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女方出轨离婚,并是法定的退还彩礼情形,因此一般无法主张退还彩礼。但是婚内出轨违背了夫妻忠诚的基本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这就意味着,在出轨导致婚姻破裂的离婚案件中,如果过错方存在较大的过错,但是又没有达到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程度,无过错方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结婚半年多女方提出离婚是不是要退彩礼
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以退彩礼:
(一)男女双方还未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答登记手续的,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本来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彩礼能要回来;
(二)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还彩礼钱的,必须退还;
(三)因一方婚前给付彩礼钱,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对方应当返还,生活困难必须达到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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