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管理人的具体职责有哪些
遗产管理者所承担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他们需要对遗留财产进行细致和全面的清理工作,并据此来编制遗产清册;
其次,他们有责任向各继承者详细汇报遗产状况,以便让他们了解到相关信息;
再次,他们应该积极主动地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避免遗产遭受损失或丧失其固有的价值和意义;
接下来,他们会负责处理被继承人所遗留下的各项债权和债务问题;
最后,根据遗嘱中所提到的各项内容以及依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遗产管理人员还应负责执行和管理与遗产相关的所有必要及重要事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二、遗产管理人起诉继承人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为了解决遗产继承的纠纷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所需准备的证据如下:
首先,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相关单位开具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文件。
其次,被继承人生前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点、死亡地点以及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具体位置信息也必须详尽掌握。
再者,被继承人拥有的遗产种类、数目、价值、以及这些遗产是由谁占有、使用、收益、保管的证明材料,例如遗产的清单、所有权证书、发票、证人证词等。如果遗产属于家庭共同财产或者其他形式的共有财产(如合伙财产等),则还需要提供其他共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信息;
同时,对于遗产在共有财产中的证据,如房屋所有权证书、合伙协议等,也需要进行提供。
此外,如果涉及到合伙企业的清算或经营情况,还需要提供审计证明等相关资料。
最后,被继承人在生前的婚姻状况、生育和抚养子女的证明材料,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法律拟制血亲或与其有紧密联系的旁系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等证明材料,以及他们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的证明材料也是必不可少的。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曾立下遗嘱,那么就需要提供遗嘱的原件。如果是经过公证的遗嘱,则需要提供公证书;若是自书遗嘱,则需要提供自书原件以及能够证明其确属自书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