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还可以再重新分配财产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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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夫妻离婚后还可以再重新分配财产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夫妻离婚后还可以再重新分配财产吗

一、夫妻离婚后还可以再重新分配财产吗

可以,离婚后可以重新分割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离婚时,未对婚姻续存期间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双方可协议分割或通过法院诉讼分割;

2.离婚时,一方隐瞒或藏匿婚姻期间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离婚后被对方查获,对方可通过法院诉讼要求重新分割;

3.离婚时,双方已经协商分割财产,离婚后,一方提出重新分割财产的要求,如对方同意,可重新分割,但对方若不同意,则不能重新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离婚房改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房改房也称为已购公有住房,它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以房改优惠价所购的房改房,均应视为妻共同财产。因夫妻离婚而涉及房改房屋的归属时,该房屋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双方都有权分得该房,不能因一方参加了某一方单位的房改为由,限制另一方对该房屋的请求权。

但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不能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职工以优惠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不管夫妻双方参加哪一方单位的房改,其购买公房的行为和享受的价格优惠,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资格和权利。即使仅有参加房改的一方享有以优惠价购买公房的资格,其购房时所享有的优惠待遇,包括国家鼓励职工购买公房性质的价格折扣优惠和以职工住房公积金为计算依据的工龄折扣,该优惠利益在其参加单位房改购买公房时已经实现,应属于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离婚案是否可以只判离婚不分割财产

在向法院起诉离婚的过程中只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不要求对财产进行分割法院是会受理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起诉到法院的离婚案件法院都会判决离婚。

法律并没有禁止离婚时不分割财产的行为,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调解无效,会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流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申请。

2、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4、民事庭受案后,给双方发传票,通知开庭时间

5、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这是必经程序)。

6、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子离婚的判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夫妻离婚后还可以再重新分配财产吗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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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财产如何分配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在现实生活中,老年人再婚多遇子女阻拦,感情原因是一方面,另一面就是涉及到财产问题。
因而,要正确分清老年人的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老年人再婚后的个人财产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在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衣物、储蓄等。
(2)夫妻双方各自为结婚所准备的各种物品。如家具、彩电等。
(3)结婚登记前接受各自亲友赠送的结婚礼品或结婚登记后接受的赠与人特地声明赠与给一方的财产。
(4)其他属于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医生个人使用的医疗器具。也应属于夫妻婚后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合被宣告死亡)或离婚时为止。
大体而言,老年人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加工资、贵重首饰、摩托车。汽车等。
(2)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遗赠、赠与和其他合法途径(如股息、利息、红利等)所得的财产。
(3)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如专利权所得报酬、稿酬等。
(4)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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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把子女财产当共同财产分配了,可以要求重新分配吗?
[律师回复]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能随意要求变更。但若存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协议离婚后则可以要求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当事人要求撤销该协议,应当有充足证据证明在签订该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应予以撤销的情形。此外,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也可以要求重新分配财产:
1、在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
2、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内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再婚夫妻离婚房产怎么分配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再婚夫妻离婚房产怎么分配呢?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分配婚前购买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的房产。
若该房屋由一方购买,则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该房屋是由双方共同付款购买的,则房屋由双方按份共有。
二、如何分配婚后购买的商品房若房屋是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房产购买的
婚后购买的商品房若房屋是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房产购买的,则属于夫妻共同房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房产,由双方共同共有。
三、如何处理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纠纷
(一)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购
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记在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默认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则房屋属于双方共同共有。按照中国的国情,父母给子女买房,一般不会与子女签订书面房屋赠与合同。我们一般认为:父母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就是单独赠与给子女,属于子女的婚前个人房产,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及未来媳/婿共同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双方的共同房产。
(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四、按揭商品房已取得完全产权情况的处理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
婚后用夫妻共同房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婚前由一方支付的首付款属于支付方个人房产,其余共同支付部分属于夫妻共同房产;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由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承担;由取得该房屋产权的购房一方按上述原则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五、按揭商品房未取得完全产权情况的处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
按揭商品房未取得完全产权情况的处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不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判决,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待房屋取得所有权后由当事人另行解决最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未解决归属权问题之前,房屋增值部分仍属于双方共同房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1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及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的另行诉讼使得没有取得使用资格的人在某种意义上丧失了对房屋的“所有”。
六、如何处理夫妻共同房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问题。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七、对房屋增值部分的房产分配处理房地产因其土地的稀缺性,使得其与其他的商品不同,一般商品随使用时间的增加而贬值,而房地产有可能因种种原因增值,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房产,而原始部分属于拥有产权的夫妻一方的个人房产。
八、对生活困难方的帮助离婚时候一方如依靠个人房产和离婚时分得的房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属于生活苦难人员,另外一方要对其进行帮助,换句话说就是如离婚后一方无经济能力租赁房屋的,仍可以居住在离婚前的房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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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新婚法夫妻财产如何分配?
一般情况下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则上应该均等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下列财产: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工资、奖金、津贴及其他工资性收入;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双方或一方通过其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夫妻双方或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是指: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对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这里的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有两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第二层含义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
第三人。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才可能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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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相关法律知识: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或取得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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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凡是重大财产问题,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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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再婚夫妻离婚房产该如何分配呢?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分配婚前购买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的房产。
若该房屋由一方购买,则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该房屋是由双方共同付款购买的,则房屋由双方按份共有。
二、如何分配婚后购买的商品房若房屋是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房产购买的
婚后购买的商品房若房屋是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房产购买的,则属于夫妻共同房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房产,由双方共同共有。
三、如何处理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纠纷
(一)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购
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记在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默认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则房屋属于双方共同共有。按照中国的国情,父母给子女买房,一般不会与子女签订书面房屋赠与合同。我们一般认为:父母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就是单独赠与给子女,属于子女的婚前个人房产,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及未来媳/婿共同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双方的共同房产。
(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四、按揭商品房已取得完全产权情况的处理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
婚后用夫妻共同房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婚前由一方支付的首付款属于支付方个人房产,其余共同支付部分属于夫妻共同房产;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由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承担;由取得该房屋产权的购房一方按上述原则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五、按揭商品房未取得完全产权情况的处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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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何处理夫妻共同房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问题。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七、对房屋增值部分的房产分配处理房地产因其土地的稀缺性,使得其与其他的商品不同,一般商品随使用时间的增加而贬值,而房地产有可能因种种原因增值,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房产,而原始部分属于拥有产权的夫妻一方的个人房产。
八、对生活困难方的帮助离婚时候一方如依靠个人房产和离婚时分得的房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属于生活苦难人员,另外一方要对其进行帮助,换句话说就是如离婚后一方无经济能力租赁房屋的,仍可以居住在离婚前的房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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