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支付抚养费怎么处理
(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2)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3)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对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离婚后不给小孩的抚养费的处理方法如下:
1、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3、协商抚养费,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拒不支付抚养费如何办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不支付抚养费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1、如果双方是登记离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照离婚协议书支付子女抚养费。胜诉后对方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如果双方是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对方不给子女抚养费的,可向一审法院反映,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如果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强制执行。
抚养费的强制执行的措施如下:
一、提取、扣留被申请人的储蓄存款或工资等劳动收入,如请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协助从工资中按月扣除。
二、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按照规定法院可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交有关单位进行拍卖或者变买,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其中,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子女抚养费给付的方式: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1、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
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或母,应按月给付;从事农业生产或收入较高的父母,可按季或年给付;
特殊情况下,也可一次性给付,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的;对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对子女的抚养费一般都做一次性给付的处理,以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
2、以财物折抵抚养费,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确定的子女抚养费所要给付的数额,用归属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养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一条,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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