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能申请暂缓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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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强制执行能申请暂缓吗,答案是肯定的,即如果是强制执行程序开始之后,出现法定的事由的,此时被申请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推迟强制执行的申请的,之后由人民法院决定对某一项或者某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暂缓实施。
法院强制执行能申请暂缓吗?

一、法院强制执行能申请暂缓吗?

可以申请。推迟强制执行暂缓执行,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可以决定对某一项或者某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暂缓实施。

推迟强制执行的方式有两种:

1、被申请执行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推迟强制执行的申请;

2、出现规定的可以推迟强制执行的情形是,法院依职权作出推迟强制执行的决定。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二、申请强制执行就算立案了吗?

1、申请强制执行不一定算立案,申请执行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才予立案:

(1)申请或移送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

(3)受申请执行的法院有执行管辖权

(4)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2、关于申请执行的期限,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当事人申请,应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或法人的为2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在司法实践中,在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公证机关作出裁判、裁决或者公证文书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没有告知当事人提起申请执行的期限;同时,由于有些当事人法律知识匮乏,在没有告知其申请执行权利时,便不知道自己还享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后得知,提出执行申请时,已经超过申请期限,人民法院对此申请不予受理。

(2)法律规定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 日起计算。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分期履行的债务债权人只能分期申请执行,对未到履行期限的部分无权申请执行。

三、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等。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尖当定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公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和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进行审查。

即对申请执行是否超过申请的期限,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的主体资格,该申请执行案件的事实和理由是否成立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在7日内立案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可见,立案受理是决定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是否强制执行的前提。立案审查与强制执行的任务不同、各自独立,立案质量直接影响着强制执行。因此,立案庭在提高立案质量、依法立案的同时,应加强与执行局的工作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对那些涉案人数众多、影响较大的案件,更应及时沟通,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协调、顺利开展。

法院强制执行能申请暂缓吗,答案是肯定的,如果想要推迟强制执行的,那么此时可以由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职权决定。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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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民事诉讼法》第212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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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条是暂缓执行的基本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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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3条:“受委托人民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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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64条:“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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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68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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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69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以财产作担保的,应提交保证书;由第三人担保的,应当提交担保书。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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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70条:“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23条:“上级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在调卷函或要求审查的函件中提出暂缓执行的意见,有关人民法院对此如有异议,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接到下级人民法院审查报告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调卷决定或者通知恢复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调卷的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后三个月内向下级人民法院发出中止执行的裁定或恢复执行的通知。”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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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级法院收到上级法院的指令后必须立即纠正。如果认为上级法院的指令有错误,可以在收到该指令后五日内请求上级法院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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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级法院认为请求复议的理由不成立,而下级法院仍不纠正的,上级法院可直接作出裁定或决定予以纠正,送达有关法院及当事人,并可直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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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3条:“上级法院在监督、指导、协调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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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缓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法院恢复执行。期满后上级法院未通知继续暂缓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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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6条:“下级法院不按照上级法院的裁定、决定或通知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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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2项“因执行担保需要暂缓执行的”,由受托法院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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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提出暂缓执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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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10项、第11分别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及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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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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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暂缓执行期间,如何申请恢复拍卖?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人民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的规定。作为委托人,人民有权决定拍卖活动延期举行。已经进入拍卖程序的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人民的要求,延期举办拍卖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人民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人民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时,拍卖企业应当根据人民的要求恢复拍卖。恢复拍卖时,原进入拍卖程序的各方法律关系不变,恢复后的拍卖应当视为原拍卖的继续。《拍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拍卖:(三)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企业中止拍卖的”。即便不是强制拍卖,拍卖中委托人有正当理由也是可以中止拍卖的。恢复拍卖时,如果拍卖标的物未发生变化,拍卖人已经对外招商,原拍卖程序中已经规定了报名时间,且报名时间已过,竞买人已经根据要求交纳了保证金,取得了竞买资格,则其资格应当得到保护。拍卖人可以依照规定停止其他人员报名,拍卖会应当在已经报名并且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之间举行,以保障原竞买人的权益。恢复拍卖时,如果原程序中对竞买人报名时间未作限制,则可以允许其他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以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原有竞买人不能要求或者限制他人参加竞买的合法权益。是否允许其他人报名参加竞买,是拍卖人的权利,只有拍卖人才能对竟买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做出同意或者限制的决定。任何竞买人都无权禁止其他人参与竞买。同时,竞买人不是拍卖公告的发布者,是否重新发布拍卖公告,无需征得竞买人的同意。拍卖时,竞买人可以放弃竞买权,终止和拍卖人之间建立的竞买合同关系,但放弃竞买权的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拍卖人。恢复拍卖时是否重新发布公告,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文规定,我们有一个原则的建议,就是如果中止时间没有超过规定公告时间(如七日前、十五日前等),就不再重新发布公告,如果中止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就重新发布公告。但在拍卖实践中,经常出现人民要求发布公告几天内必须拍卖的情况,由于没有法律规定,我们建议拍卖人在听取委托人意见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在重新拍卖时如果拍卖标的的保留价或者被执行标的发生了变化,如土地面积减少、房屋面积减少以及因其他原因导致发生的质量或者数量的变化,均应视为标的物变更。标的物变更表明原执行裁定的裁定书与现被执行标的出现变化,此时应当由人民重新裁定,以便重新进入拍卖程序。人民做出重新裁定后,原拍卖程序即告结束,原进入拍卖程序各方的法律关系随之结束,原来因为拍卖而存在的合同关系失去约束力。随后的拍卖活动应当视为进入一个新的拍卖程序,拍卖人应当重新发布拍卖公告,竞买人应当重新办理拍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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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暂缓执行,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决定对某一项或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暂缓执行的一种制度。根据我国现有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执行实践的做法,暂缓执行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①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提出
②必须有法律规定的事实的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程序开始后,除法定事由外,人民法院不得决定暂缓执行
③当事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④暂缓执行有一定的期限。
中止执行,是指民事诉讼中,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止执行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①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②案外人对执行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④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⑤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暂缓执行与中止执行相同之处是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暂时停止执行程序都是维持原有的执行效果都是有条件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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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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