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欺诈的合同撤销的除斥期间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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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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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受欺诈的合同撤销的除斥期间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受欺诈的合同撤销的除斥期间是什么

一、受欺诈合同撤销的除斥期间是什么

受欺诈的合同撤销的除斥期间为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合同终止合同解除的区别是什么

所谓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根据定义来看,二者极为相似,即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效力。但是二者还是有区别的,其区别主要必须在:

1.二者的效力不同。

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2.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由此可见,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可撤销合同丧失撤销权的情形有什么

可撤销合同丧失撤销权的情形: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

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有:

(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受欺诈的合同撤销的除斥期间是什么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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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除斥期间具有如下特点: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故而,合同法所约定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一年的期间为法定的期间,而非除斥期间,其后面规定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
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享有的对意思表示不真实,但已经生效的合同予以撤销,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权利。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存在因重大误解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也就是说,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该期限不能中断、中止或者延长,权利人如果不及时行使,将丧失该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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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欺诈的合同撤销的除斥期间?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受欺诈的合同撤销的除斥期间?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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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过了除斥期间,怎么申请撤销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当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其撤销权也随之消灭,是无法救济的。
二、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相关法律规定:《民法通则》、《合同法》、《破产法》共规定了三种类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1、相对人的撤销权与除斥期间。民法通则规定的撤销权,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表意人依法可以主张撤销其民事行为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两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增加了一种,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撤销权提起的主体限制在发生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之间,除斥期间为一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涉及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2、债权人的撤销权与除斥期间。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的范围。一般来说,债权为相对权,其效力仅及于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不得依其债权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也不得对债权进行干涉。但是债权人的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使债权的效力得以扩张,属于债的保全范围。债权人的撤销权规定了两种除斥期间,一是一年的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二是五年的除斥期间,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同时满足两个除斥期间的要求。
3、破产撤销权与除斥期间。破产法规定的是破产撤销权,指破产管理人(包括财产接管人、重整执行人、清算人等)对债务人即破产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于债务人财产从而损害人利益的行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使其归于无效的权利破产撤销权与债的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更相似,在本质上是债权人撤销权在破产这一特别程序中的扩张或者延伸,二者都是债权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将债务人所实施的有害行为最终归于无效,并使依该行为所导致的财产变动恢复原状,旨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在行使后果上没有根本区别。。撤销权的行使,可以带来两个后果:一是破产人所实施的有害于全体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无效;二是使破产人转让或放弃的财产被依法追回,增加总量,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破产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计算比较特殊,从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推一年。根据上述内容,我们不难发现,我国法律中对于撤销权虽然有详细分类,并根据撤销权种类除斥期间有所不同,但当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撤销权都是消灭的。所以的问题也提示我们,要注意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并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力,避免因为错过除斥期间导致权利消灭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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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怎么解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当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其撤销权也随之消灭,是无法救济的。
二、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相关法律规定:《民法通则》、《合同法》、《破产法》共规定了三种类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1、相对人的撤销权与除斥期间。民法通则规定的撤销权,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表意人依法可以主张撤销其民事行为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两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增加了一种,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撤销权提起的主体限制在发生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之间,除斥期间为一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涉及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2、债权人的撤销权与除斥期间。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的范围。一般来说,债权为相对权,其效力仅及于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不得依其债权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也不得对债权进行干涉。但是债权人的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使债权的效力得以扩张,属于债的保全范围。债权人的撤销权规定了两种除斥期间,一是一年的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二是五年的除斥期间,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同时满足两个除斥期间的要求。
3、破产撤销权与除斥期间。破产法规定的是破产撤销权,指破产管理人(包括财产接管人、重整执行人、清算人等)对债务人即破产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于债务人财产从而损害人利益的行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使其归于无效的权利破产撤销权与债的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更相似,在本质上是债权人撤销权在破产这一特别程序中的扩张或者延伸,二者都是债权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将债务人所实施的有害行为最终归于无效,并使依该行为所导致的财产变动恢复原状,旨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在行使后果上没有根本区别。。撤销权的行使,可以带来两个后果:一是破产人所实施的有害于全体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无效;二是使破产人转让或放弃的财产被依法追回,增加总量,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破产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计算比较特殊,从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推一年。根据上述内容,我们不难发现,我国法律中对于撤销权虽然有详细分类,并根据撤销权种类除斥期间有所不同,但当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撤销权都是消灭的。所以的问题也提示我们,要注意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并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力,避免因为错过除斥期间导致权利消灭的后果。
除斥期间,撤销权已过,怎样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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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怎样救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如何救济
当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其撤销权也随之消灭,是无法救济的。
二、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合同法》、《破产法》共规定了三种类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1、相对人的撤销权与除斥期间。民法通则规定的撤销权,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表意人依法可以主张撤销其民事行为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两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增加了一种,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撤销权提起的主体限制在发生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之间,除斥期间为一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涉及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2、债权人的撤销权与除斥期间。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的范围。一般来说,债权为相对权,其效力仅及于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不得依其债权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也不得对债权进行干涉。但是债权人的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使债权的效力得以扩张,属于债的保全范围。债权人的撤销权规定了两种除斥期间,一是一年的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二是五年的除斥期间,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同时满足两个除斥期间的要求。
3、破产撤销权与除斥期间。破产法规定的是破产撤销权,指破产管理人(包括财产接管人、重整执行人、清算人等)对债务人即破产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于债务人财产从而损害人利益的行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使其归于无效的权利破产撤销权与债的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更相似,在本质上是债权人撤销权在破产这一特别程序中的扩张或者延伸,二者都是债权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将债务人所实施的有害行为最终归于无效,并使依该行为所导致的财产变动恢复原状,旨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在行使后果上没有根本区别。。撤销权的行使,可以带来两个后果:一是破产人所实施的有害于全体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无效;二是使破产人转让或放弃的财产被依法追回,增加总量,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破产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计算比较特殊,从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推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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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过了除斥期间怎样救济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如何救济
当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其撤销权也随之消灭,是无法救济的。
二、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合同法》、《破产法》共规定了三种类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1、相对人的撤销权与除斥期间。民法通则规定的撤销权,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表意人依法可以主张撤销其民事行为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两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合同法》
增加了一种,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撤销权提起的主体限制在发生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之间,除斥期间为一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涉及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2、债权人的撤销权与除斥期间。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的范围。一般来说,债权为相对权,其效力仅及于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不得依其债权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也不得对债权进行干涉。但是债权人的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使债权的效力得以扩张,属于债的保全范围。债权人的撤销权规定了两种除斥期间,一是一年的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二是五年的除斥期间,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同时满足两个除斥期间的要求。
3、破产撤销权与除斥期间。破产法规定的是破产撤销权,指破产管理人(包括财产接管人、重整执行人、清算人等)对债务人即破产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于债务人财产从而损害人利益的行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使其归于无效的权利破产撤销权与债的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更相似,在本质上是债权人撤销权在破产这一特别程序中的扩张或者延伸,二者都是债权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将债务人所实施的有害行为最终归于无效,并使依该行为所导致的财产变动恢复原状,旨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在行使后果上没有根本区别。。撤销权的行使,可以带来两个后果:
一是破产人所实施的有害于全体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无效;
二是使破产人转让或放弃的财产被依法追回,增加总量,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破产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计算比较特殊,从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推一年。
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当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其撤销权也随之消灭,是无法救济的。
二、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相关法律规定:《民法通则》、《合同法》、《破产法》共规定了三种类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1、相对人的撤销权与除斥期间。民法通则规定的撤销权,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表意人依法可以主张撤销其民事行为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两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增加了一种,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撤销权提起的主体限制在发生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之间,除斥期间为一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涉及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2、债权人的撤销权与除斥期间。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的范围。一般来说,债权为相对权,其效力仅及于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不得依其债权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也不得对债权进行干涉。但是债权人的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使债权的效力得以扩张,属于债的保全范围。债权人的撤销权规定了两种除斥期间,一是一年的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二是五年的除斥期间,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同时满足两个除斥期间的要求。
3、破产撤销权与除斥期间。破产法规定的是破产撤销权,指破产管理人(包括财产接管人、重整执行人、清算人等)对债务人即破产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于债务人财产从而损害人利益的行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使其归于无效的权利破产撤销权与债的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更相似,在本质上是债权人撤销权在破产这一特别程序中的扩张或者延伸,二者都是债权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将债务人所实施的有害行为最终归于无效,并使依该行为所导致的财产变动恢复原状,旨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在行使后果上没有根本区别。。撤销权的行使,可以带来两个后果:一是破产人所实施的有害于全体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无效;二是使破产人转让或放弃的财产被依法追回,增加总量,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破产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计算比较特殊,从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推一年。根据上述内容,我们不难发现,我国法律中对于撤销权虽然有详细分类,并根据撤销权种类除斥期间有所不同,但当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撤销权都是消灭的。所以的问题也提示我们,要注意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并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力,避免因为错过除斥期间导致权利消灭的后果。
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当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其撤销权也随之消灭,是无法救济的。
二、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相关法律规定:《民法通则》、《合同法》、《破产法》共规定了三种类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1、相对人的撤销权与除斥期间。民法通则规定的撤销权,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表意人依法可以主张撤销其民事行为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两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增加了一种,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撤销权提起的主体限制在发生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之间,除斥期间为一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涉及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2、债权人的撤销权与除斥期间。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的范围。一般来说,债权为相对权,其效力仅及于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不得依其债权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也不得对债权进行干涉。但是债权人的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使债权的效力得以扩张,属于债的保全范围。债权人的撤销权规定了两种除斥期间,一是一年的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二是五年的除斥期间,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同时满足两个除斥期间的要求。
3、破产撤销权与除斥期间。破产法规定的是破产撤销权,指破产管理人(包括财产接管人、重整执行人、清算人等)对债务人即破产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于债务人财产从而损害人利益的行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使其归于无效的权利破产撤销权与债的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更相似,在本质上是债权人撤销权在破产这一特别程序中的扩张或者延伸,二者都是债权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将债务人所实施的有害行为最终归于无效,并使依该行为所导致的财产变动恢复原状,旨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在行使后果上没有根本区别。。撤销权的行使,可以带来两个后果:一是破产人所实施的有害于全体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无效;二是使破产人转让或放弃的财产被依法追回,增加总量,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破产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计算比较特殊,从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推一年。根据上述内容,我们不难发现,我国法律中对于撤销权虽然有详细分类,并根据撤销权种类除斥期间有所不同,但当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撤销权都是消灭的。所以的问题也提示我们,要注意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并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力,避免因为错过除斥期间导致权利消灭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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