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欠款能否执行总公司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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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分公司的欠款能否执行总公司的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分公司的欠款能否执行总公司的

一、分公司的欠款能否执行总公司

可以,如果分公司的债务不足以还清债务,那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要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被执行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司欠款能否执行法定代表人

公司欠款不能执行法定代表人的财产。因为对于公司的债务只有公司才有义务承担,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的债务是不承担责任的;即使法定代表人是股东的,也仅以出资额为限或者以持有的公司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是不可以执行法定代表人的财产偿还公司欠款的。

不过如果公司的欠款是因为法定代表人的故意或者重过失导致的,则此时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公司的欠款承担偿还责任,此时可以执行法定代表人的财产。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分公司的欠款能否执行总公司的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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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很多私营企业,董事长就是企业的法人代表,拥有核心权力。按照程序,董事长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一般是三年。董事长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一个企业里面,总经理也是比较重要的岗位,那么这个董事长可不可以同时兼任总经理这个职务呢 根据现行《公司法》相关规定,董事长和总经理可以是一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可以不是同一个人,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担任,也可以由总经理担任。一般来说,像中国私营企业、家族企业等设立成股份制公司,则该公司的创始人会担任公司董事长并兼任总经理,从而绝对控制该公司而不用去担心产生代理问题。而另外一些公司,大股东虽然是董事长,但他并不懂经营或只想控股,则会引入职业经理人来担任总经理管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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