度的妥善施行,不仅有利于一大批小公司的成立与崛起,也有利于个人工作的寻找。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移步工商部门咨询,当然也竭诚为您服务。
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报销制度,报销
[律师回复] 财务会计制度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规范企业管理,现广州市/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公司制度如下:
一、总原则
1、公司财务实行“计划”为特征的总经理负责制:属已经总经理审批的计划内的支付,由相关事业部总经理的书面授权,财务负责人监核即可办理;属计划外的,必须有公司总经理的书面授权。
2、严格执行《会计法》和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二、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一)财务经理职责
1、对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核算组织程序等提出方案。同时负责选拔、培训和考核财会人员。
2、贯彻国家财税政策、法规,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建立规范的财务模式,指导建立健全相关财务核算制度同时负责对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3、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监督各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4、其他相关工作。
(二)财务主管职责
1、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
2、负责对本部门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选调聘用、晋升辞退等提出方案和意见。
3、负责对本部门财务人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
4、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推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方式等。
5、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6、参与公司各项资本经营活动的预测、计划、核算、分析决策和管理,做好对本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7、组织指导编制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决算,并监督贯彻执行;协助财务经理对成本费用进行控制、分析及考核。
10、负责监管财务历史资料、文件、凭证、报表的整理、收集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1
1、参与价格及工资、奖金、福利政策的制定。1
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会计职责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帐、报账,做到手续齐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处理及时;
2、发票开具和审核,各项业务款项发生、回收的监督,业务报表的整理、审核、汇总,业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保管及统计报表的填报;
3、会计业务的核算,财务制度的监督,会计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4、完成部门主管或相关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出纳职责
1、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册,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3、对每天发生的银行和现金收支业务作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保证帐实相符。
三、现金管理制度
1、所有现金收支由公司出纳负责。
2、建立和健全《现金日记帐》簿,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流水收支帐目,并每天结出余额核对库存。作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
3、库存现金超过3000元时必须存入银行。
4、出纳收取现金时,须立即开具一式四联的《支票回收登记表》,由缴款人在右下角签名后,交缴款人、业务部门、出纳、会计各留存一联。
5、任何现金支出必须按相关程序报批(详见支出审批制度)。因出差或其他原因必须预支现金的,须填写借款单,经总经理签字批准,方可支出现金。借款人要在出差回来或借款后三天内向出纳还款或报销(详见差旅费报销规定)。
6、收支单据办理完毕后出纳须在审核无误的收支凭单上签章,并在原始单据上加盖现金收、付讫章,防止重复报销。
四、支票管理
1、支票的购买、填写和保存由出纳负责。
2、建立和健全《银行存款日记帐》簿,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顺序登记银行流水收支帐目,并每天结出余额;每工作日结束后。
3、出纳收取支票时,须立即开具一式四联的《支票回收登记表》,由缴款人在右下角签名后,交缴款人、缴款部门、出纳、会计各留存一联。
4、支票的使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由经办人、部门经理、财务主管(经理)、总经理(计划外部分)签字后出纳方可开出。
5、所开出支票必须封填收款单位名称。
6、所开支票必须由收取支票方在支票头上签收或盖章。
五、印鉴的保管
1、银行印鉴必须分人保管。
2、财务专用章和总经理印鉴分别由财务经理和出纳负责保管。
六、现金、银行存款的盘查
1、出纳人员在每周完成出纳工作后,应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上存、收入、支出、结存情况,编制“出纳报告表”,并对由出纳保管的库存现金,由会计或总经理指定人员于每星期五下午及每月终了进行定期对帐盘查,其他时间进行抽查。
2、出纳应根据银行存款日记帐的帐面余额与开户银行转来的对帐单的余额进行核对,对未达帐项应由会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检查核对。
3、其它依据相关会计制度及法规执行。支出审批制度
一、目的
1、为简化支出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2、防止因私占用公司财产。
二、适用原则
(一)使用商业单位制,经营计划和财政预算内,授权行使终审权。(经理/部门负责人对该单位之营业指标负全责)。
(二)部门经理可适当的将其权限或部份权限,以文字性形式,授权给其副经理或部门主管等。
(三)授权方式可分为两类:
三、审批程序
1、计划内报销:经手人、证明人(持原始凭证)、分管经理(部门负责人)、财务部
2、超计划报销:经手人、证明人(持原始凭证和超支报告)、分管经理(部门负责人)、财务
四、计划审批内容
1、购买日常办公用品、计算机的外设配件和耗材之支出计划,由运营中心收齐汇总,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原则上由运营管理中心统一购买并库存,各部门登记领用,并进入各部门的费用。每月底由运营管理中心向财务部提供有关方面的明细表(经各部门签字确认)。
2、固定资产与办公家具(包括机房与OA设备):其购买由各部门报申请计划,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公司总经理批准,公司技术部、运营管理中心统一协调核准后,对协调或购买情况写出需求报告,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统一购买,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入必须报总经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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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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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如何认定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认定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重要前提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有效。表现在:(
1)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规章制度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用人单位才可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结合上述,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本单位的客观情况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并需要做到公平合理。《劳动合同法》
第五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什么是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近年来,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发生,人民法律意识增强,致使案件不断增多。而审判力量刚好相反。老的法官退休,新的人员要通过号称中华第一考的“司法考试”才能具有审判资格。而中国式的法官是完全按一般政府公务员看待的,待遇不高,通过了司法考试的人员一般都会跳槽当律师。所以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已经非常严重。为解决审判力量严重不足,以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最高人民出台了《关于人民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调解人员的范围作了扩大性规定,即对调解组织社会化,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邀请协助调解,就是人民依法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二是邀请主持调解,就是在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后,人民委托有法律知识、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与案件所涉问题有专门知识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如技术专家、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等。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人民依法予以确认,与法官主持调解产生相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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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如何理解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如何理解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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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我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分为: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两个层次。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及其注册管理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已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2005年前暂不要求),并达到规定的学历和工作年限,均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持证者任经济师职务。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共有4个科目,包括:《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和《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对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的,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政策与制度》科目,但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其他3个应试科目。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后,方能以房地产经纪人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及其注册管理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愿意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由各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  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房地产经纪人有权依法发起设立或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房地产经纪机构关键岗位工作,指导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进行各种经纪业务,经所在机构授权订立房地产经纪合同等重要业务文书,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并获得合理佣金。在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时,房地产经纪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与交易有关的资料,支付因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而发生的成本费用,并有权拒绝执行委托人发出的违法指令。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有权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房地产经纪人的指导下,协助房地产经纪人处理经纪有关事务并获得合理的报酬。  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应当利用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处理或协助处理房地产交易中的细节问题,向委托人披露相关信息,诚实信用,恪守合同,完成委托业务,并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充分保障委托人的利益。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必须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只能注册、受聘于一个经纪机构,并以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不得以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身份从事经纪活动或在其他经纪机构。未取得注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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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一份小企业的财务控制制度和报销制度
[律师回复] 财务会计制度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规范企业管理,现广州市/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公司制度如下:
一、总原则
1、公司财务实行“计划”为特征的总经理负责制:属已经总经理审批的计划内的支付,由相关事业部总经理的书面授权,财务负责人监核即可办理;属计划外的,必须有公司总经理的书面授权。
2、严格执行《会计法》和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二、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一)财务经理职责
1、对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核算组织程序等提出方案。同时负责选拔、培训和考核财会人员。
2、贯彻国家财税政策、法规,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建立规范的财务模式,指导建立健全相关财务核算制度同时负责对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3、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监督各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4、其他相关工作。
(二)财务主管职责
1、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
2、负责对本部门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选调聘用、晋升辞退等提出方案和意见。
3、负责对本部门财务人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
4、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推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方式等。
5、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6、参与公司各项资本经营活动的预测、计划、核算、分析决策和管理,做好对本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7、组织指导编制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决算,并监督贯彻执行;协助财务经理对成本费用进行控制、分析及考核。
10、负责监管财务历史资料、文件、凭证、报表的整理、收集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1
1、参与价格及工资、奖金、福利政策的制定。1
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会计职责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帐、报账,做到手续齐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处理及时;
2、发票开具和审核,各项业务款项发生、回收的监督,业务报表的整理、审核、汇总,业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保管及统计报表的填报;
3、会计业务的核算,财务制度的监督,会计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4、完成部门主管或相关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出纳职责
1、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册,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3、对每天发生的银行和现金收支业务作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保证帐实相符。
三、现金管理制度
1、所有现金收支由公司出纳负责。
2、建立和健全《现金日记帐》簿,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流水收支帐目,并每天结出余额核对库存。作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
3、库存现金超过3000元时必须存入银行。
4、出纳收取现金时,须立即开具一式四联的《支票回收登记表》,由缴款人在右下角签名后,交缴款人、业务部门、出纳、会计各留存一联。
5、任何现金支出必须按相关程序报批(详见支出审批制度)。因出差或其他原因必须预支现金的,须填写借款单,经总经理签字批准,方可支出现金。借款人要在出差回来或借款后三天内向出纳还款或报销(详见差旅费报销规定)。
6、收支单据办理完毕后出纳须在审核无误的收支凭单上签章,并在原始单据上加盖现金收、付讫章,防止重复报销。
四、支票管理
1、支票的购买、填写和保存由出纳负责。
2、建立和健全《银行存款日记帐》簿,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顺序登记银行流水收支帐目,并每天结出余额;每工作日结束后。
3、出纳收取支票时,须立即开具一式四联的《支票回收登记表》,由缴款人在右下角签名后,交缴款人、缴款部门、出纳、会计各留存一联。
4、支票的使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由经办人、部门经理、财务主管(经理)、总经理(计划外部分)签字后出纳方可开出。
5、所开出支票必须封填收款单位名称。
6、所开支票必须由收取支票方在支票头上签收或盖章。
五、印鉴的保管
1、银行印鉴必须分人保管。
2、财务专用章和总经理印鉴分别由财务经理和出纳负责保管。
六、现金、银行存款的盘查
1、出纳人员在每周完成出纳工作后,应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上存、收入、支出、结存情况,编制“出纳报告表”,并对由出纳保管的库存现金,由会计或总经理指定人员于每星期五下午及每月终了进行定期对帐盘查,其他时间进行抽查。
2、出纳应根据银行存款日记帐的帐面余额与开户银行转来的对帐单的余额进行核对,对未达帐项应由会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检查核对。
3、其它依据相关会计制度及法规执行。支出审批制度
一、目的
1、为简化支出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2、防止因私占用公司财产。
二、适用原则
(一)使用商业单位制,经营计划和财政预算内,授权行使终审权。(经理/部门负责人对该单位之营业指标负全责)。
(二)部门经理可适当的将其权限或部份权限,以文字性形式,授权给其副经理或部门主管等。
(三)授权方式可分为两类:
三、审批程序
1、计划内报销:经手人、证明人(持原始凭证)、分管经理(部门负责人)、财务部
2、超计划报销:经手人、证明人(持原始凭证和超支报告)、分管经理(部门负责人)、财务
四、计划审批内容
1、购买日常办公用品、计算机的外设配件和耗材之支出计划,由运营中心收齐汇总,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原则上由运营管理中心统一购买并库存,各部门登记领用,并进入各部门的费用。每月底由运营管理中心向财务部提供有关方面的明细表(经各部门签字确认)。
2、固定资产与办公家具(包括机房与OA设备):其购买由各部门报申请计划,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公司总经理批准,公司技术部、运营管理中心统一协调核准后,对协调或购买情况写出需求报告,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统一购买,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入必须报总经理审批。
企业内控制度与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内控制度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财务内控制度体系框架可分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原则性的财务、会计制度  
1.会计核算制度:  

1)会计核算的体制;  

2)主要会计政策;  

3)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4)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5)会计报表种类及其格式;  

6)会计报表编制说明(附注)。  
2.财务管理制度:  (
1)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
2)货币资金管理;  (
3)往来结算管理;  (
4)存货管理;  (
5)短期、长期投资管理;  (
6)固定资产管理;  

7)在建工程管理;  

8)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管理;  

9)其他资产管理;  

10)销售收入管理;  (11)成本费用管理;  (12)盈利及分配管理;  (13)财务会计报告与财务评价管理。  
(二)综合性管理制度  
1.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对会计核算基本流程,有关会计事项处理的必需手续以及具体操作规范作出规定);  
2.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3.会计稽核制度;  
4.内部牵制制度(根据需要,对会计核算中需强调的内部牵制、制约程序作出集中的规定);  
5.财产清查制度;  
6.财务分析制度;  
7.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8.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9.对子(分)公司等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  
(三)财务收支审批报告制度  
1.财务收支审批管理办法;  
2.重大资本性支出审批与授权审批制度;  
3.重大费用支出审批与授权审批制度;  
4.财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四)财务机构与人员管理制度  
1.财务管理分级负责制;  
2.会计核算组织形式;  
3.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4.内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含会计工作岗位轮换管理办法、会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等);  
5.对违反财经纪律及企业财会规章制度事项的处罚规定。  
(五)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1.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2.成本核算办法;  
3.成本计划管理办法;  
4.成本控制管理办法;  
5.成本分析管理办法;  
6.成本费用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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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制度否认是怎样的?
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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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什么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如何认定惩罚性赔偿?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惩罚性赔偿制度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惩罚性赔偿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判处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至少应包括如下几层含义:其
一,它是民事主体在承担补偿性赔偿的前提下承担的责任;其
二,它是由判处,也就是某个具体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必由人民以判决的形式作出,当事人不能预先约定;其
三,判处的惩罚性赔偿金是由民事主体向另一平等民事主体支付,而非交给国家;其
四,依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特征惩罚性赔偿是和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一种民事赔偿制度,具有民事赔偿的一般特征,但它和补偿性赔偿制度相比,还具有如下独有特征:
1、惩罚性。补偿性赔偿金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在于弥补受侵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不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而在于惩罚和制裁加害人严重过错行为。
2、附加性。也就是说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附加的民事责任形式,只有当补偿性赔偿金不足以惩罚侵害入的恶意侵权行为,或者不足以表明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充分否定,并以此来阻止其再次发生时,才能加以适用。
3、法定性。惩罚性赔偿金是民事责任的例外和补充,必须有立法的规定和判例性质的裁决,否则应视为不允许适用惩罚性赔偿金,以免可能导致法官滥用权力进行不正当的惩罚,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进而对整个民事责任的基础和内部的和谐造成冲击。
二、如何认定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与传统的补偿性赔偿既有一致的地方,如因果关系、损害事实等,也有一定的差异,即它要求有违法行为,主观故意。律师认为,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文重点讨论违法行为和主观故意两个要件。违法行为是指加害人违法实施的侵害他人权利或损害他人利益的作为或,作为和均可成为违法行为。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欺诈行为就是典型的违法行为。我国学者梁慧星认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使被欺诈者陷入错误判断,或加深其错误、保持其错误,而虚构、变更、隐匿事实之行为。沉默于法律、习惯或契约有告之义务的场合,应构成欺诈行为⑦。因此,欺诈行为既包括经营者积极编造虚假情况或歪曲事实,故意告之消费者虚假情况,也包括有意隐匿真实情况,有义务告知消费者而不告知。所谓故意是指加害人希望或者放任其行为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伤害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预见到行为的后果,二是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希望是指行为人通过一定的行为努力追求行为后果;放任是指行为人虽然不希望其行为后果的发生,但并不采取避免损害发生的措施,以至于造成了损害的后果。故意这种主观过错常通过民事欺诈行为、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等给社会造成危害性比较大的外在行为表现出来。
如何认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颁布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说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必须民主协商确定,还应向劳动者公示。龙华劳动争议律师认为,如果未经公示一般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依据
(2)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不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规章制度要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必须内容合法,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可能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一律无效,即便劳动者行为违反了这些条款,用人单位也不得依据这些无效条款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例如,用人单位在其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一旦结婚或生育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因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无权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该条款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3)对劳动者行为的认定,劳动合同约定达不到解除标准,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达到解除条件时,应以劳动合同约定作为判断是否达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标准。
对此,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要注意的是,劳动者要主张优先适用合同约定,其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应在规章制度颁布后。这说明双方已作了例外约定,以替代原有规章制度的规定。但如果劳动合同签订于规章制度颁布之前时,就不能简单适用劳动合同约定优先。因为用人单位后出台的规章制度从制定程序到规定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一般就对已在职劳动者产生约束力。
此时,如果蒡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实施了某种行为,在该行为是否构成上,即便该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劳动者之前签订劳动合同所约定内容评判标准不一致,律师认为,一般也不能仅以劳动合同优先为由,认为该行为不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除了规章制度本身合法性要求之外,人民在具体审理相关劳动争议案件时,如果劳资双方对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产生分歧,还可在个案中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劳动者实施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
(2)劳动者实施行为的重复频率
(3)劳动者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大小。
最高人民倾向性意见:
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不能单纯依据规章制度对该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认定,而应综合考虑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规定内容是否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司法解释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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