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平等条款能认定无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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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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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合同不平等条款能认定无效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合同不平等条款能认定无效吗?

一、合同不平等条款能认定无效吗?

合同中有不公平的条款,其表现是免除一方责任,限制一方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果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二、效力待定合同是否是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不一定是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1、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

2、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3、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效力待定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吗

效力待定合同不属于有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一种特殊效力的合同,这种合同虽然成立,但是需要他人行使追认权后才能够使合同生效或者归于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合同不平等条款能认定无效吗?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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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无效合同如何认定,怎么认定无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无效合同怎么确认无效合同的认定不仅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也是一个科学判断问题。司法实务中的合同形形,涉及方方面面,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无效,具有相当难度。况且在不同时期的立法中,对之也有不同的语言表述。目前对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处理,存在尺度不
一、处理混乱等问题,导致大量不应无效的合同被认定无效。笔者认为,当前对合同效力认定的标准应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一兜底条款的规定可以认为是对无效合同标准的高度概括,是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定标准。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同无效的根本性原因,从广义上来看,《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等规定都可以看作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里如何把握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规范意旨是正确认定无效合同的关键。判断某一法律条款是否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虽然强制性规定通常使用“必须”、“不得”、“禁止”、“应当”等措辞,但是,由于《合同法》颁布较晚,此前的许多法律、行政法规带有一定的计划经济的成分,使用了大量“必须”、“不得”、“禁止”、“应当”,其中有许多并非合同法立法本意上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仅以条文存在上述措辞就认为属强制性规定,显然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笔者认为,判断某一法律条款是否强制性规定,应从该部法律的立法目的,违反该条款对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等方面进行考量。法律授权由法官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具体确认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
二、无效合同怎么处理无效合同的无效是绝对的、当然的、自始的无效。无效合同经主张无效或诉请确认无效之后,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及《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类型主要有:
①返还财产(包含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的折价补偿这一特殊方式)。当事人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②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前两种是对内法律效果,后一种为对外的法律效果。尽管我国法律对合同无效后的处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现实中的无效情形要复杂得多,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要按法律原则性规定意旨具体情况具体处理。一是返还财产应适用恢复原状的原则。对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或者绝大部分已经履行完毕,标的物又符合行业标准或约定标准可供利用的,该合同无效后处理就不应再适用返还原则,而应当折价返还。对于返还标的物导致显失公平的,应将此情形视为不能返还财产,须对标的物损耗的价值或价格降低的价值进行补偿。而对于如标的物已经被使用,不再能反映原貌或者原价值的,可采用返还原物基础上,由加害一方赔偿其他损失;或者由有过错一方继续使用,适用金钱返还(赔偿)的做法,以此弥补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二是对主体不适格等无效合同应按有效处理。对因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完毕的,应当无效合同按有效合同的原则进行处理。主要原因在于主体资格的无效与合同履行后果的损失并无因果关系。合同履行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就不能因为合同无效而否认交易的真实性,不能人为地否定交易基本规律。对于合同双方的轻微违法情节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对于双方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导致合同继续履行不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绝大部分履行完毕的;对于双方当事人虽有违法情节,但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以及其它类似情况存在的,应当按有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并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存在的过错、过失,合理分担双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总之,无效合同制度体现了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妥协。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才能成为认定无效合同的依据,不同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规范力不同,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故此,司法上要强调与时俱进地适用法律,在当代尤须坚持公私利益兼顾、私权优先和鼓励交易原则,尽可能多地考虑认定和处理的社会效果,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合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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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诉讼时效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法定的生效要件,自始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害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司法实务中,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请求主要涉及的一是返还财产,二是赔偿损失。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请求权作为诉讼时效客体,均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但是,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起算,实务中颇有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故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自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当自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日起计算。  笔者同意
第三种观点。试举一例,若甲乙两企业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企业于1997年1月l日借款100万元给乙企业,借款期限为2年,乙企业到期没有还款,甲企业于1999年2月向提讼。如果根据
第一种观点的主张,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从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那么甲企业于1999年2月向人民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这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显然是不利的。而且,主张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自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即是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行为设立时起,就应当熟知法律的明确规定,对所进行的民事行为能否受法律的保护,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有准确的判断。但实际上,很多民事行为属有效、无效抑或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法学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尚且存在诸多争议,却要求民事主体在订立民事行为时便能准确判断,无疑是一种苛求。因此,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不应自无效行为发生时起计算。
第二种观点虽然在司法实务中经常被采用,但是,其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财产返还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实质上是将无效民事行为等同于有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既然无效,当中的关于义务履行期限的约定亦属无效,故不能以之作为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标准。而第三种观点的理由则比较充分。
首先,无效民事行为效力的判定本身是个法律问题,其效力是由人民和仲裁机构等确认的,在被确认为无效之前,除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或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一般都认为该民事行为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如上述例子中无效合同的签订)之日起,即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显然是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其次,所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是当事人的一种主观判断,当事人是否享有合法权益,其权益是否受到侵害,需要人民经过审理后才能确定。在逻辑上,只有民事行为的无效性被确认,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的请求才具有法律依据,才受法律保护。因此,无效民事行为的返还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自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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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公平条款可以认定无效吗,合同平等原则是什么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合同不公平条款可以认定无效吗,合同平等原则是什么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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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公司签订不平等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平等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看具体情况。不平等的劳动合同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有效,如果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是没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不平等的合同能否撤销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合同违约责任不对等的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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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认定无效婚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12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第8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不予支持。”第9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该怎么认定婚姻无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由于婚姻缺乏法定的要件,由此导致了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归于无效。此时确认婚姻无效后,就要对财产、子女以及债务等问题做出处理。那么大家知道无效婚姻财产如何分割吗?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如何认定婚姻无效
1、违反一夫一妻制的无效婚姻。
“婚姻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构成重婚,其再缔结的婚姻无效,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其
二,当事人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的无效婚姻。
基于提高人口素质、避免遗传疾病的要求,以及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是各国婚姻法的通例。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因此,凡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都应当是无效婚姻。我国许多地区长期流行所谓的“亲上加亲”的婚姻陋俗。特别是表兄妹结婚的在过去比较常见。这明显违反婚姻法,必须禁止。
2、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无效婚姻。
我国《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应禁止结婚。法律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目的是为了防止和避免疾病的传染和遗传,以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身体健康及其他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后代的健康。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未治愈、先天性痴呆以及某些已被实践证明不应结婚的传染病未治愈者。
在以上情形中,因重婚和有禁止结婚的血亲而导致的婚姻无效是绝对的。对于第三和第四种情形结婚时不具备结婚的条件,后来阻却结婚的事由消失的,不应认定婚姻无效。如结婚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已治愈的。结婚时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后来都达到婚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不予支持。”
无效婚姻财产如何分割
当事人间形成了无效的婚姻关系,那涉及的无效婚姻财产分割问题该如何分割?
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就是指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无效婚姻在分割财产时都完全按以上规定处理,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最高人民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此外,还有两项特别规定:
(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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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条约是否有法律效力,怎样认定合同显失公平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不平等条约是否有法律效力,怎样认定合同显失公平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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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确认婚姻无效的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确认婚姻无效的流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包括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
我国对登记机关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申请人、法律责任等规定立法滞后。
通过人民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规定相对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七条规定: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就已办理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条规定:人民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 人民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应当受理。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 人民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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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认定的管辖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效合同纠纷如何确定地域管辖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纠纷只能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依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而不能适用民诉法第二十四条,即不能依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其理由是,如果将无效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依有效合同来确定,就会产生程序性裁定与实体判决之间的矛盾。即在确定管辖进行程序性处理时,推定合同有效,而在实体处理时却又判定同一合同无效,从而形成裁定书与判决书之间的矛盾。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笔者认为,对无效合同纠纷一般亦应按民诉法第二十四条确定地域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理由如下:
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分析以上法条内容,我们不难发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合同双方只要在合同书上签名或盖章,合同即告成立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合同生效则还须具备“依法成立”这一条件。可见,合同成立是对合同事实的评价,而合同生效则是对合同价值的评价,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无效合同属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一法律规定,是对无效合同订立、履行全过程的价值否定,但正如前文所述,这种对合同的价值否定只能及于合同的效力,而不能及于合同的有效成立。换句话说,只要符合成立条件,合同即使被确认无效也不能改变其有效成立这一客观事实。
三、民诉法第二十四条中的“合同”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民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这里的“合同”显然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而不是指有效合同。因为要确认合同是否有效,需对合同内容进行实体审查,这已超出了立案庭的职责权限,即便是业务庭的审判人员,一般也不可能在庭审之前确认合同的效力,何况依照法律规定,对管辖权的审查只能进行程序性审查,而不应涉及案件的实体处理。因此,只有将该法条中的“合同”解释为有效成立的合同,才符合立法本意,也便于实践操作。可见,无效合同纠纷确定地域管辖时亦应适用这一法律规定。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被撤销或者中止的,不影响合同中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如果无效合同中已确定了协议管辖条款,那么该协议管辖条款则不因合同的无效而失去效力,也就是说,无效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是有效的,人民在确定此类无效合同管辖时应依合同双方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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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不平等条款有效吗?
格式合同不平等条款不是有效的,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不平等条款是以胁迫的手段来威胁另一方签订的话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除此之外,如果是以合法手段掩盖不合法目的的话也是没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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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无效婚姻财产怎么分割,婚姻无效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无效婚姻财产怎么分割,婚姻无效如何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2,虽然是针对未办结婚登记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言的1.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或者另一方对死者扶养较多,可以分给他(她)适当的遗产。以上这些规定,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并不是说所有的无效婚姻在分割财产时都完全按以上规定处理,但对于无效婚姻,最高人民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8条规定,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当然,婚姻无效: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此外,即近亲结婚,还有两项特别规定:
(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
(2)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抚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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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类型有哪些,如何确认合同无效?
[律师回复]
一、无效合同的类型有哪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除以上五种情况外,在合同中订立如下免责条款该条款应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但是,在现实生产、生活中,无效合同的表现形式还不止这几种,最少还有以下几种情况: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人员签订的合同(属主体不合格);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签订合同时签订的合同;盗用他人名义签订的合同;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签订的未被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以国家禁止流通物或未经许可,以国家限制流通物为标的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非法转让或倒卖的合同;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合同。
二、如何确认合同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必须持十分慎重的态度,应依法进行。确认无效合同主要应从以下两点加以区别:(
1)从形式上和实际上加以区别,要注意把有重要缺陷和违反了有效条件根本不能执行区别开来;(
2)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上加以区别,合同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则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婚姻财产怎么分割,婚姻无效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无效婚姻财产怎么分割,婚姻无效如何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2,虽然是针对未办结婚登记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言的1.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或者另一方对死者扶养较多,可以分给他(她)适当的遗产。以上这些规定,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并不是说所有的无效婚姻在分割财产时都完全按以上规定处理,但对于无效婚姻,最高人民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8条规定,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当然,婚姻无效: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此外,即近亲结婚,还有两项特别规定:
(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
(2)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抚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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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不平等条约有效吗
租房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要具体分析,不能盲目签字。如果这些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让一方承担过重的责任或者失去重要的权利,在法律上通常会被视为无效。比如,合同里只规定租户提前解约就拿不回定金,房东却可以随意解约且不承担责任,这种明显不公平的条款可能就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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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什么情形属于无效婚姻认定婚姻无效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情形属于无效婚姻认定婚姻无效的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属无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外的血亲,无论辈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结婚。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两个要件:

一,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二,婚后尚未治愈,即结婚时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是指结婚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违法建立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应无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应负刑事责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人民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对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无效婚姻双方所生子女,按婚生子女的规定执行。
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是多久,确认无效时候是否受时效限制?
[律师回复] 诉讼时效是民法的概念,但其主要在民事诉讼中运用。要在民法上发生丧失时效利益的结果,在民事诉讼中就须先做出已逾诉讼时效的判断。《民法通则》共有七个条文规定了诉讼时效的长短、起算、中止和中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又用18个条文作了规定。后来,针对人民在诉讼时效问题上就疑难案件的请示,最高人民又在其司法解释和批复中对此问题有若干补充规定,基本上解决在实践中发生的问题。但仔细分析,关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包括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等实际上并没有做出的规定。关于此问题,理论上认识不
一,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处理意见。
一、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争议
(一)学术界的不同观点
审判实践中确认合同无效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以合同有效为由,主动审查确认合同无效;另一种是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请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问题,学者之间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否定说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合同有效和无效是两种不同的制度规定。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实行的是国家干预原则,不论当事人是否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和仲裁机构均应主动审查并确认合同无效,而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同时,由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事人也有权在任何时候请求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合法的经济秩序,保护交易的安全。如果认为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则必然使违法的合同经过一定时间便可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的利益也将变成合法的利益,这显然与无效合同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不相符。
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限制,主要有以下两种表述。一种明确提出,确认无效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2]另一种表述是将绝对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相对比,认为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由于自始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因而主张该行为无效不受时间的限制,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肯定说认为,无效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而被确认无效,合同当事人对于其行为的违法性或被欺诈、胁迫是明知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同样具有诉讼时效。如果对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不加以时间上的限制,那么基于无效合同而产生的所有法律关系就有可能永远处于悬而未决的不安状态,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进而主张对于主张合同的权利,应该有一个期限的限制。肯定说认为,如果认为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则必然存在已履行多年的合同仍可恢复到订立合同之初的财产状况的现象。这显然不利于维护民事财产流转关系的稳定,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因此,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也有人认为,合同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它的不同的法律效果和具体请求权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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