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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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一、男女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男女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也是有继承权的。

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上述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过继的子女对亲身父母是否有继承权

过继子女对原亲生父母没有继承权。

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但是已经过继给他人的子女可以通过遗赠的方式获得生父母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三、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子女能否有权转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可以进行转继承的。转继承一般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转继承需要具备的要件:

(一)须在被继承人死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这是转继承发生的时间要件;

(二)须继承人未丧失或放弃继承权,这是转继承发生的客观要件;

(三)须由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这是转继承的结果要件。

至于具体的应继份以及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的应得份额,根据具体的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情形进行判定。

代为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都是由原享有继承权之继承人的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原享有继承权之继承人均在遗产分割前死亡,故两者极易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性质不同。转继承实际上是同一部分遗产发生两次连续的继承,因此,又称“二次继承”“再继承”;代位继承实则一次继承,只不过是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代替继承人的地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2、发生根据不同。转继承的发生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事实;而代位继承的发生乃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3、继承人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而转继承人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还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4、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特殊样态;而转继承既可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适用于遗嘱继承。

5、法律效力不同。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而转继承人只是代替被转继承人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对于男女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是否有继承权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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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从父姓或从母姓;
2、有权要求生父或生母给付生活费、受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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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朋友的长辈在老家也是有宅基地的,不知道城市居民继承宅基地可以被继承吗,有什么要求吗?
[律师回复]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的规定,向房屋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里人是不能购买农村宅基地的,因为农村宅基地是农村集体所有,而且是一户一宅。可以继续使用原来的宅基地,但是在该宅基地上再建造物,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即不能取得产权,当然继承所得住宅可以买卖,继承的农村住宅可以办理产权证。
非法同居后男方死亡写遗嘱让女方继承财产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只要遗嘱是合法的,女方就可以得到财产。  因为是非法同居,女方不是男方的法定继承人,则男方写的将遗产留给女方的遗嘱属于遗赠,遗赠是遗嘱的一种特殊形式,只要符合法律相关要求,就具有法律效力,就可以按照遗嘱(遗赠)处分遗产。  《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  
1、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2、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3、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从上述法律条款的第三款可以看出,男方有权利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非法同居的女方。特别说明:  如果男方的家人,有证据证明男方留给女方的遗嘱不合法,如:遗嘱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遗嘱的形式有缺陷、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不是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等,则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非法同居的女方有可能得不到财产。相关解释:  
一、遗赠  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遗嘱人只需在立遗嘱时,将自己的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组织(国家),就是遗赠,因此遗赠并不需要什么特定的手续,完全按照遗嘱的要求形式订立即可。  
二、遗赠和遗嘱继承的区别:  应该说遗赠与遗嘱继承都是通过遗嘱方式处分财产,这两种方式在形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区别是明显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继承与遗赠的主要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接受遗产的主体不同:受遗赠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但必须不是立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并且必须是法定继承人。  
2、权利的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只有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才视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遗赠;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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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意时效的问题,关于诉讼时效,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讼。虽然男女在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但在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是与婚生子女的保护一样,也就是说非婚生子女也是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的。即同居子女有继承权。当然,除了继承权之外,同时还想有其他的一些权利,如被抚养权等等。
继承房屋是否需要所有继承人同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证遗嘱有效的情况下,不需要。也要看各个公证员的处理方法,有些是不用直接出证,拿着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到房管局更名就行了。立遗嘱人百年之后,其继承人要到所办公证处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公证处他们会电话联系一下其他有继承关系人的,目的要了解其他继承人有没有残疾或无生活来源的子女情况。过户时,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确认是最后的公证遗嘱,会要求其他继承人签字,其他继承人不协助办理,到,主张按公证遗嘱分割遗产。带着的判决书,无需其他继承人签字就可以过户了。扩展资料:公证遗嘱注意事项 1、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2、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3、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4、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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