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怎么解除共同贷款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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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离婚后怎么解除共同贷款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离婚后怎么解除共同贷款

一、离婚后怎么解除共同贷款

离婚没办法解除共同贷款,除非当事人约定债务由一方全部偿还。根据法律规定,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婚后财产离婚怎么分房子

1、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出资买房

婚后购房,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的,如果房子在自己名下,如果支付的是全部首付款,先按份处理后再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按个人财产处理。如果房子在双方或对方名下,那个人财产出资行为视为对对方的赠与,整个房子按共同财产处理。

2、婚后购房,双方共同借了全部或部分购房款

婚后双方共同借款部分购房款,属于共同债务,共同购买的房屋属于共有房产。婚后购房,双方借了全部或者部分购房款的,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3、婚后一方借了全部购房款或全部首付款

婚后购房,一方借了全部购房款的或者全部首付款的,如果一方私自借款,对方认可并共同还款的,那么房屋就是共同房产,当然债务也是共同债务。如果一方私自借款,房子在借款方名下,由借款方父母还借款的,如果没有其他因素,那就是个人财产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离婚时怎么划分共同财产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按照约定处理。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时,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离婚后怎么解除共同贷款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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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要如何解除共同还款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解除共同还款关系必须取得出借人同意,因此想要解除共同还款责任,那么需要跟银行沟通,变更合同主体及还款责任主体,否则,如果银行不同意,不履行还款义务是不行的,一旦逾期,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那么信用上肯定会产生不良影响的。除非当时的借款不是真实意愿,存在重大误解、胁迫、欺诈,出借人有过错,借款本身违法等原因,可以不取得出借人的同意,但是也必须经过法庭审理确认。
二、共同还款人有什么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
三、共同还款人的条件和风险有哪些
1、共同还款人的条件职业良好工作稳定高收入一族,另外信用记录良好,在房贷申请过程中,一般夫妻最为容易成为贷款共同借款人。
2、共同还款人的风险其实贷款共同借款人说白了就跟我们说的担保一样,贷款共同借款人做为担保的一方,风险就在于,如果贷款申请人无力还钱的情况下,一是会成为贷款还款人,二就是也会影响你的信用记录影响你今后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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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何解除共同贷款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离婚后如何解除共同贷款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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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协议离婚能免除共同债务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离婚协议对原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一般情况下不能对抗第三人。
对夫妻间债务及其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处理,一直是比较突出且难以解决的问题。
最高于2003年12月26日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对以夫妻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应如何认定其性质;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夫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负担问题作出约定或判决,对债权人是否有影响;夫妻离婚后如何承担债务以及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都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该解释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除外”。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所以,离婚协议对原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由于处理婚姻关系不允许第三人参加,债权人往往对他们处理夫妻财产,特别是对外债务不知情或者不能表达自己意见,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如果离婚协议并不是故意逃避债务,夫或妻就共同债务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向原配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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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最高人民副院长介绍说,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司法解释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一,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就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这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项规定的情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财产分割问题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无疑对原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但是并不能以此来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主张。”由于我国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的审理不允许
第三人参加的原则,所以处理夫妻财产、特别是处理对外共同债务的负担问题时,真正的债权人往往处于不知情或者不能表达自己意见的地位。如果认为上述决定不仅对夫妻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对债权人也同样适用,对债权人就很不公平。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司法解释还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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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以解除共同贷款吗
离婚后,共同贷款的责任能否解除取决于双方是否达成一致。我国法律规定,若贷款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确认,或一方为满足家庭日常所需以个人名义承担,均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除非双方协议由一方承担,否则共同贷款责任无法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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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脾脏全部切除,一共要赔多少钱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同行业人均收入来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5.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7、残疾赔偿金:上一年所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伤残是10级就×10%,9级×20%,每升一级乘的百分比增加10%)8,后期治疗费9,精神损失费另外赔偿是先在对方的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超过的按照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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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和撤销权共存的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解除权和撤销权共存的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撤销权与合同解除权虽然都能发生合同效力溯及消灭的后果,但前者适用的对象是可撤销合同,即效力不完全的合同,其撤销的原因只能是由法律规定,后者适用的对象是有效合同,其行使的原因即可以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
合同撤销权与合同解除权共存的处理
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共存,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中,既存在解除权,也存在撤销权,其产生的事由、发生的时点是不同,又由于两者分属不同的制度,所以叫共存在。
也正因两权分属不同法律制度,而不能言之为权利竞合。当然,在解除权和撤销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这里择一适用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
两种权利共存时,若同时归属于合同当事人一方自然不存在问题:可由其自行选择究竟行使何种权利。有疑问的是,若解除权分属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如何处理?该问题在讨论中争议也较大:有人认为从利益衡量的角度看,享有撤销权的一方是缔结合同之时的受害者,且其“损害”一直持续至解除或撤销之时;若因为其对合同心里本就具有抵触情绪而不愿履约从而使对方具有解除权,对方任意行使则会使该撤销权人蒙受损害。这一观点实际上显然站不住脚:既然撤销权人对履行合同有“抵触情绪”不愿履行,而在合同仍然有效前本来仍有义务履行合同,为何对方解除合同使他摆脱了履行的义务之后反而还更加不利了呢?另有人认为,在双方同时行使解除权和撤销权的场合,界定会变得更加困难。但是考虑到解除和撤销行使的程序上的差异(前者为诉讼外行使,后者为诉讼上行使)所造成的时间差,这一假设在实际生活中有无意义颇成疑问。上述论调主要想说明确定某种权利在行使的时候有优先性,但所举理由并不具有说服力。倒不若承认行使在先的权利决定合同命运更好。这样的立场可以使法律效果清晰明了,而且逻辑上最为周延。否则,便会有明明合同已经解除,却又可被撤销这一令人费解的情况出现。
有人还质疑在这里区分解除和撤销的实益。笔者认为,这两者的实际法律效果还是有明显区别的:
首先是原合同条款中存续的范围有所不同,撤销后除解决争议的条款仍有法律效力之外,其它条款均自始视为不存在,而解除则不然,双方在已经受领的给付部分产生了清算的权利义务关系,清算不息,则合同不止。
其次,在撤销后,损害赔偿是按照信赖利益的损失来计算,而解除后则是按照履行利益来计算,包括恢复原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和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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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赔偿金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解除合同赔偿金算夫妻共同财产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归夫妻共同所有,那么,夫妻一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否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以下是相关案例及其分析,供您参考。A是本市某外资企业的一名普通员工,与丈夫陈某结婚已经很多年了。在2012年的时候,妻子A所就职的单位被其他公司收购,公司内部人事情况也发生了变化。因此,A与公司终止了劳动关系,并获得了4万余元的补偿金。不过与此同时,夫妻二人的关系却也已经接近破裂的边缘。2013年3月份,陈某提出与A协议离婚,A对此也表示同意。但是,当二人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A却提出补偿金是单位发给自己的经济补偿,而并非正常的劳动报酬,所以这笔钱应该归自己所有而非夫妻共有财产。但是陈某却认为,补偿金虽然不是工资,但却是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结束劳动关系时进行的补偿。这笔钱应该与正常工资收入相同,都是劳动者正常劳动所得。所以,这笔钱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律师说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所有。认定共同财产的重要标准,则应视该财产是否为婚后取得。而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补偿。但是,这笔钱完全可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投资等用途。就是说,赔偿金的用途并不是特定的,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如果赔偿金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则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过,这笔赔偿金虽然属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这笔钱却是A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获得的。在与单位结束劳动关系后的一段时间内,这笔钱将成为A的重要生活保障。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可以有所差别。所以在此情况下,A应该获得这笔钱的大部分。来源:北方网摘自:新民网
我自己有个小作坊,新开没多久,很多方面都不懂。我想咨询下我要是开除一些工人。我是不是要一份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形式有几种。
[律师回复] 解除劳动合同形式主要有如下: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婚前共同贷款,再次买房,算首套吗
[律师回复] 一、贷款还清在买房算首套吗
贷款还清再买房是不是首套房,那要根据首套房的定义来看:
1、首套房指购买仅拥有一套住房。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我国城市居民购买第一套住房享有按揭贷款利率优惠。
2、“首套房”得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买房人年满18周岁;买的房子是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是享受契税税率1的优惠);购房人名下没有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购买的住房。不过与父母一起购买的、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通过继承遗产或拆迁安置获得的住房除外。
3、买房能否算二套主要看名下这套房的贷款是否已经结清,与房屋本身的属性没有关系。由于现在银行首套房的认定方式执行认贷不认房,即只要名下拥 有1套住房并且已经结清贷款,再次买房就能算作首套房。
4、如果购房人名下没有住房或贷款记录,同时申请贷款购买两套房,也只能有一套被算作“首套”。因此童先生购买的两套房只能有一套房享受到 “首套房”的优惠。而且每家银行审批和发放贷款的速度和效率都不同,放贷的记录会录入央行的征信系统,被算作购房贷款记录,因此另外一套房自动即会被算作 是“二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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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和妻子准备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上说是不能写无共同债务,可我记得要分别写出债务和协议书的呀,请问离婚协议书没有共同债务可以免除吗?
[律师回复] 如果是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离婚后仍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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