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是在民事合同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例如一方在与对方达成签合同的协议之后即反悔,由此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对于缔约过失是要进行赔偿的,那么缔约过失损害赔偿有哪些范围呢?
对于缔约过失中,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应该包括哪几部分。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缔约过失中,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应当限于信赖利益的直接损失。所谓直接损失,指的是因为信赖合同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具体包括:
(1)信赖对方的要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以及检查标的物等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
(2)因信赖对方将要缔约,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
(3)为谈判所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而且各种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合理的即受害人应当按照一个谨慎的小心的合理的人那样,支付各种费用。因为只有合理的费用才与缔约过失行为有因果关系,并且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一方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行为导致的现有物质、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主要是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包括准备缔约而支出的费用及由支出的费用而损失的利息等直接损失,学术界不存在争议。有争议的是缔约过失损害赔偿是否应该包括间接损失的赔偿,而间接损失的赔偿表现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交易机会丧失的赔偿。
缔约过失中的损害赔偿范围总的来讲,包括了对方因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这就是小编在上文中为大家具体阐述的内容。不过,各位需要注意了,因为精神损害赔偿只是针对人身的,所以在缔约过失损害赔偿中是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如果您还想了解一些缔约过失方面的知识,可以到律图网站进行咨询,同时还能就您的具体问题向律图的在线律师进行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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