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用品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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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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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劳动保护用品都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劳动保护用品都有哪些

一、劳动保护用品都有哪些

劳动保护用品有,工作服、工作帽、围裙、口罩、手套护腿、防毒面具、防护眼镜、防护药膏、防寒用品、防晒防雨的用品等。

劳动防护用品是为了保护工人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用于防护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在强烈辅射热或者低温条件下的操作,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作以及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湿或者特别肮脏的操作等。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者减轻人身伤害和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提供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也不得购买、使用超过使用期限或者质量低劣的产品,确保防护用品在紧急情况下能发挥其特有的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劳动保护用品是什么

(1)头部防护:佩带安全帽/头盔等,适用于环境存在物体附落的危险;环境存在物体击打的危险。

(2)附落防护:系好安全带,适用于需要登高时(2米以下);有跌落的危险时。

(3)眼睛防护:佩戴防护眼镜、眼罩或面罩,适用于存在粉尘、气体、蒸汽、雾、烟或飞屑刺激眼睛或面部时,佩戴安全眼镜、防化学物眼罩或面罩(需整体考虑眼睛和面部同时防护的需求)

(5)足部防护:佩戴防砸,防腐蚀、防渗透、防滑、防火花的保护鞋,适用于可能发生物体砸落的地方,要穿防砸保护的鞋;可能接触化学液体的作业环境要防化学液体;注意在特定的环境穿防滑或绝缘或防火花的鞋。

(6)防护服:保温、防水、防化学腐蚀、阻燃、防静电、防射线等,适用于高温或低温作业要能保温。

(7)听力防护:根据《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选用护耳器;提供适且的通讯设备。

(8)呼吸防护:根据GB/T18664-200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选用。要考虑是否缺氧、是否有易燃易爆气体、是否存在空气污染、种类、特点及其浓度等因素之后,选择适用的呼吸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第六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

三、劳动者休息权有哪些

劳动者休息权有:

1.享有法律规定的休息时间总量的权利。

2.享有在法定节假日休息的权利。

3.享有法律规定的年休假时间的权利。

4.享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时间内休息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对于劳动保护用品都有哪些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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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护肤品都有发票吗,我买了一个护肤品,商家打着泰国的牌子,用着过敏了,想知道是不是三无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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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网上买的护肤品,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网站查登记,显示已注销。我要求工厂退货退款可以吗?
[律师回复] 如果是网购的,可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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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都有哪些
凡男女职工从事同样的工作时,享有领取同等劳动报酬的权利;对女职工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拒绝录用,或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其工资待遇;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对女职工的身体健康特别有害的工作;实行女职工“四期”(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间)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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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作者的作品修改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是
[律师回复] 署名权是作者表明其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它是作者最基本的人身权利;
修改权是作者在其作品发表之前或者发表以后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作者保护其作品不受歪曲和篡改的权利,它是作者人身权利中的重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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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由于著作权中的这几项作者的人身权利原则上只能由作者本人享有(即使当作为作者的公民死亡后,其人身权仍旧可以通过其作品的存在而得以体现),并且可以于财产权而单独存在;也由于这几项权利与作者本人的品德、才智、声誉、荣誉直接相关,并且涉及到作品的归属,以及作品是否真实地反映了作者的创作原意等方面,因此,对作者的这几项权利的保护,不仅仅是作者生前的问题,也是一个永久性问题。不能设想,虽然古典名著《红楼梦》的作者曹雪芹早已谢世,这部作品从财产意义上说早已进入公有领域,我们就可以更换原作者的署名或者把作品中涉及的特定的历史环境改头换面。倘若如此,我们就无从保障作品,特别是优秀作品在世代相传中得到更好的传播和利用。此外,如果对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给予法律上的永久性保护,那么,当保护期届满后,假如有人更动了作者的署名或者作品的内容,虽然可以被所谴责,但由于这种行为已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范畴,因而也就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将这类行为作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予以更有效的制止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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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肤品有没有没有产品的保质期限?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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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 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2)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 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4)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护士倒卖药品犯法吗
[律师回复] 对于护士倒卖药品犯法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肯定犯法了  
一、药品是特殊商品,我国实行的是专营许可证制度,无证经营的,即属违法。  
二、任何个人,包括医生、护士,那怕是专家,就其个人而言,都无权擅自从事药品买卖活动。  
三、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四条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设置标准: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四)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五)具有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监管的条件;  
(六)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国家对经营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的区域;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国家对经营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综上,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事药品批发、零售工作,当然是可以的。如果是个人私自从事药品买卖活动,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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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喜欢自己写小说,经常在网上发表文章,但是现在有人侵权,想知道文学作品著作权都能保护什么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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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它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一般分为纯艺术品和实用艺术品。
  实用艺术品是指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艺术作品,是造型艺术之一。实用艺术品既是物质产品,具有物质实用功能,又是具备审美功能的艺术品。我国以前不保护本国国民的实用艺术品 在美术界,对实用艺术是否属于美术作品,认识不一。《伯尔尼公约》第2条规定,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由各国自定,如果不给予工业产权的保护,则至少要给予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现在,实用艺术品在我国可以按美术作品保护。如果申请外观专利的保护,可以以工业产权保护。
  
(二)建筑作品 (广义:包括建筑物本身,还包括建筑设计图,模型)
  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势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中只包括建筑物本身,设计图和模型单列出来受保护。
  《伯尔尼公约》现行文本规定,建筑以及与建筑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建筑作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建筑物本身(仅指外观装饰或设计上含有独创性成分的建筑物); 二是建筑设计图与模型。一个建筑施工图属于建筑艺术作品的一部分,也理当受著作权保护。
  建筑物本身(仅指外观,装饰或设计上含有独创性成分的建筑物)。原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对建筑作品的保护,现在同美术作品一起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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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实行特殊劳动保护都有哪些
保护女性员工健康:经期禁止高海拔、低气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类体力劳动;孕期禁止第三类体力劳动和禁忌劳动,孕7月后禁长时间和夜间工作;产假不少于90天;哺乳期禁第三类和其他禁忌劳动、长时间及夜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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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为了能挣钱比较多,就发现有人传播淫秽物品,靠着还获利了,他也走上这条道路了,还进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了,现在要做辩护的,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传播淫秽物品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受被告人王母亲张委托并经被告人本人同意,担任其辩护人。根据本案案卷材料和庭审情况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吧论坛不属于被告人王某所有、管理或使用
1、吧论坛属于刘所有
2、王管理义务截止到其离开刘
二、吧不是提供直接链接
吧论坛上面的淫秽图片主要是超级版主“懂您”直接发布的,而并不是论坛提供的直接链接。将提供直接链接作为犯罪行为处理,是因为提供直接链接是一种直接故意、主观恶性大同时链接的一般是网站,其淫秽信息量很大。而在自己所有或管理的网站上他人发布淫秽信息则大部分情况下不属于直接故意、主观恶性较小,且发布量非常有限。因此,在上述司法解释中,只是将提供直接链接作为犯罪行为,而没有将网站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对他人发布淫秽信息的行为设定为犯罪。
()3号司法解释,加大了对传播淫秽物品行为打击力度,将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淫秽信息的行为定为犯罪行为。但是根据“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原则,该司法解释不适用本案。因此,指控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无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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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的《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款明确将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一起列入其保护范围,同时该条第七款规定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即建筑物、设计图、建筑模型均可受到我国著作权的保护。
但并不是所有的建筑作品都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并且必须具有审美意义。即作为著作权法客体的建筑设计至少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独创性。独创性是指由作者(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构思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表现形式完全不同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但建筑作品不同于小说、诗歌、绘画等文学艺术创作,因其必须是从功能上要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实际需求、并且受到技术、规划、周围环境、地质结构等条件的制约,因此它的创造性要求应是较低的,作为建筑作品,它的独创性更多的应该反映在它是创作完成的(当然这并不排除设计师在设计过程中对已有建筑的借鉴),当该创作并没有与已有作品接触后且与该已有作品实质相似,即应认定为具有独创性。
2、可复制性。可复制性,指著作权只保护作者思想的表现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一种知识产品,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必定要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如书、画、图等)表现出来。建筑设计实质也是一种对设计条件、设计要素等信息的组合、安排,这些组合与安排必须要通过设计图纸、建筑模型或建筑物本身作为载体表现出来,这些载体是可以复制的,仅仅在一个设计师头脑中的未通过任何方式表达出来的设计思想是无法复制的,这样即使是再好的设计理念也不能够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3、具有审美意义。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建筑作品定义为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这就要求该建筑作品是具有艺术美感的,那些仅仅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求,仅有门有窗有墙有顶而没有任何艺术美感的房子不能称之为建筑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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