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

最新修订 | 2024-03-03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

电子合同和书面合同一样,生效应当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资格订立。

(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即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当事人的内在意志和外在意思一致即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合同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以下条件:

一、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合同签订以及内容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是合同签订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当事人的内在意志和外在意思一致即为真实。

三、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合同依法成立了。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三、合同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以下条件:

一、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合同签订以及内容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是合同签订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当事人的内在意志和外在意思一致即为真实。

三、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合同依法成立了。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3k字,预估阅读时间12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598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键咨询
  • 152****14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632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61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355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404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76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163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162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005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8****267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261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763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774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526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87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电子合同生效的条件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电子合同生效的条件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10w+浏览
合同事务
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问题,电子邮件有效吗
[律师回复] 电子邮件能否单独作为证据使用(资料来源:律图网)【简要案情】原告某软件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于2008年8月5日签订了一份《抽油机专用间歇采油控制器产品研发供货协议》,协议约定合同生效后20个工作日后发货。但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能交货,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其未如期交货是因原告对产品的规格、颜色、报警信号数据需求、传感器技术参数等在供货期限届满前一直未确定,故导致被告供货迟延,且此后原告明确表示解除合同,故被告并未违约。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仅向提供了与原告单位的工作人员互发的电子邮件,证明原告违约在先。电子邮件内容如下:
1、2008年8月7日16时29分,原告单位工程师徐某给被告发的电子邮件内容:箱体尺寸要求。证明原告首次提供尺寸需求的时间。
2、2008年8月11日14时57分,原告单位工程师徐某发来修改后的尺寸需求。证明原告方工程师实际提供修改后尺寸需求的时间。
3、2008年8月18日,原告单位工程师王某发软件编程需要的寄存器分配表,同时通知被告控制箱颜色还不能定,要等他的下一次回复。证明原告工程师实际提供存贮器设计和编程需求的时间,还证明到当天为止原告仍未提供颜色需求。
4、2008年8月28日原告单位工程师给被告发来编软件需要的报警信号判据需求。
5、2008年9月4日原告单位总经理孙某发来语音报警信号的需求。
6、2008年9月11日和12日,被告连续给原告单位总经理孙某和工程师王某发出三封同样的电子邮件,催促过来联合测试。
7、2008年11月4日,原告单位工程师顾某发来一个被告设计、编程需要的传感器技术参数,同时原告方还要求对主控制器的通讯协议进行修改,原告提出了新的需求。
8、2008年12月22日,原告单位总经理要求被告退款、撤销合同。
9、2008年12月29日,被告总经理回邮件劝说原告继续履行合同。
10、2008年12月29日,原告方总经理回邮件,坚持撤销合同。1
1、2008提12月30日,被告回邮件,希望按合同办事,继续履约。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抽油机专用间歇采油控制器产品研发供货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协议明确约定由原告提出需求,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交付订购货物。被告当庭提供的与原告互发的电子邮件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出原告提出需求一直在改变,导致被告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原告订购的货物,被告主张的未如期供货的抗辩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因原告对被告当庭出示的电子邮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均予以认可。故据此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对电子邮件属何种证据种类,存在以下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电子邮件属于书证的一种;
第二种观点认为,电子邮件属于视听资料;
第三种观点认为,电子邮件既不属于视听资料,也不属于书证,而是一种新的证据类型。对电子邮件能否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存在以下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电子邮件具有易编辑、易删改,又不留痕迹等特性,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种观点认为,电子邮件在与其他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三种观点认为,电子邮件只要符合作为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条件,就能够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评析】电子邮件(electroic,简称E-,标志:@,也被大家昵称为“伊妹儿”)又称电子信箱、电子邮政,它是一种用电子手段传送信息交换的通信方式,是人们直接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来发送传输接收的文字、图像、声音等信息的总称。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传递信息的手段多样化、科技化,电子邮件被广泛运用,使之成为一种新型的诉讼证据。
(一)电子邮件能否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种观点认为,电子邮件易删改,其内容是否经过编辑、修改,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值得怀疑,因此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另一种观点认为,电子邮件是收件人与发件人互发的信件,能够客观反映双方的意愿,因此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笔者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进步、社会实践的深入,证据的载体日益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电子邮件是利用现代化通讯手段,以短小的篇幅、快捷的方式,表达、承载、传递用户(使用者)的思想内容。电子邮件作为一种社会实践主体思想内容的载体,在一定条件下,其必然客观反映某些事件、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行为)。因此,电子邮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作为定案依据。但因电子邮件具有高科技性、易破坏性、技术含量高、易被伪造和篡改,又不留痕迹等特殊性,因此,电子邮件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要具备如下条件。
1、电子邮件能否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取决于其是否具有证据的三要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从中可看出,电子邮件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是符合立法规定的。而真实有效的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是完全可以具备以上特征的,可以成为一种诉讼证据。因此,只要电子邮件符合作为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就能够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电子邮件从计算机中提取的过程是否公正、客观、合法,是判定电子邮件能否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对当事人自行提交的电子邮件打印稿,应核实其来源的合法性和关联性,即核实该电子邮件是否从当事人的电脑中所下载的,该打印稿内容与储存在电脑中的邮件原件内容是否一致。因此,如果要把电子邮件当作证据使用,当事人应采用如下方式:

1)采用公证的方式。将电子邮件打开及打印内容的过程全程公证,将公证机关作出的公证书提交,这样能够保证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合法性;

2)向申请证据保全,查封、扣押储存资料的计算机或存储设备(比如硬盘)。申请在采取保全措施时,聘请专门人员对数据进行还原处理,由权威技术机关对电子证据以书证或鉴定结论形式提交。
3、当事人对电子邮件的内容及收发主体无异议,则该电子邮件当然可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般情况下,单独的电子邮件不能用来认定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条,才能够作为证据证明相关事实。电子邮件与其他新型的电子证据一样,没有采取任何加密保护措施的普通电子数据非常容易被人伪造和篡改,且不留任何痕迹,其储存条件会影响数据的真实性,操作失误也会对原始的信息构成破坏,故必须证明没有发生前述因素对原始的信息构成破坏,然后才能成为有效的证据。但在庭审中接受质证时,对方对电子邮件的内容及收发人无异议,则该电子邮件可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否则,电子邮件仅仅只能作为间接证据使用,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本案中,原告对被告当庭提供的与原告互发的电子邮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均予以认可,因此被告提供的电子邮件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电子邮件属于何种证据种类。对于电子邮件属于何种证据类型,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证据形式七种,分别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因此,目前对于电子邮件属于何种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电子邮件是以所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问题,属于书证的一种。另一种观点认为,电子邮件是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属于视听资料。第三种观点认为,电子邮件既不属于视听资料,也不属于书证,而是一种新的证据类型。笔者认为,电子邮件属于书证的一种。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它表现为文字或者其他能表达人的思想或者意思的有形物。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等电子音像信息所反映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强调以声音和图像而非文字内容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电子邮件是以电子手段传送信息交换的通信方式,本质上是以邮件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从这一特性来看,电子邮件并非是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其应属于书证范畴。电子邮件区别于其他书证之处在于载体不同。电子邮件最原始的形式是储存在计算机内的电子数据,以电脑硬件为载体,只能借助电脑显示屏或打印出来,但打印出来的内容便不是原件,而且电子邮件在下载过程中容易受到人为的修改、伪造;而书证以纸面为载体,用文字、符号记载和表达一定思想内容,证明有关的案件事实,其证明力在目前所有的证据种类中是较高的。电子邮件与视听资料虽然都属于高科技手段、易删改等共同特性,但作为证据电子邮件是以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视听资料是以电子音像信息证明案件事实,两者有本质区别。(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人民)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598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电子证据的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认定电子证据效力应综合考量合法性、真实性与证明力 随着电子科技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频频亮相于知识产权诉讼中,不仅冲击着传统的证据制度,也挑战着法官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对此,法官认为,电子证据易被伪造、篡改且不易留痕迹,难以直接、单独地证明案件事实,应当综合考量其合法性、真实性与证明力,谨慎认定其效力。 1.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合法性主要包括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及取证手段的合法性两大方面。最高人民颁布的证据规定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视为非法证据。鉴于民事诉讼鼓励当事人自行搜集证据、充分展开辩论、自由处分权利的特质,法官对于证据合法性问题所持的态度应当保持谨慎,除非是以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方式侵犯他人的重大权益,一般不因合法性问题排除证据的效力。 2.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实践中,虽然有部分实务工作者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持保守态度,但相当多的法官主张,不因电子证据的载体或表现形式比较新颖,或者由于证据本身的易变性,就抬高其证明待证事实的门槛。在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时,首先应当考虑到电子证据的外观隐蔽性、物理脆弱性、易篡改性、可修复性等特质,积极借助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自认程序以及司法鉴定等机制来审核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另一方面又要恪守平等原则,非歧视性地对待电子证据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避免片面加重当事人的举证负担。还应当结合电子证据的形成、存储、传送、收集方式,证据本身是否完整等因素认定其真实性。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件审理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且法官依法行使释明权之后,当事人未申请鉴定、拒绝申请鉴定,或者鉴定费用过高、程序过于繁琐、有违诉讼经济原则、有碍诉讼效率提升的情形下,可以依职权委托鉴定,或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要求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3.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判断证明力,需结合司法证明的两大基本理念进行。规范证明理念严格遵循具体的法律规则,要求制定具体详实的标准以供参照。自由证明理念则认为法官对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判断是一种结合生活经验的综合考量,带有一定的心证色彩,因而允许对证据的运用和认定进行自由裁量。一般情形下,域外司法体制通过立法规定部分关于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参考标准,在此基础上由法官行使部分自由裁量权,或者完全由具备职业素养的法官进行自由裁量,以此判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我国则一般考虑涉案电子证据有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否通过鉴定确定形成日期及是否修改过,是否经过公证,是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制作还是为诉讼目的制作,由中立方还是利益相关方保存等因素,做出相应的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在未经公证或者公证程序存在瑕疵、公证内容不够准确等情形下,电子证据一般不能直接、单独地证明案件事实,而应与其他证据结合在一起,以证据体系的方式证明案件事实。例如,电子销售合同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仓储单、货运单等购销凭证的相互印证,否则不能证明货物销售事实的存在。实践中,鉴于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可能存在未进行设备的清洁度检查、公证书笔误、缺页等瑕疵,当事人对公证书的效力亦可能存有异议等原因,在判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时,应当避免过分依赖公证证据。而公证所能涵盖的范围或所能证明的事实也是法官必须考量的因素,如电子邮件是原始的还是转发的,照片是原件还是复制件,证据的存储方式和介质是否科学、可靠,传递过程是否经过加密,内容是否保持完整、未被修改,是仅涉及产品零部件还是整体外观等等,对于其证明力的大小都会有影响。 电子证据的取证难度高于传统证据,鉴别的复杂性程度更大,也更倾向于依赖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因此,建议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司法鉴定、进行公证保全等方式,固定相应证据,并提升其证明力。必要时,还可申请调查取证,充分确保信息对称,避免证据的实际掌控人隐匿、篡改或销毁相应证据,从而更好地还原案件事实真相,促使案件得以公正处理。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电子合同生效条件有哪些?
1、订约主体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亦可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2、电子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0w+浏览
合同事务
电子印章的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时代的发展,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往往也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面对面签字盖章的形式,而在更多第三方平台或电子支付时,会使用电子签章的模式。电子印章并不是电子化的印章图形,仅仅电子化的印章图形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必须要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对有效电子印章有如下规定:《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要求: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 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因此,除了满足可靠电子签名的要求,还要满足法律对电子合同原件形式及保存条件的要求。所以在符合上述条件的电子签章,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电子印章的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时代的发展,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往往也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面对面签字盖章的形式,而在更多第三方平台或电子支付时,会使用电子签章的模式。电子印章并不是电子化的印章图形,仅仅电子化的印章图形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必须要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对有效电子印章有如下规定:《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要求: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 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因此,除了满足可靠电子签名的要求,还要满足法律对电子合同原件形式及保存条件的要求。所以在符合上述条件的电子签章,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8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电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备以下几个法定要件:1.行为人需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电子合同中的内容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也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10w+浏览
合同事务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10w+浏览
合同事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8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哪些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10w+浏览
合同事务
电子印章有什么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时代的发展,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往往也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面对面签字盖章的形式,而在更多第三方平台或电子支付时,会使用电子签章的模式。电子印章并不是电子化的印章图形,仅仅电子化的印章图形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必须要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对有效电子印章有如下规定:《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要求: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 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因此,除了满足可靠电子签名的要求,还要满足法律对电子合同原件形式及保存条件的要求。所以在符合上述条件的电子签章,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598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践中电子咯的合同的效力认定有差异,一般只要合同依法成立,一般是由效的,但是往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会因电子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产生争议,从而引起对合同效力的争议。
首先,你遇见的电子协议,是否能够确认填写者的身份就是一个问号。网上协议签署,一般要注册一个账号,通过账号密码来识别用户身份。而劳动者在入职时,是否能够通过网上协议系统确认签署者的身份即使有一个账号,如何能证明这个账号属于这个劳动者这些问题在实践中不太容易解决。
其次,电子协议的系统由谁管理,是否存在被纂改的可能公司内部的系统,数据库往往由公司管理。具有管理员权限的人,登入到数据库中,就可以修改劳动者输入的信息,这样的系统作为电子协议的保管方,是否具有公信力,很值得怀疑。
再次,一旦发生争议,如何再现这个协议的签署也是一个大问号。就现在大多数网上注册协议来看,签署后,再现时没有任何类似纸质协议签字这样的凭证,只能显示签署时间,或者模拟显示某人已签署的注记。发生争议后,诉讼方需要花费大量精力证明这一系统未经同意无法继续操作,才能推测用户注册时已经同意。对于用工双方来说,这种方式显然不太适合。
我国的《电子签名法》也表示: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合同不适用电子文书。劳动合同在某些方面同样具有人身属性的合同,它不太适合电子文书。
综合上述分析,为了避免诸多麻烦,还是建议用人单位在入职时与劳动者签署纸质的劳动合同。同时需要提醒提问者的是,劳动合同不能单就试用期签署合同,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单独签订的试用期协议,试用期约定是不成立的。
什么是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有什么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认定电子证据效力应综合考量合法性、真实性与证明力 随着电子科技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频频亮相于知识产权诉讼中,不仅冲击着传统的证据制度,也挑战着法官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对此,法官认为,电子证据易被伪造、篡改且不易留痕迹,难以直接、单独地证明案件事实,应当综合考量其合法性、真实性与证明力,谨慎认定其效力。 1.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合法性主要包括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及取证手段的合法性两大方面。最高人民颁布的证据规定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视为非法证据。鉴于民事诉讼鼓励当事人自行搜集证据、充分展开辩论、自由处分权利的特质,法官对于证据合法性问题所持的态度应当保持谨慎,除非是以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方式侵犯他人的重大权益,一般不因合法性问题排除证据的效力。 2.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实践中,虽然有部分实务工作者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持保守态度,但相当多的法官主张,不因电子证据的载体或表现形式比较新颖,或者由于证据本身的易变性,就抬高其证明待证事实的门槛。在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时,首先应当考虑到电子证据的外观隐蔽性、物理脆弱性、易篡改性、可修复性等特质,积极借助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自认程序以及司法鉴定等机制来审核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另一方面又要恪守平等原则,非歧视性地对待电子证据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避免片面加重当事人的举证负担。还应当结合电子证据的形成、存储、传送、收集方式,证据本身是否完整等因素认定其真实性。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件审理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且法官依法行使释明权之后,当事人未申请鉴定、拒绝申请鉴定,或者鉴定费用过高、程序过于繁琐、有违诉讼经济原则、有碍诉讼效率提升的情形下,可以依职权委托鉴定,或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要求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3.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判断证明力,需结合司法证明的两大基本理念进行。规范证明理念严格遵循具体的法律规则,要求制定具体详实的标准以供参照。自由证明理念则认为法官对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判断是一种结合生活经验的综合考量,带有一定的心证色彩,因而允许对证据的运用和认定进行自由裁量。一般情形下,域外司法体制通过立法规定部分关于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参考标准,在此基础上由法官行使部分自由裁量权,或者完全由具备职业素养的法官进行自由裁量,以此判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我国则一般考虑涉案电子证据有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否通过鉴定确定形成日期及是否修改过,是否经过公证,是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制作还是为诉讼目的制作,由中立方还是利益相关方保存等因素,做出相应的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在未经公证或者公证程序存在瑕疵、公证内容不够准确等情形下,电子证据一般不能直接、单独地证明案件事实,而应与其他证据结合在一起,以证据体系的方式证明案件事实。例如,电子销售合同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仓储单、货运单等购销凭证的相互印证,否则不能证明货物销售事实的存在。实践中,鉴于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可能存在未进行设备的清洁度检查、公证书笔误、缺页等瑕疵,当事人对公证书的效力亦可能存有异议等原因,在判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时,应当避免过分依赖公证证据。而公证所能涵盖的范围或所能证明的事实也是法官必须考量的因素,如电子邮件是原始的还是转发的,照片是原件还是复制件,证据的存储方式和介质是否科学、可靠,传递过程是否经过加密,内容是否保持完整、未被修改,是仅涉及产品零部件还是整体外观等等,对于其证明力的大小都会有影响。 电子证据的取证难度高于传统证据,鉴别的复杂性程度更大,也更倾向于依赖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因此,建议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司法鉴定、进行公证保全等方式,固定相应证据,并提升其证明力。必要时,还可申请调查取证,充分确保信息对称,避免证据的实际掌控人隐匿、篡改或销毁相应证据,从而更好地还原案件事实真相,促使案件得以公正处理。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效力 > 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