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款优先清偿的条件是哪些
2、该工程施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后。
3、该工程款已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1、购房人买受权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该条批复,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
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但是购房须用于消费,购买商业经营用房者不适用本条。
2、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无法行使优先权。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的,违章建筑无法通过司法拍卖实现价值。
(2)工程属于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军事建筑。
(3)工程属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公益为目的建设的教育、医疗设施及其他公益设施,如公办小学、医院等。
(4)无法独立存在的工程,或者分割后将影响主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附属工程,如市政道路、门卫配电房等。
3、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4、诉讼保全措施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限制。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被保全的建设工程时,承包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但承包人能否在保全财产未被处置之前主张提前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尚存争议,程序上也存在障碍。
5、被执行人控制的财产中,案外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不得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有哪些规定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优先受偿权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不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必要。只要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即自动产生。
其法律要件有:
⑴发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款。
⑵限于因建设工程合同所产生的工程价款。
⑶优先权的客体必须是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建设工程。
⑷优先权的客体必须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
⑸工程价款的法定优先权,无需登记。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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