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客户情况区别对待:
1、对于非恶意、资信较好的客户应继续保持业务往来,了解客户的实际情况,如果客户仅仅处于暂时的付款困难;
可以适当延期,不能轻易得罪客户,力争在不影响双方关系的情况下收回欠款,并获得客户违约金或其他补偿;
2、对恶意及资产状况出现严重不良的客户应采取一切合法手段,将损失降到最低。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
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二、租赁合同无效如何处理
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出租人应当返还剩余未履行的租金。
租赁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出租人有权保留其已获得的租金或者叫占有使用费,承租人无权就该部分租金请求返还。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租赁合同违约如何处理
租赁合同违约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2、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3、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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