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工作环境中暑算工伤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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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高温工作环境中暑算工伤吗?职业性中暑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这类从业者一般长期在高温环境下作业,有高温接触史,如钢铁工人、建筑工人和环卫工人等。需要诊断“职业性”中暑,必须根据高温作业人员的职业史(主要指工作时的气象条件)及体温升高、肌痉挛或晕厥等主要临床表现,排除其他类似的疾病,才可诊断为职业性中暑,才能认定为工伤,可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高温工作环境中暑算工伤吗

一、高温工作环境中暑算工伤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职业病目录》所列第四条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中,第一项就是中暑。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此,职业性中暑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这类从业者一般长期在高温环境下作业,有高温接触史,如钢铁工人、建筑工人和环卫工人等。

需要诊断“职业性”中暑,必须根据高温作业人员的职业史(主要指工作时的气象条件)及体温升高、肌痉挛或晕厥等主要临床表现,排除其他类似的疾病,才可诊断为职业性中暑,才能认定为工伤,可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二、职业性中暑必须由专业机构诊断

中暑认定为工伤必须是“职业性”的——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诊断职业性中暑,还必须根据高温作业人员的职业史(主要指工作时的气象条件)及体温升高、肌痉挛或晕厥等主要临床表现,排除其他类似的疾病,才可诊断为职业性中暑。

另外,职业性中暑必须由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因此,劳动者在排除危急情况病情稳定后,还应当前往具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在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后,还要在规定时间内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均可提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应自劳动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劳动者本人提出的,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不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业病的病发并非必须发生在劳动者的工作过程中,且对于职业病的诊断,劳动者可自主选择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建议劳动者一旦中暑,还是要尽快及时就医,因为在工作岗位上发病就医,肯定更加有利于职业性中暑的举证。

三、突发疾病死亡是否能认定工伤

工作期间劳动者突发自身疾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是算工伤的。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伤害。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和不得认定为工伤三种情况。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所以在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一般可以视同工伤,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高温工作环境中暑算工伤吗?要看具体的情况,因为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只有职业性中暑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如果仅仅是偶尔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并因此导致中暑的,那么很大可能是不会认定为工伤了。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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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通知:
1、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3℃或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露天环境下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3、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还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
4、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高温津贴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中列支。其他相关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措施,也按照新政策执行。如用人单位在岗且提你好!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也需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的劳动天数折算发放等。享受高温津贴的范围从以前露天作业且工作场所温度达33℃以上的人群扩大至所有劳动者;发放的时间从过去的79月,扩大至610月。也就是说,每年610月,就算劳动者没有在室外高温条件下工作且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这期间也可拿到100元月的高温津贴。而高温天气下,工作场所温度高于33℃的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则可拿150元月。所以关于一般员工有高温费吗?答案是肯定有的,且根据每个地方情况不同,高温补助费用也会有不同。
室内高温环境下作业,是否有高温津贴,是否为特殊岗位,环境温度在40摄氏度以上
[律师回复] 有。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职工在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保证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了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标准的,可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在下浮20%的范围内确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高温津贴标准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列支。  用人单位在其他时间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工作的,除应按行业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外,也应不低于上述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用人单位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  
三、每年6月至10月期间,用人单位应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  
四、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适当增加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避开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各级劳动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引导和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和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等情况,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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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在工作环境接触高温粉尘,及工作环境单位没有采取任何防暑降温措施,导致本人重度中暑昏倒在工作单位上,后被同事送往医院抢求住院107天,后被职业鉴定机构鉴定为职业病(热射病),后被人力资源和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但是在伤残鉴定过程中,鉴定医生只是询问了几句话而已,并没有给本人做任何检查和没有看病人的病例,就下了为什么未构成伤残等级的鉴定书。本人很郁闷,因为在中暑之前本人身体健未有任何不适,但在中暑后曾经昏迷不醒一周,导致大脑缺氧患脑梗死现象,出院后就经常忘事和头疼头晕脑胀,出现记忆力下降现象,本人郁闷的是因为中暑身体健康才受了很大损失,以及身体才出现各种不适现象,怎么鉴定机构就只轻描淡写的下结论呢。求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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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提前退休工种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办法提前退休:
①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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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法律认可的资格和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只有符合了上述条件的劳动合同才能生效,才能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约束力。因此,于某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却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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