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范围是对方的实际损失,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是指在发生违约情事以后,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如何确定损害的范围,根据什么原则来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的内容是什么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
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
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
可得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
在实践中,可预见到的情况千差万别,很难把握,如果对此不加以限制,就会导致当事人乱用或者曲解“可预见”的本意。
因此法律对可预见性采取了一些限制。
预见性有三个要件:
(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
(2)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
(3)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
三、什么是法定损害赔偿的原则
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定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规则:
1、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对受害人造成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
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积极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
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可见,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现有财产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前者主要表现为标的物灭失、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停工损失和为减少违约损失而支出的费用等;
后者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取得的利益。
2、合理预见规则。
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当违约所造成的损害是违约方在订约时可以预见的情况下,才能认为损害结果与违约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约方才应当对这些损害进行赔偿。
如果损害不可预见,则违约方不应赔偿。
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范围是什么,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给出了明确的解答,在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之下,应当采取一定的赔偿措施。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