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具体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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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具体有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具体有什么

一、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具体有什么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如下: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二、遗产管理人有什么责任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有以下责任: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具体有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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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爷爷去世后留有一大笔遗产,现在因为继承问题,家里人出现了矛盾,请问公证遗产管理方面,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办理遗产继承公证需经过以下程序:
  
一、填写《公证申请表》
  根据你的申请要求,用钢笔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
  
二、提交证明材料
  
1、法定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若是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
  
2、在被继承人(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
  
3、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亲属证明。
  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原件)。
  
三、公证员审核材料和《公证申请表》
  所有的证明材料齐全了,你就可以将证明材料及有关申请表格交给承办公证员,由承办公证员予以受理。
  承办公证员在对你填写的《公证申请表》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会给你出具一份《受理通知单》,你凭《受理通知单》进行有关立案、编号、付费、复印证明材料等事项。千万别遗忘了你的公证费发票。
  
四、领取遗产继承公证书
  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即可携带好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公证费发票,到本处领取办理完毕的公证书。
  以上步骤完成后,便可进行遗产继承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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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最近因为犯法,被拘留了,我们对这方面不是很懂很是担心他,请问遗弃罪管辖刑事诉讼,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通常这类案件被称为轻伤案。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遗弃罪起诉管辖根据具体情况可自诉可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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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好,请问代书遗嘱范文由谁保管呢?结合案例简要分析,我妈妈快要不行了,我想了解谢谢
[律师回复] 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遗嘱的保管人,应该说遗嘱人把遗嘱交于受益人保管是可行的。也就是说代书遗嘱的受益人可以保管遗嘱。
  但,受益人不能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也就是说受益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字是不算作见证人的。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代书遗嘱的代书人、见证人资格说明如下:
  
①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应当是成年人或者是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②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理智健全的正常人。精神失常、丧失理智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因此,不得作为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
  
③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能够了解遗嘱内容、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在通常情况下,盲人、文盲、不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不能成为该遗嘱的代书人或见证人。
  
④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与继承遗产无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和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他们与继承死者的遗产有切身之利害关系,因此,不能作为遗嘱代书人,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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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的具体职责有哪些
遗产管理者的核心职责包括:全面清理遗产并编制清单,向继承者通报详情,防止财产损失,处理债权债务,严格遵循遗嘱和法律,执行与遗产相关的重要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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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遗产管理员的核心职责包括:整理遗产、制作详细财产清单,平等通知继承人,保护财产免受损失,处理债务和收入事务,遵照遗嘱或法律规定分配遗产,并全面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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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公证遗嘱的具体程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立遗嘱人提出申请 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遗嘱公证要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外,立遗嘱人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2、公证处受理 公证人员需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对所要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等内容。 公证人员认为立遗嘱人的申请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立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减免申请。 3、遗嘱的审查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应当遵守回避程序。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立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述遗嘱内容,公证人制作出书面材料,经立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由在场的公证员和立遗嘱人签名,并注明设立遗嘱的年、月、日。 4、批准出证 公证人员经审查,认为可以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审批合格后,公证处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并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5、公证书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6、领取公证书 遗嘱公证书由立遗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如果由公证处发送的,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遗嘱公证的具体步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立遗嘱人提出申请 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遗嘱公证要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外,立遗嘱人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2、公证处受理 公证人员需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对所要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等内容。 公证人员认为立遗嘱人的申请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立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减免申请。 3、遗嘱的审查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应当遵守回避程序。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立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述遗嘱内容,公证人制作出书面材料,经立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由在场的公证员和立遗嘱人签名,并注明设立遗嘱的年、月、日。 4、批准出证 公证人员经审查,认为可以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审批合格后,公证处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并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5、公证书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6、领取公证书 遗嘱公证书由立遗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如果由公证处发送的,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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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限具体是什么
身为破产管理人,职责专属,包括接掌和监管债务人所有财产,决策内部管理事务,妥善管理处置财产,召集债权人会议确保权益公平保护,决定日常开支保障运营稳定,并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活动,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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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无因管理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根据无因管理自身的特性,总结归纳出无因管理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要求管理人必须为被管理人管理一定的事务。但是不管管理人是对被管理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还是其它处分行为。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只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因为法律行为旨在产生一定法律后果,它以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而无因管理却无意思表示。虽然管理人有为被管理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但是管理人并不需要在管理开始之前将其意思告诉被管理人。并且,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也不是基于被管理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一定的需要管理的客观事实状态。所以,无因管理不以管理人与被管理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它不是法律行为,而只能是事实行为。 因为客观事物复杂多样,管理人管理的事务可能是事实行为,如为被管理人饲养牲畜,也可能是法律行为,如为被管理人及时退掉将因过期而作废的车船票。但不论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都必须是能够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同时,管理事务的行为还必须是以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合法行为。如果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这不仅不构成无因管理,而且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至于管理事务的行为之所以要以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是因为管理人本身没有管理事务的义务,管理人,就不能表现出其对事务的管理,这样也不构成无因管理。 2、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 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从其动机来看,管理人的管理是从为他人利益服务出发;从其效果来看,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都为被管理人所享有。如果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为了管理人自己的利益或被管理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则不是无因管理。当然,管理意思的表示形式可因管理事务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被管理的事务非被管理人莫属,则管理人只须有管理事务的行为即可;如果被管理的事务既可能是被管理人的事务,也可能是第三人的事务,甚至可能是管理人自己的事务,则除管理事务的行为之外,还必须有相应的书面或口头的意思表示。至于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是以被管理人的名义,还是以管理人自己的名义,则在所不问,只要主观意思上是为了被管理人的利益,以谁的名义都行。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如果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有管理事务的协议,或法律规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比如,甲应邀为乙修理房屋,或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无行为能力人购置衣物,则不构成无因管理。因为只有在既无当事人的协议又无法定义务时,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才是无因管理。在连带债务之中,当其中一个债务人代其他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时,有的人认为这是无因管理。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法律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互负连带债务,债权人只要找到一个债务人,便可要求他履行全部债务,该债务人代替其他债务人履行债务,其根据是法律规定的连带债务人的义务,而不是“无法律上的义务”,所以这种情况不属于无因管理。
你好,朋友的父母因为意外去世了,留下了遗产,问一下父母遗产遗嘱公证具体要怎么做呢
[律师回复]
一、父母还活着,可以办遗嘱继承公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可采用如下几种方式:
  
(一)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的方式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能确实保障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公证遗嘱也是处理遗嘱继承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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嘱。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将自己的意思用文字表达出来。
  
(三)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但为了保证代笔人书写的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减少纠纷,应由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它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四)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由录音机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用录音遗嘱容易被伪造和剪辑,因此,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五)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完全靠见证人表述证明,极其容易发生纠纷。因此法律规定遗嘱人只能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并且必须有二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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