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一方有困难需要帮助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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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离婚之后一方有困难需要帮助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离婚之后一方有困难需要帮助吗

一、离婚之后一方有困难需要帮助吗

离婚意味着两个人从法律上结束夫妻关系,不再共同生活,对彼此也都没有义务。但是,在离婚时,并不是双方就已经成为“陌路人”,对对方的生活没有责任和义务了。法律规定了另一方在离婚时应当给予一定的帮助。但是,离婚时的帮助义务是有严格条件的。

首先,要是在离婚时已经存在离婚后会生活困难的问题才可以得到帮助。

其次,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是有帮助能力的,不能硬是要求其力所不能及的帮助。

再次,这样的帮助和财产分割是不等同的,帮助是在财产分割后,一方从自己的住房等个人财产中提供的帮助,而不能以物质帮助的方式来代替财产分割,损害困难方对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

另外,要得到帮助,必须是真正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况,即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是离婚后没有住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婚后一方买房离婚后一般会归谁

婚后买房的分割问题首先要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是则不参与离婚分割,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分割。这里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看父母出钱买房时是否明确表示只给夫妻一方。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的处理方法如下:

(1)由双方协议处理,达成协议的,写在离婚协议中,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生效。

(2)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而并不是平均分配

共同财产,即法律上所认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双方均有使用权的财产,可以是物质、资金、或抽象财产;在分配财产时按照国家规定利用同意度量标准评估分配。

一般来说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以下情况:

1、夫妻双方在结婚期间用双方共有财产购置的房产;

2、夫妻一方继承或是被赠与的房产;但是如果明确表示只归一方所有的这种情况除外;

3、虽然是婚前购买的房产,但是房产证是夫妻双方的名字的房产;

4、夫妻一方的个人房产,但是经过双方协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房产需要办理加名手续;

5、在婚期内,夫妻双方的父母为其购买的房产。但是父母双方明确表示只归一方所有的这种情况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一方患有精神病另一方能离婚吗

夫妻一方有精神病可以离婚。

但是夫妻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因为配偶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离婚之前应当先变更监护人,之后再提起离婚诉讼

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起诉状及副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调解无效会判决离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感情破裂: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离婚之后一方有困难需要帮助吗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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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离婚经济帮助请求权为婚姻生活保持请求权的丧失人填补了请求权。尽管在现代社会婚姻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并未写进法律,但配偶一方对他方是有信赖利益和预期利益的,在离婚时对困难一方予以经济帮助是对另一方保持婚姻生活不被破坏之期望的填补。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只是有经济条件的一方给予生活困难方适当的经济帮助,不能要求双方离婚后仍然保持同一生活水平。在现有的法律体制下,婚姻关系终止时,经济上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实质上被法律赋予了义务和责任,因此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可能更倾向于缔结婚姻以获得保障。从目前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范围是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且另一方有帮助能力,而生活困难有两种情况,一是个人财产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二是没有住房。之所以将离婚时没有住房视为生活困难,因为住房是一项最重要的生活资料,在人的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目前房价高涨,即便租房居住也需要一笔不菲的开支,故为了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解除其离婚的后顾之忧,离婚时应对没有住房的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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