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确定合同履行地管辖法院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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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怎么确定合同履行地管辖法院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怎么确定合同履行地管辖法院

一、怎么确定合同履行地管辖法院

在不违背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二、合同诈骗合同欺诈怎么认定

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认定:

一看行为人主体资格。如果行为人签约时的主体就是虚构、假冒的,存在无营业执照、无办公地点、无资金和货源等重大不真实情况,基本上可以判定属于合同诈骗。

二看行为人履行能力或履行担保。如果行为人在签约时或合同有效期内有充足的货源或后备货源,有可靠的资金来源或担保,或在合同有效期内具有找到货源、资金的可能性,或具有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等,应认定行为人具有履约能力。

三看行为人履约诚意和行为。如果行为人签订合同后积极为履约作出努力,或经过努力后虽不能大部分或全部履约,但自愿返还已取得的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说明行为人具有履约的诚意和行为。

反之,签约后行为人根本不考虑如何履行合同,或者以履行其中一部分为诱饵,对其余部分不再履行,也不退还已取得的对方当事人的款物,则可判断其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为。

四看行为人对取得款物的处理。合同当事人取得对方货款之后,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或用于履行合同所必须的开支,可以认定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还是属于民事范畴。

若取得对方财物后用来偿还其他债务或大肆挥霍、进行违法活动,甚至携款潜逃,根本不履行合同,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合同签订地怎么确定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怎么确定合同履行地管辖法院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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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发布)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
而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一变化对理解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厘清“接收货币一方”究竟是借方(债务人),还是贷方(债权人)这一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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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实践性合同
所谓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将借款交付时间确定为合同生效的时间。因合同生效与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存在差异,且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是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并规范的,故此处的“提供借款”应解释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要件,即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应为实践性合同。
既然出借人“提供借款”是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要件,则那种将借款交付行为解释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就存在先天的法理障碍和逻辑矛盾,故借款交付地显然并非合同履行地。
2、是单务合同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学界通说认为,赠与合同、使用借贷合同为单务合同。至于民间借贷合同是否为单务合同,则因有息、无息而存在分歧。对于无息民间借贷,通说认为属于单务合同;自合同法的规范来看,应将民间借贷合同解释为实践性合同已如前述。
在此基础上,因出借人交付借款的行为并非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而是合同成立的要件,故出借人并不负担给付义务,仅借款人负有给付义务,即民间借贷合同在合同法上应解释为单务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既然为单务合同,则借款人的主给付义务所在地——还款所在地——才应系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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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发布)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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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学界通说认为,赠与合同、使用借贷合同为单务合同。至于民间借贷合同是否为单务合同,则因有息、无息而存在分歧。对于无息民间借贷,通说认为属于单务合同;自合同法的规范来看,应将民间借贷合同解释为实践性合同已如前述。
在此基础上,因出借人交付借款的行为并非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而是合同成立的要件,故出借人并不负担给付义务,仅借款人负有给付义务,即民间借贷合同在合同法上应解释为单务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既然为单务合同,则借款人的主给付义务所在地——还款所在地——才应系合同履行地。
3、还款所在地的认定
因借款人履行返还义务的标的为货币,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
(三)项有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才进一步确定为原告住所地。这才是将原告住所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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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管辖
[律师回复] 对于多个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管辖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多个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管辖
依照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多个合同履行地的人民均有管辖权。约定管辖的不得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
2、被告住所地有法定管辖权。
3、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管辖权约定保持一致
如果主合同约定了解决争议的管辖条款,担保合同(从合同)、个人保函均应当约定一样的管辖权条款。
如果管辖权条款不一致,可能导致主合同由仲裁机构关系,担保合同由担保公司注册地管辖,个人保函由个人常住地管辖的复杂情形。
本来一个案子解决问题,现在变成三个案子,时间成本、费用成本均增加。
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1、看是否有明确的关于履行地的约定
买卖合同履行地可以包括交货地。
2、如果没有关于履行地(包括交货地)的明确定约定
只能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3、有明确的约定履行地,应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合同未实际履行时,履行地是否有管辖权取决于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与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关系,即如果约定的履行地在其中一方住所(不论原告还是被告)该约定履行地对合同纠纷案件有管辖权。
如果约定的履行地是双方住所地以外的第三个地点,那么该履行地无管辖权。
4、合同实际履行时,应注意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的变化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它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5、加工承揽合同
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合同案件管辖、合同法管辖、合同管辖规定
1、购销合同履行地按如下情况确定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3)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4)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它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5)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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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合同履行地要如何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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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个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管辖
依照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多个合同履行地的人民均有管辖权。约定管辖的不得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
2、被告住所地有法定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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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管辖权条款不一致,可能导致主合同由仲裁机构关系,担保合同由担保公司注册地管辖,个人保函由个人常住地管辖的复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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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1、看是否有明确的关于履行地的约定
买卖合同履行地可以包括交货地。
2、如果没有关于履行地(包括交货地)的明确定约定
只能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3、有明确的约定履行地,应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合同未实际履行时,履行地是否有管辖权取决于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与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关系,即如果约定的履行地在其中一方住所(不论原告还是被告)该约定履行地对合同纠纷案件有管辖权。
如果约定的履行地是双方住所地以外的第三个地点,那么该履行地无管辖权。
4、合同实际履行时,应注意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的变化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它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5、加工承揽合同
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合同案件管辖、合同法管辖、合同管辖规定
1、购销合同履行地按如下情况确定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3)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4)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它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5)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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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合同履行地应该如何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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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1、看是否有明确的关于履行地的约定
买卖合同履行地可以包括交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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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明确的约定履行地,应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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