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借贷关系中的现金交付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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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何认定借贷关系中的现金交付?如果是借贷金额较小的,出借人主张现金交付的,结合借条等证据可以认定已完成实际交付。对于出借人主张以现金交付的方式出借较大金额款项的,则应通过对出借人的经济实力审查、出借人银行流水明细分析、借条出具时间、有无相关证人证言等情形进行全面审查,进而认定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到借款人手中。
如何认定借贷关系中的现金交付

一、如何认定借贷关系中的现金交付

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只有交付了借款,民间借贷关系才会成立。交付借款一般可以采用现金、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形式。

民间借贷中采用现金交付的,如果是借贷金额较小的,出借人主张现金交付的,结合借条证据可以认定已完成实际交付。对于出借人主张以现金交付的方式出借较大金额款项的,则应通过对出借人的经济实力审查、出借人银行流水明细分析、借条出具时间、有无相关证人证言等情形进行全面审查,进而认定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到借款人手中。如果借款人的抗辩事由足以引起法官的合理怀疑,法院还应进一步审查借款事实,在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应根据证据规则进行认定。

二、民间借贷,现金交付的借款,法院会怎么判

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的,应当对是否形成借贷合意、借贷内容以及款项交付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借款合同、借条等是借贷双方形成合意的凭证,推定借贷事实发生的初步证据,但是在现金交付的借贷中,借款人可能会提出借贷没有实际发生的抗辩,这种情况下,法院要对借贷事实是否实际发生,由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借款必须要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出借人仅有借据并主张现金交付的情况下,法院要借贷是否实际发生进行重点审查,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的时间、地点、款项来源、出借人的经济状况、借贷双方的关系、本地区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习惯、当事人的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综合判断审查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实务中,借款金额的大小是首要审查的因素。

对于数额较大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仅凭借款合同、借条等主张权利,未提供支付凭证的,借款人否认借贷实际发生时,法院会进行重点审查,要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审查。正常情况下,出借人主张现金交付的数额越大,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越小。

对于数额较小的现金交付,一般情况下借据即能证明双方借贷有合意,又视为是款项交付的凭证,可以认定借贷事实的存在,出借人主张现金交付的数额越小,法院支持的可能越大。

对于金额大小的界定,并没有明确的标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根据出借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差异,由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认定。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在民间借贷中,尤其是金额较大的借贷,应当尽量以转账方式进行款项交付较为安全。

关于如何认定借贷关系中的现金交付的问题,就为大家介绍到此。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主张现金交付的金额越大,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越小,有些地区的司法实务中,要求超过一定数额的民间借贷,必须提供支付凭证,如果不能提供的,法院不支持出借人的诉讼请求是常态,支持了才是例外。要是你在这方面有遇到什么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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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5日,原告张小军(化名)向,要求被告赖云强(化名)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原告诉称,原、被告是朋友,2012年2月7日,被告因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月利率1.5,一个月内归还,被告出具了借条。但现在被告拒不归还借款,故诉至。被告辩称,借条确实是被告所写,但原告并没有依约定将钱款借给被告。当时原告需要钱款的时间较紧,与原告协商时已是晚上,银行已关门,而被告第二天一早要去外地办事,双方就约好被告于当日先写好借条给原告,原告第二天到银行转款给被告。但第二天原告并没有转款,被告只好临时以4分的高息向另一朋友温某借款15万元。被告提交了其朋友温某向被告的转帐15万元的单据,并申请了其朋友温某出庭作证。温某在庭上证明被告向其借款时是陈述了原告未及时向其打款,故向其借款的情况。同时被告还申请了收款方的生意合作方提交的证词,证明被告只向其打款15万元及打款时间为2012年2月8日的事实。被告要求原告出示向被告转款的凭证或其它付款证据,否则不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对此补充陈述,自己是当场将现金交由被告,并提供借款前4日、即2月3日的取款11万元的凭证,同时原告认为自己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即完成了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是否归还借款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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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据
借据一般是由借款人书写并签字盖章的债权凭证,表明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内容一般记载借款人、出借人、借款数额、借期、利息、借款时间等。按照通常的交易习惯,借据是在出借人交付借款的同时出具的,在借款人实际归还借款后销毁,或者以出借人出具收条的方式予以作废。但随着民间借贷市场供需双方力量对比的失衡,很多时候,借款人系在实际收到借款前就向出借人出具了借据,此种情况下的借据,则在内容上和性质上更接近借款合同了。
(二)收据
收据或收条是表明收到他人交来的钱款的凭证。通常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会以收条方式表明借款人收到出借人支付的借款,而企业作为借款人的情况下,则一般通过出具收据的方式,以方便会计入账。收据或收条的内容通常会载明付款人、收款人、收到款项的数额、时间等。在民间借贷中,收据或收条除了在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出具,从而作为出借人主张借贷关系的证据外,还可能在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时候由出借人出具,从而作为借款人据以抗辩借款已经实际归还的证据。收据或收条从内容上和性质上看,与借款合同和借据不同,更强调款项的实际给付而不是双方之间的借款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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