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只有欠条怎么起诉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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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权人只有欠条的,是可以拿着民事起诉状,搜集相关的证据,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当案件受理之后,等待法院开庭即可。开完庭之后等待审判的结果就可以了。更多和债权人只有欠条怎么起诉的相关问题,大家是可以从本文了解的。
债权人只有欠条怎么起诉

一、债权人只有欠条怎么起诉

1、撰写民事起诉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立案窗口立案;

2、案件被受理后,法院会给一份缴费通知书,按照指示向指定银行缴纳诉讼费用,再将银行给缴费单据拿到法院换票;

3、等待法院通知开庭,一般会发开庭传票的;

4、按照传票指示的时间、地点出庭参加诉讼;

5、开完庭等待判决结果,如对结果不服,自收到判决结果之日起向中级人民法

6、胜诉之后,如果对方拒绝履行的,胜诉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7、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8、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9、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二、借条和欠条哪个更具有法律效力

1、都有法律效力。如果属于借贷关系,则一般写为借条更为合适。如果不属于借贷关系,则不宜写为借条,而应当写为欠条。

2、欠条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可以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事实而产生。有买卖合同欠款,有加工承揽的报酬;有损害赔偿,有合伙结帐,有企业承包,有各种借款;还有很多是基于综合的原因,由多个法律关系和事实交叉结合而最终形成了欠条。

3、而借条一般是由特定的借款的事实所形成,反映了当事人双方特定的借款法律关系,并进而反映当事人双方基于借款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形成了一方欠另一方款项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三、别人借钱不还应该怎么办

最好的办法就是找对方追要,讲明自己的苦衷和用钱之处,要求对方尽快还钱。如果说对方确实也有困难,让对方签定一个还款计划,或者先还一部分也行。总之能得到一点是一点。如果私人间借款合同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则借款人一旦逾期不还钱,出借人可直接向借款人所在地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追偿债务,而无需打官司。或者,当事人可直接到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借款人下落不明的,如出借人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法院受理后确认借贷关系明确的,可缺席判决,并对其财产执行追偿债务。借款人如无书面借据,要提供必要事实根据。因此,在没有打借条情况下,出借人应提供其他可以佐证的证据,如证人证言担保人的书面或口头证据、担保物的相关证据、催要借款的证据、对方部分偿还的证据及说明借款人逾期不还理由的证据等。如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债务存在,出借人仍可起诉。

债权人只有欠条的,可以提交民事起诉书以及相关的证明资料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的。针对上述文章中债权人只有欠条怎么起诉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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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烟存续期内的债权和债务离婚时能不能只由一方承担,债权大于债务
[律师回复] 看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用于共同生活才需要分配。
一、借款“说不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论处
夫妻一方就对应债务的免责条件为:要么是已经让第三人知道财产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要么是债务没有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如果债权人并不知道夫妻之间对于财产的约定,而借款确已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则归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要承担还款的责任。
二、欠款“道不明”,应按夫妻共同债务承担
虽然夫妻一方经营所负债务,可以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个人清偿,但必须是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前提。
三、债务“已分割”,同样必须承担偿还责任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即使夫妻财产已经分割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要承担偿还责任。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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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的话,债权人可以把债主,老公一起,但不能债务人的孩子,因为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未经手借钱的一方当事人证明债务属于借款人的个人债务。债务人的债务与债务人的孩子无关。
2、也不能其他你认为是虚假的债权人。可以将证明是虚假诉讼的证据向提交,要求对虚假的诉讼案件进行审查。如果经过审查同样认为虚假诉讼,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同时会撤销虚假诉讼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的。
3、《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
第十九条
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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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对于多个债权人多笔到期债务只还其中一笔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扣押或冻结、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
7、该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各债权的清偿顺序比例、债务人是同一个、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多个债权人;
2、各债权的执行内容均是金钱债权、多份法律文书;
2、一份法律文书,都是基于相同的事由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各债权对执行的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
4、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二、如果现在只有你有生效判决
一、依你所述:
1、扣押或冻结(包括财产保全);4;3;
3、尽管两个案件性质不同,债权性质不同,只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即可。
(八)多份生效法律文书是一个做出的。但不能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1、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三)从债权的种类上分四种情况:
1、所有权,或请求移转标的物的请求权,如果采取执行措施明确是为了两个案件的债权人共同实施的。
(九)不同种类债权的清偿顺序,各债权的性质相同,案件性质相同,或对该执行标的物有担保物权保障的债权;
3、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还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且都是金钱债权的,才产生是否实行参与分配原则,如果债权种类根本不同: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查封,扣押或冻结,如你所述已经被财产保全的:1。三,先执行你的申请,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如果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先依此原则);2: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所有权和担保物权;
2、请求交付标的物(指特定特)债权;
3、一般金钱债权。若无其他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无其他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按破产程序受偿,也是先执行你的;5: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企业法人;
2、公民或其他组织;
3、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
(五)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原则的条件: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尽管债权种类相同,但只能按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或者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则不存在参与分配的问题,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不是你来定的。
四、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一)从生效法律文书上分两种情况。按债权人参与分配原则清偿的条件,或者未经清理、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公民或其他组织。
(七)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个债权人、你在申请执行时。
(九)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
1、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债权人除了可以按债权种类的清偿顺序受偿外:1:
1、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多个债权人;
2、各债权的执行内容均是金钱债权,如有下列情况可以考虑按比例清偿: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二)从被执行主体上分三种情况,适用以下被执行人:
1、正常经营中有支付能力的企业法人;
2、无清偿能力,但没有人申请其破产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和担保物权同时出现时、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如果你的债权也未有生效判决,那就属于: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包括财产保全所采取的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你先财产保全,至于执行中采取什么措施、一般金钱债权。
(四)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个债权人,同时也不能按照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而应当根据债权种类确定优先次后的清偿顺序。只有相同的债权,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各债权比例受偿;6,那是的职权,或基于所有权而享有的债权;
2、担保物权;3,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包括财产保全所采取的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各债权对执行的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
4、多个债权人向同一个被执行人申请执行。
(六)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清偿原则。不能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十)被执行人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十一)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查封
债务人只有一套住房能否执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其实上述债权人的担心有时候是多余的,是对我国相关法律理解不透彻的结果,至少在本案中的房产当然可以被强制执行。因为,根据法律理论,被执行人的财产原则上都可以被强制执行,而不论该财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比如知识产权或股权,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出于保障社会安全和债务人的生存权而规定对于债务人的某些特定财产不得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在在法学理论当中将这些财产称作“豁免执行的财产”,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但在第七条接着又规定,对超过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因此,簟某虽只有一处房屋,但该房屋面积达140平米,且为仅由两个人居住的三居室,远远超出其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需求,根据马某的申请是可以执行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四条又规定,申请人提供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应参照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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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只有借条开庭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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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其实上述债权人的担心有时候是多余的,是对我国相关法律理解不透彻的结果,至少在本案中的房产当然可以被强制执行。因为,根据法律理论,被执行人的财产原则上都可以被强制执行,而不论该财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比如知识产权或股权,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出于保障社会安全和债务人的生存权而规定对于债务人的某些特定财产不得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在在法学理论当中将这些财产称作“豁免执行的财产”,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但在第七条接着又规定,对超过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因此,簟某虽只有一处房屋,但该房屋面积达140平米,且为仅由两个人居住的三居室,远远超出其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需求,根据马某的申请是可以执行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四条又规定,申请人提供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应参照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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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欠钱不还在生活中是常见之事,如果债务人拒绝还钱,债权人最好提讼让来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这个时候,有人就有疑问,如果债权人手中只有欠条可以吗?
债权人手中只有欠条可以吗
债权人手中只有欠条可以的,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分割或者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行使国家审判权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
的条件主要有: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简单地讲,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或其他权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与之发生了权利、义务归属的争执。
2、有明确的被告。
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也就是要明确谁侵害了他的民事权益,或者谁与他发生民事权益的争议。只有被告明确,诉讼方能成立。但是需明确的一点是,法律要求有明确的被告,重点在“有”字,而不论被告是否“正当”,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告错了人,选错了被告,并不妨碍诉讼的成立。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应当明确、具体,请求人民保护什么、支付什么、反对什么,应清楚、明白,不允许模模糊糊、模棱两可,否则,人民难以确定审判保护的对象和范围,因而难以提供审判保护的方法。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必须向人民陈述的 “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以及支持该诉讼请求的理由。法律要求原告持有事实理由,就是要求原告说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发展、变更、消灭的情况及所持的观点、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至于原告所持观点是否正确、理由是否充分、证据是否确凿,在审查阶段不问。这些是法庭开庭审理时需要查明的事实,这关系到能否胜诉,但与能否无关。
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原告的案件应该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也就是说,应当属于由人民主管,人民依法有权对这一案件进行审判。而应当由或企业内部处理的纠纷则不属于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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