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限具体是什么
身为破产管理人,其特定以及专属的职责与授权规定如下:
有权按照法律及相关行业规范接掌、监管债务人现有的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印章、文件等相关资料;
有权对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进行决策,并对其财产进行妥善的管理与处置;
有权召集债权人会议,以确保所有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公平公正的保护;
有权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确保其运营的稳定性;
同时,还可代表债务人参与各类诉讼活动,维护其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是什么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破产管理人的选任途径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首先,是由法院进行指派。
在此阶段,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员人选须经法院依法审议后作出决定,债权人会议通常无法直接干预这一决策过程。
然而,若债权人会议对于法庭直接指定的破产管理人行将产生质疑,则有权向裁定机构提出异议。
其次,可采用债权人选举的方式来选拔合适的管理人员。
再次,也可由特定授权的政府机构履行指定责任。
然而,就这种特定的选任模式而言,往往会引发角色权力分配不均、职责划分不清等诸多争议,从而招致许多尖锐批评。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限具体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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