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债务人是否就拥有代位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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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债务人是否就拥有代位权

一、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债务人是否就拥有代位权

次债务人到期债权,债务人是没有代位权的,有代位权的是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是否能只起诉次债务人不起诉债务人

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次债务人,同时也必须起诉债务人,不能单独起诉次债务人。这叫代位权诉讼,必须将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将次债务人作为被告同时起诉。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债务人未签字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债权转让协议无需债务人签字,只要债权人和受让人自愿协商一致签字,内容合法,债权转让协议即生效。

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通知并不是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但它却影响转让后债权对债务人的效力。出于对债务人的保护,如果未进行充分、有效的通知,则债权转让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债务人是否就拥有代位权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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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外孙是否拥有代位继承权
[律师回复] 对于外孙是否拥有代位继承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外孙是否拥有代位继承权
外孙拥有代位继承权。《继承法》
第十一条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相关案情:
老赵早年丧偶,留下一子一女独自一人抚养。老赵每天早起晚睡,辛苦劳作之后,日子逐渐富裕,不仅供养子女读完了大学,自己还购买了一套三居室。后子女都分别成家单过,女儿小兰婚后生了一个儿子。老赵身体较好,自己单过,每天种花养草,日子过得很开心。
谁知天有不测风云,2005年3月的一天,女儿小兰遭遇车祸去世。老赵难以承受丧失女儿的打击,自此一病不起,不久也去世。老赵的儿子小刚处理完父亲的后事之后,搬进了父亲遗留下来的三居室居住。
2007年春节,小兰的儿子从国外回来,得知舅父小刚已搬进外祖父的三居室居住,遂向舅父小刚提出分割外祖父遗产的要求。小刚认为父亲去世之前,小兰就已经去世,自己是唯一合法的继承人,于是坚决拒绝了小兰儿子的要求。协商无果,于是小兰的儿子至,要求继承外祖父的遗产。
回复:
律师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同时,《继承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按照《继承法》之规定,上述案例中,小刚作为老赵的儿子,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老赵的女儿小兰虽然先于老赵去世,但继承开始后,小兰的儿子依据《继承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其享有代位继承权。因此,小兰儿子的诉求是应该得到支持的。当然,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或遗赠。同时,不论代位继承的人数多少,他们只能继承他们父亲或母亲的有权继承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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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债务人是不是就拥有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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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债务人拥有代位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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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公司欠债股东要代还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正常情况下,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获得股权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但是,特殊情况下股东需要承担公司债务的情形
(1)股东出资不实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公司注册时,工商登记机关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出资证明文件,一般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证明,若是以实物出资,会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评估文件这些文件在公司成立后会存在于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中如果在诉讼中遇到公司履行债务能力不足时,受理案件的法官或是律师可能会查询这些材料,若其中未存在这些材料,则可能会要求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
(2)股东抽逃资金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作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可能会遇到要求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可能,就是说这时股东要代公司受过另外,还包括很多其他情况,如股东在公司未正式注册成立便以公司名义营业由此造成了债务,或是股东挪用了公司的财产支付个人费用,或是有些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侵害债权利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等情况相关知识:追讨公司债务有哪些方法追讨公司债务的商务方法
1、电话催收付款电话催款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专业知识,比如合同、付款条件、供应商和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等;二是谈话技巧比如步骤、说话口气、火候的掌握等
2、信函催收付款信函催帐有以下的优点:采用信函进行催帐是非常正式的,最重要的是信函是诉讼时效中断非常有效的证据
3、传真催收付款,传真的最大优点就是速度快,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让客户了解您的要求
4、索要确认函和书面付款计划书面确认和付款计划比较正式,能给客户留下比较深刻的印象另外,书面确认和付款计划对于日后通过法律或其他严厉手段追收欠款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5、商业惩罚措施商业惩罚措施包括:一是停止供货停止供货不仅是一项商业惩罚措施,更是降低信用风险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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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债务人是拥有代位权吗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债务人是拥有代位权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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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务人的债权可以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是哪些情况
[律师回复]
一、债务人的债权可以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是什么情况
除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根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二、未经确认的债权能行使代位权吗
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为债权人的权利,《合同法解释
(一)》于第11条进一步规定了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此条件在实践中如何把握,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只有经过或仲裁机构审理确认的债权,才能视为合法债权,才符合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其他未经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不能视为合法债权。另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实质要件,应该在代位权诉讼中进行审查和确认,在当事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只要能提供证明债权存在的一般证据,如合同、欠条等,就应该受理。
当事人向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只需向提供一般的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不应仅限于经过或仲裁机构审理或仲裁确认的债权。主要理由在于,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
(一)》虽然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合法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但该债权合法应该是受理代位权诉讼后,在代位权诉讼中审查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否成立时应审查的内容,并非在立案受理时应该审查的内容。
受理代位权纠纷案件,应该如受理其他民事案件一样,只对有关证据作形式审查,只要当事人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存在,就应立案受理。至于该债权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合法,应在代位权纠纷审理过程中进一步审查确定。而且,债权债务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债权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按照民事行为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可以随意设定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设立某种债权债务关系后,在未被司法机关确认无效前,虽然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但应认为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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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债务人是拥有没有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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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要如何
[律师回复] 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要如何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如何
其效力包括:对债务人的效力、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对债权人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虽然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但权利行使的结果仍归属于债务人,即债权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或有关权利归于消灭,所获得的利益应归债务人。代位权并非是优先受偿权,只有债务人怠于受领时,债权人才可代位受领,但仍将受领的财产列为债务人总财产之列,以作为强制执行之预备。此外,债务人还有请求债权人交付所受领的财产的权利。
2、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对于第三人即次债务人来讲,无论权利是由债务人还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对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利益均无影响。因此,凡是第三人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均可用以对抗债权人,如同时履行抗辩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需要指出的是,第三人不得以其与债权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必须应债权人的请求及时向债务人作出履行。否则,不仅构成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构成妨害,而且因其到期不履行债务而承担违约责任。
3、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的是债务人的权利,因而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也不得超出债权的范围。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时虽可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不得专供清偿自己的债权,也不得自行抵销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如欲以自己受领的财产清偿自己的债权,需经债务人同意且必须是仅有一个债权人。如果有数个债权人时,对各个债权的清偿,应依法律规定的清偿原则,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如果其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已由数个债权人分享,或由数个债权人平均分担,则其支出的费用应优先受偿。
债权人代位求偿权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人代位求偿权是指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代位求偿权是什么意思
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十五条 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
(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第十六条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
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七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十八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
第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二十一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次债务人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另行。债务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的人民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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