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离婚就放弃财产,这种婚前协议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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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提出离婚就放弃财产,这种婚前协议有效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提出离婚就放弃财产,这种婚前协议有效吗

一、提出离婚就放弃财产,这种婚前协议有效吗

婚前协议书是否有效,关键看协议书的内容是什么。协议书约定的事项必须合法,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也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协议就是有效的,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离婚时婚前房产协议能有效吗

夫妻自愿协商一致签订的婚前房产协议,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的,是有效的,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都有权依照约定行使相关的财产权利,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财产义务;离婚时,双方财产利益的分配必须按照约定进行。当然,如果双方在婚后另行签署了内容不一致的财产协议的,以后签署的协议为准。

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签署婚前财产协议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所谓的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所签署的关于婚前、婚后财产归属,债务承担以及离婚分割的协议。签署婚前财产协议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该协议必须是经过公平协商,由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签署的。;

2、所约定的财产范围必须是夫妻现存或将来可能获得的合法财产,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一般包括男女双方婚前的存款,房产,车子,其他贵重物品等。

3、该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4、该协议不得约定干涉婚姻自由离婚自由)的内容,例如“任何一方首先提出离婚的,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

5、协议中需设定清楚婚前财产生效的条件、时间。

在大多数情况下,伴侣在签订协议时都会写“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对于婚前财产协议来说,明显的是为结婚后共同生活所签署的约定,也即应以结婚登记为有效要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提出离婚就放弃财产,这种婚前协议有效吗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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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放弃抚养权协议有效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放弃抚养权协议是否有效
“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与法律规定相悖,对孩子的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放弃,因此关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知识
关于孩子抚养权判决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问题,规定在《婚姻法》的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大体精神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最高人民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了《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孩子抚养问题的意见。
1、什么情况下,将孩子抚养权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三、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四、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六、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七、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愿意随母亲生活的。
2、什么情况下,将孩子抚养权判归男方的可能性较大

一,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二,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三,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四,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六,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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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抚养权协议有效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放弃抚养权协议是否有效
“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与法律规定相悖,对孩子的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放弃,因此关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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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孩子抚养权判决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问题,规定在《婚姻法》的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大体精神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最高人民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了《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孩子抚养问题的意见。
1、什么情况下,将孩子抚养权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三、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四、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六、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七、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愿意随母亲生活的。
2、什么情况下,将孩子抚养权判归男方的可能性较大

一,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二,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三,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四,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六,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提出离婚就放弃财产婚前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提出离婚就放弃财产婚前协议有法律效应吗问题解答如下, 提出离婚就放弃财产婚前协议有效吗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以契约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权利进行约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对称。但是,任何“结婚协议”对财产虽有约定都有一定的限制,即附条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
在协议离婚中,如果双方约定了自愿放弃一切财产,并且签字了,那么,此条款有效,属于对自己财产的自愿处分,与忠诚协议中的条款性质不一样,如果签订之后,一方反悔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协议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净身出户,是指在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不得到任何共同财产。通俗化的说就是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一切钱财,只带自己的身体走。
净身出户一般多发生在男方入赘女方家庭中,按照我国《婚姻法》来讲,这种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婚前协议书范文
兹因立约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情投意合,订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举行公开仪式,在两人以上见证下,缔结良缘,并本于互信、互敬、互爱、互谅及共创和谐家庭、美满婚姻之共识下,互为下列约定:
一、夫妻冠姓
立约人同意婚后 □保有本姓 □夫冠以妻之姓 □妻冠以夫之姓
二、夫妻住所
如日后有变更住所之必要时,双方愿本于平等原则,另行协议。
三、夫妻财产制
立约人同意婚后之夫妻财产制为:
□法定财产制,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处分自己财产。
□约定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结人不结财。
□一般共同财产制、财产管理权由____________任之。
□所得共同财产制、财产管理权由____________任之。
立约人并同意于婚后就约定财产制前往管辖登记处办理登记,以产生对抗第三人之效力。
四、家务分工
夫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妻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采买日常用品
②煮饭
③洗碗
④倒垃圾
⑤清洁
⑥整理家务
⑦房屋之修缮
⑧喂乳□换尿布
⑨接送子女上下学
⑩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夫妻应互相协助他方之家务工作
五、家庭生活费
立约人同意婚后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乐、医疗所生费用及子女扶养费由:
□夫负担全部
□妻负担全部
□夫妻双方各分担二分之一
□夫妻双方依经济能力及家事劳务状况比例分担,夫负担____% 妻负担____%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因任一方婚后经济状况显著变更者,得另行协议。
六、自由处分金(零用金)
立约人同意婚后扣除前开家庭生活费后,由:
□夫每月提供__________元供妻自由处分
□妻每月提供__________元供夫自由处分
如因任一方婚后经济状况显著变更者,得按比例增减自由处分金,并得另行协议。
七、子女姓氏
立约人同意婚后子女从 □父姓 □母姓
八、立约人承诺婚后所生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及负担由双方共同任之,双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为:
(一)不得不当体罚、虐待、伤害或操控子女
(二)保证提供子女健全稳定之生活环境
(三)不得唆使子女从事危害健康、危险性工作或欺骗
(四)不得遗弃子女
(五)不得为其它对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为不正当之行为
九、立约人承诺婚后互负贞操、忠诚义务,绝对不发生家庭暴力:
如有一方违反者,应给付他方精神上损害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十、特约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约人:
男方:
女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放弃抚养权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放弃抚养权协议是否有效
“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与法律规定相悖,对孩子的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放弃,因此关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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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孩子抚养权判决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问题,规定在《婚姻法》的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大体精神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最高人民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孩子抚养问题的意见。
1、什么情况下,将孩子抚养权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三、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四、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六、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七、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愿意随母亲生活的。
2、什么情况下,将孩子抚养权判归男方的可能性较大

一,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二,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三,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四,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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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放弃继承协议书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丙方:身份证号:
丁方:身份证号:
戊方:身份证号:
己方:身份证号:
甲方和乙方是夫妻,丙方是甲、乙双方的儿子,丁、戊、己三方是甲、乙双方的女儿。甲方与年月日过逝,在生前并无遗嘱,也并未与他人签订。根据继承法,乙、丙、丁、戊、己五方是甲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乙、丁、戊、己四方放弃遗产继承权一事与丙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根据当地民俗,乙方与丁、戊、己四方确认放弃甲和乙方所有财产(包括地产、房产及其他所有财产)的所有继承权,同意所有遗产由丙方继承!乙方和丁、戊、己四方今后不能就所有遗产的任何事宜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二、丙方同意继承甲和乙方所有财产(包括地产、房产及其他所有财产)。
三、在办理遗产产权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相关税费及公证费由丙方负责。
四、本协议签订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讼。
五、本协议经乙、丙、丁、戊、己五方签字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六份,乙、丙、丁、戊、己五方各执一份,办理公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日期:
丙方:日期:
丁方:日期:
戊方:日期:
己方:日期:
见证人:日期:
公证机关:日期:
继承,指一个对象直接使用另一对象的属性和方法。也指按照法律或遵照遗嘱接受死者的财产、职务、头衔、地位等。继承权被剥夺后,该继承人即丧失了承受遗产的权利。继承制度是同特定的社会制度相联系的,是在社会出现私有制、分裂为阶级以后随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继承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单方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继承机制规定,子类可以拥有超类的所有属性和方法,也可以扩展定义自己特有的属性,增加新方法和重新定义超类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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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放弃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双方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律法规,没有违反公序良俗的,婚内放弃财产协议则有效。
婚内财产协议也是民商事合同的一种,如果该协议有无效的情形可以参照《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员工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签订放弃社保协议书有效吗
[律师回复] 企业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现在已成为一个社会常识。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最大利润,往往不为企业员工缴纳任何社保。为了逃避法律的打击,有些企业主自以为想到了“高招”“良方”,那就是在入职时要求员工签署保证书,自愿放弃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以为这样就可以巧妙规避法律规定。其实这些企业的做法并不高明,也可以说是自作聪明,这样的声明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员工在在职时可能屈从于压力,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一旦离职,员工同样可以要求企业为自己补缴社保,那一纸保证也就成了一纸空文,并不能达到企业主当初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法律规定看,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企业要求员工签署保证书放弃单位为自己购买社保这是一个无效的法律行为。同样有些劳动者认为自己是到外地打工,社会保险自己享受不到,要求公司将社保折算成现金和工资一起发放给自己,公司认为员工纯粹自愿,甚至还可以少支出部分费用,也乐得这样做,其实这也是无效行为,因为按法律规定,劳动者也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不得放弃缴纳,如果劳动行政部门一旦查实有这样的行为,作为企业必定会受到行政处罚,因此企业这样做也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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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提出离婚就放弃财产,这种婚前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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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员工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签订放弃社保协议书有效吗
[律师回复] 企业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现在已成为一个社会常识。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最大利润,往往不为企业员工缴纳任何社保。为了逃避法律的打击,有些企业主自以为想到了“高招”“良方”,那就是在入职时要求员工签署保证书,自愿放弃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以为这样就可以巧妙规避法律规定。其实这些企业的做法并不高明,也可以说是自作聪明,这样的声明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员工在在职时可能屈从于压力,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一旦离职,员工同样可以要求企业为自己补缴社保,那一纸保证也就成了一纸空文,并不能达到企业主当初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法律规定看,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企业要求员工签署保证书放弃单位为自己购买社保这是一个无效的法律行为。同样有些劳动者认为自己是到外地打工,社会保险自己享受不到,要求公司将社保折算成现金和工资一起发放给自己,公司认为员工纯粹自愿,甚至还可以少支出部分费用,也乐得这样做,其实这也是无效行为,因为按法律规定,劳动者也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不得放弃缴纳,如果劳动行政部门一旦查实有这样的行为,作为企业必定会受到行政处罚,因此企业这样做也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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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放弃继承协议同样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效。该“放弃继承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放弃遗产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所做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
我国继承法关于放弃遗产继承权的规定: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在确认继承权可以放弃的同时,司法实践中还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放弃继承的表示必须在继承开始以后做出。因为于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并不享有可以处分的主观权利,仅享有客观权利,而客观权利仅是一种资格,是不得抛弃的。
2、放弃继承的表示应当在遗产分割前做出。因为遗产分割之后,遗产已转化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这时,继承人即使放弃所得遗产,放弃的也已经不是继承权,而是个人财产的所有权。
3、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无需征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认可,均有放弃继承权的自由。但是,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4、继承权的放弃是否可以附保留条件,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争议点集中在以下两个问题上:
(1)继承人可否部分放弃继承权 我国现行继承法对此未做明确规定。一般认为,继承权具有不可分性,只能全部接受或者全部放弃,而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不允许部分接受或部分放弃继承。如果允许继承人部分放弃继承权,就会导致继承人只继承权利,而不承受义务。如果继承人只想得到部分遗产权利,而将应得的其他遗产权利让与其他继承人,则其完全可以在接受继承后对其所得的遗产为让与或在遗产分割时放弃。
(2)继承人可否将其所放弃继承的遗产让给他人 我国继承法并未区分不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我国继承法上规定的放弃继承就是不接受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也就是不参加继承法律关系,不能取得遗产,当然也就不能将其所得的遗产让给他人。至于继承人表示自己不接受遗产,而将遗产让给他人,这并不是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而是放弃遗产的意思表示,是对其参与继承后所得遗产的处分,而不是对继承权的处分。
自愿放弃五险一金协议有效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那要是员工自己承诺不缴纳社保这样的承诺是否具有效力有些公司让员工签自愿放弃五险一金的合同,是违法的行为。职工可以签订这种合同,但签了的合同是无效的。
给职工签合同、缴纳保险是法律规定的企业和职工应当承担的义务,不是可以私相授受的。企业和职工签订这种合同,实际上是非常不合算的行为。正规企业一般不会采取这种方式。为什么这么说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签订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可以主动提出离职,同时用人单位要给予其经济补偿金。职工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社保稽核部门申请维权,劳动监察部门或社保稽核部门,将依法责令企业为职工补交保险,同时要承担滞纳金。依法缴纳社保这既是切实保障员工享受的社会保险权利,同时也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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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离婚就放弃财产,这种婚前协议有没有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没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提出离婚就放弃财产,这种婚前协议有没有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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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一方提出离婚,一方放弃所有财产,协议书有法律效应吗
[律师回复] 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要是情况而定。在双方都无异议的情况下,即为有效协议;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在离婚过程中有反悔的,该协议的法律效应将受到影响。届时将由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定。
离婚协议的含义: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
法律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注意事项: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原签订的离婚协议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充其量只能把协议中涉及婚姻关系的处置问题作为一个可参考的因素在裁判过程中予以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婚内放弃财产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果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双方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律法规,没有违反公序良俗的,婚内放弃财产协议则有效。
婚内财产协议也是民商事合同的一种,如果该协议有无效的情形可以参照《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私下签放弃房屋产权的协议有效吗
[律师回复] 对于私下签放弃房屋产权的协议有效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些房子在没有拿到房产证或是不能办理房产证,就会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出售,一些人在看到房价后也会被吸引而办理。由于没有正规证件的关系无法合法办理手续,那么,私下签的买卖协议有效吗?
私下签的房屋买卖协议符合条件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属民事买卖合同的范畴,其性质为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决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其社会效益是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信誉。
目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根据主要是发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我国颁布的《民法通则》。
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亦即买卖房屋协议是口头或书面均可,还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条例》第6条第
(二)项规定,购买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显然,买卖房屋协议是以书面合同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书面形式的要件关键是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只要买卖房屋合同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即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条件之一,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随意反悔。这一规定为当事人因房价过高或过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毁约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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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离婚就放弃财产,这种婚前协议是否有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提出离婚就放弃财产,这种婚前协议是否有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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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私下签放弃房屋产权的协议有效吗
[律师回复] 对于私下签放弃房屋产权的协议有效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些房子在没有拿到房产证或是不能办理房产证,就会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出售,一些人在看到房价后也会被吸引而办理。由于没有正规证件的关系无法合法办理手续,那么,私下签的买卖协议有效吗?
私下签的房屋买卖协议符合条件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属民事买卖合同的范畴,其性质为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决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其社会效益是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信誉。
目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根据主要是发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我国颁布的《民法通则》。
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亦即买卖房屋协议是口头或书面均可,还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条例》第6条第
(二)项规定,购买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显然,买卖房屋协议是以书面合同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书面形式的要件关键是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只要买卖房屋合同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即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条件之一,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随意反悔。这一规定为当事人因房价过高或过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毁约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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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自愿放弃索赔协议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自觉履行。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
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三是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若不存在以上三个方面的条件,应当认定各方当事人签订的损害赔偿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的内容应受法律保护。即使赔偿数额与法律规定有出人,也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行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受赔偿协议的约束,不得“出尔反尔”,随意反悔。
但也有例外情况。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法律赋予当事人撤销权,是为了恢复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如果因医院对当事人的病情误诊,导致错误“私了”。待损失确定后,当事人完全可以撤开“私了”协议内容,以新的损失、新的诉讼启动新的维权程序。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协议离婚自愿放弃探视权法律可生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是处理父母子女关系和子女抚养纠纷的基本原则。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不仅仅是一种权利,同时也是一种义务,而且,这种权利和义务不是离婚双方之间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义务。因此,涉及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的权利义务内容,如探望权等,离婚双方是不能作任意处置的,即使进行了处置,这种处置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性质上没有发生改变,只不过双方行使这种权利义务的方式有所不同,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通过具体和直接的照顾、教育等抚养行为来实现和履行其对子女的抚养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抚养权利和抚养义务,则主要通过探望和负担抚养费等方式来实现和履行。因此,离婚双方是无权通过协议方式自行放弃对子女的探望权的。不仅如此,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对方实现和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权利义务行为还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另外,从婚姻法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规定的措辞来看,探望权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由中止,不存在可以由离婚双方协议放弃的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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