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货物损失能要求赔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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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交通事故货物损失能要求赔偿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货物损失能要求赔偿吗

一、交通事故货物损失能要求赔偿

交通事故货物损失可以起诉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二、交通事故全责方能要求对方给予赔偿吗

交通事故全责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对方全责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等合理费用;

如果致残了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三、交通事故和工伤能同时赔偿吗

交通事故和工伤能同时赔偿的。

可以按照双重赔偿的原则来处理,但在因第三人愿意造成职工人身伤害的情况下,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在工伤保险赔偿是应当扣除侵权人根据相关规定已经赔偿的同等项目的费用。

例如,在发生工伤事故交通事故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工伤医疗费受害方只能向一方索要,不能重复取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

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交通事故货物损失能要求赔偿吗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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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货物损失能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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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货物损失吗
发生交通事故后主要责任人需要赔偿给对方造成的货物损失,只不过对方如果在交通事故中也负有一定责任的话,那么主要责任人不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上所载货物的损失,车辆维修费,停运费,合理的交通费,肇事者都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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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货物在货物运输中,货物有毁损、灭失的应当如何计算承运人的损失
[律师回复] 在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承运人的损失赔偿额应当依据以下四个原则计算:  
一、当事人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有约定的,就应当按约定数额进行赔偿。当事人在合同中可能规定了一个总的赔偿数额,也可能规定了一个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有的情况下,当事人办理了保价运输。所谓保价运输就是承运人处理托运人。收货人提出赔偿要求的一种方式,即托运人在办理托运货物的手续时或者与承运人签订合同时,向承运人要求进行保价运输,声明货物的价格,并支付保价费。这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对货物损害赔偿额的一种约定。一般情况下,保价额相当于货物的价值。托运人办理保价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最高不得超过保价额。实际损失低于保价额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当事人对赔偿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如果依照前一原则仍不能确定的,则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这里的“交付时”是指货物按时到达了目的地,货物有毁损的情况下,计算市场价格的起算时间;“应当交付时”是指货物没有按时到达,而货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市场价格的起算时间。  
四、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进行赔偿。例如民用航空法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批准后公布执行。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这些规定,应当在计算承运人的赔偿额时予以遵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自愿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的,在发生货物的毁损、灭失等保险事故时,应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但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后取得对承运人的赔偿金的代位求偿权。
货物运输合同损失谁承担,如何确定损失货物的价值?
[律师回复]
一、运输合同损失责任谁承担我国合同法第311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货损责任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果承运人无法举证“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这三类免责情况的,便要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当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因货损向承运人主张索赔时,其只需要证明运输合同成立、货物交运以及货损发生的事实,而无须举证证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具有不当或者其他过错行为;只要承运人无法证明合同法该条规定的三类免责情形的存在,承运人就应当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二、损失货物的价值确定在当事人未约定保价条款、或者保价条款被排除适用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又未以其他方式约定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按照合同法第312条的规定,则需要按照货物的实际市场价值决定承运人的赔偿数额负担。实践中,由于双方对货物的品种各执一次,例如托运人在货单中填写的是“服装”,而承运人在交运时服装是“报喜鸟”高端品牌,这两种货物价值相差比较大。由于民法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对其交运的货物内容、货物运输实际遭受的损害及其价值减损数额,举证责任仍然在托运人一方。而且,合同法第304条要求托运人在办理货物运输时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数量等必要情况,而双方就货物种类产生的原因大部分还在于托运人没有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因此举证责任理应由托运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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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货物损失如何赔偿?
交通事故货物损失的赔偿应当按照有保险的由保险赔偿,无保险的由事故责任方赔偿,在对交通事故赔偿提出起诉时,也应当对交通事故导致的货物损失进行合法的赔偿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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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货物在运输中,货物有毁损灭失的,应当计算承运人的损失
[律师回复] 在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承运人的损失赔偿额应当依据以下四个原则计算:  
一、当事人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有约定的,就应当按约定数额进行赔偿。当事人在合同中可能规定了一个总的赔偿数额,也可能规定了一个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有的情况下,当事人办理了保价运输。所谓保价运输就是承运人处理托运人。收货人提出赔偿要求的一种方式,即托运人在办理托运货物的手续时或者与承运人签订合同时,向承运人要求进行保价运输,声明货物的价格,并支付保价费。这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对货物损害赔偿额的一种约定。一般情况下,保价额相当于货物的价值。托运人办理保价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最高不得超过保价额。实际损失低于保价额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当事人对赔偿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如果依照前一原则仍不能确定的,则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这里的“交付时”是指货物按时到达了目的地,货物有毁损的情况下,计算市场价格的起算时间;“应当交付时”是指货物没有按时到达,而货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市场价格的起算时间。  
四、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进行赔偿。例如民用航空法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批准后公布执行。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这些规定,应当在计算承运人的赔偿额时予以遵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自愿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的,在发生货物的毁损、灭失等保险事故时,应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但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后取得对承运人的赔偿金的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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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中货物的损失,灭失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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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push({});货物经过长距离运输,运到目的地后,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等情况是比较常见的,这也是引起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最常见的原因之一。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铁路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铁路货物运输距离长、中转环节多,造成货物灭失、毁损的原因也很多,例如被盗、包装不善、野蛮装卸、自然损耗、自然灾害等。不论损毁、灭失的原因和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有无过错,一律由承运人承担责任,显然有失公允。因此《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铁路法》第十八条又规定了承运人免责的三种情形:
1、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等。并不是所有的自然灾害都是不可抗力,那些可以预测、预防的自然灾害不能算不可抗力。例如路因下雨路基塌方造成列车、路边山体石块脱落砸坏货物等。此外,承运人还应提供证据证明不可抗力与货物灭失、损毁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例如货物自身的腐烂、变质,散装货物在装卸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耗。这些结果是不可避免的,承运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例如托运人对货物的包装不合标准导致货物损坏,收货人不及时领取货物造成货物变质等。在铁路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和收货人也有法定的合同义务,如果由于其不履行或者正确、全面履行义务,造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损毁的,显然应由其承担责任,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当然如果对货物的损失,托运人、收货人和承运人双方都有过错,则根据其过错的大小及影响,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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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损失谁来承担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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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运输货物中货物的毁损、灭失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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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push({});货物经过长距离运输,运到目的地后,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等情况是比较常见的,这也是引起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最常见的原因之一。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铁路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铁路货物运输距离长、中转环节多,造成货物灭失、毁损的原因也很多,例如被盗、包装不善、野蛮装卸、自然损耗、自然灾害等。不论损毁、灭失的原因和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有无过错,一律由承运人承担责任,显然有失公允。因此《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铁路法》第十八条又规定了承运人免责的三种情形:
1、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等。并不是所有的自然灾害都是不可抗力,那些可以预测、预防的自然灾害不能算不可抗力。例如路因下雨路基塌方造成列车、路边山体石块脱落砸坏货物等。此外,承运人还应提供证据证明不可抗力与货物灭失、损毁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例如货物自身的腐烂、变质,散装货物在装卸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耗。这些结果是不可避免的,承运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例如托运人对货物的包装不合标准导致货物损坏,收货人不及时领取货物造成货物变质等。在铁路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和收货人也有法定的合同义务,如果由于其不履行或者正确、全面履行义务,造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损毁的,显然应由其承担责任,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当然如果对货物的损失,托运人、收货人和承运人双方都有过错,则根据其过错的大小及影响,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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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货车停运损失可以要求责任方赔偿吗?
交通事故货车停运损失可以要求责任方赔偿,货车停运可能会被要求交通违章罚款等,更为严重的是,货车运输的货物一般需要在限定期限内交付,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一般会导致不能及时交付而承担违约金等,此时该损失可以要求交通事故责任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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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在货物运输中,货物有毁损、灭失的,应当如何计算承运人的损失赔偿额?
[律师回复]   在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承运人的损失赔偿额应当依据以下四个原则计算:  
一、当事人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有约定的,就应当按约定数额进行赔偿。当事人在合同中可能规定了一个总的赔偿数额,也可能规定了一个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有的情况下,当事人办理了保价运输。所谓保价运输就是承运人处理托运人。收货人提出赔偿要求的一种方式,即托运人在办理托运货物的手续时或者与承运人签订合同时,向承运人要求进行保价运输,声明货物的价格,并支付保价费。这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对货物损害赔偿额的一种约定。一般情况下,保价额相当于货物的价值。托运人办理保价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最高不得超过保价额。实际损失低于保价额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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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进行赔偿。例如民用航空法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批准后公布执行。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这些规定,应当在计算承运人的赔偿额时予以遵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自愿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的,在发生货物的毁损、灭失等保险事故时,应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但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后取得对承运人的赔偿金的代位求偿权。
货物运输中,货物有毁损、灭失的, 应当如何计算承运人的损
[律师回复] 在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承运人的损失赔偿额应当依据以下四个原则计算:  
一、当事人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有约定的,就应当按约定数额进行赔偿。当事人在合同中可能规定了一个总的赔偿数额,也可能规定了一个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有的情况下,当事人办理了保价运输。所谓保价运输就是承运人处理托运人。收货人提出赔偿要求的一种方式,即托运人在办理托运货物的手续时或者与承运人签订合同时,向承运人要求进行保价运输,声明货物的价格,并支付保价费。这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对货物损害赔偿额的一种约定。一般情况下,保价额相当于货物的价值。托运人办理保价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最高不得超过保价额。实际损失低于保价额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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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进行赔偿。例如民用航空法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批准后公布执行。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这些规定,应当在计算承运人的赔偿额时予以遵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自愿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的,在发生货物的毁损、灭失等保险事故时,应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但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后取得对承运人的赔偿金的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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