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遗产纠纷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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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遗产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是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但是需要提醒相关人员注意的是,因为是通过诉讼方式来进行解决,所以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是三年的时间。更多关于房屋遗产纠纷怎么处理的问题,可以从下方文章中了解。
房屋遗产纠纷怎么处理?

一、房屋遗产纠纷怎么处理?

房屋遗产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是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

(一)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

(二)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像这样的财产必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

二、死亡遗产继承比例是怎样的?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根据法定继承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但是,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顾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不能多分,而且还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时,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里包含两个条件:首先,被继承人经济上或生活上有困难,需要继承人扶助;其次,继承人有条件和能力,却不扶养被继承人。两者需要同时具备。如果被继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继承人没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都不适用该规定。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分割遗产,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可以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三、继承遗产纠纷的起诉程序怎么走?

1、立案起诉阶段

诉讼的开始是要先到法院立案,立案通过后书记员才能排期和确定开庭时间。立案时需要做好相关的准备。

(1)整理资料和证据:立案前需要先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包括原被告的个人信息资料和相关的继承诉讼证据,例如遗嘱公证书、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和赠与扶养协议等等。

(2)书写和递交起诉状

2、庭审阶段

立案通过后,法院会发送传票,传票中会记载开庭的时间以及原告提供的各项起诉材料,供由被告参考并提出质证意见。在庭审期间,双方可就针对证据的效力、证据的证明能力以及证据是否真实合法等进行法庭辩论。甚至有和解意愿的,能当庭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和解。

3、诉讼执行阶段

庭审结束后,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了判决,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异议或者是上诉的,该判决生效。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仍拒不履行,原告可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是继承人之间就继承遗产等事项发生纠纷的,那么就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是诉讼的方式来予以处理。房屋遗产纠纷怎么处理,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解答。希望本篇文章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刻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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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房屋遗产继承纠纷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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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行协商
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协商虽然是在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但也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所以,必须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种方式.再者,协商后达成的协议也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基础上达成。
(2)合法原则。分清是非是协商解决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标准是继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规定。经协商达成的协议本身也要合法,否则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
(3)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为达成协议,为了各自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这种协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护。
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由协商解决完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因此处理后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亲情,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由于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不需经过别人的调解,更无须诉诸,节省了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同时,由于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因而能够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继承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提讼
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提讼。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因此,有关当事人之间因继承发生纠纷后,不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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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所以,必须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种方式.再者,协商后达成的协议也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基础上达成。
(2)合法原则。分清是非是协商解决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标准是继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规定。经协商达成的协议本身也要合法,否则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
(3)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为达成协议,为了各自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这种协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护。
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由协商解决完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因此处理后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亲情,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由于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不需经过别人的调解,更无须诉诸,节省了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同时,由于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因而能够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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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继承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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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房屋遗产继承纠纷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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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法原则。分清是非是协商解决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标准是继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规定。经协商达成的协议本身也要合法,否则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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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由协商解决完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因此处理后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亲情,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由于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不需经过别人的调解,更无须诉诸,节省了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同时,由于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因而能够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继承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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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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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继承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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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
(一)、2007年7月9日,被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由上诉人魏某某出租广场A1-C59房屋给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租赁期限为2007年7月10日起至2008年7月9日止。自双方签订合同后,该房屋一直由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并且一审也认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李某某应当在房租租赁期限届满后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但自从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该房屋,并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截止到一审判决做出的2008年7月4日,至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期限还差5天,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在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房屋的一年时间里,该房屋的使用受益权都在李某某手里,李某某也一直在正常经营,并且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其一直在使用收益。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律最基本的原则是公平原则,而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李某某155000元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在我国无论是侵权法里的侵权责任还是合同法里的违约责任都始终贯穿着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那就是损害填补原则。法律的目的在于弥补因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损失,使法益恢复到未被侵害之前的状态。而法律严格禁止当事人因此而获得法外利益,具体到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收益该房屋,并且直到现在也未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该房屋,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房屋租赁费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而一审判决却对此事实予以不顾,做出错误的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服该判决。
(二)、一审判决曲解法律,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不确定的法律关系明确化,法律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并且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本案中,被上诉人高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与魏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连贯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根源还在于被上诉人高某某的无权转租行为,一审判决不能把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假使一审判决正确,它也应当在判令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的同时判令被上诉人高某某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这才是公平公正的判决。因为被上诉人高某某并非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也是一审的被告,而一审判决却回避了这个问题,将原本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明显的是在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结合(2007)滨民二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其并未判决被告高某某承担任何责任,可见一审偏袒高某某的行为更加明显,不能叫人心服。
二、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因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也就是说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本案一审的立案时间是在2007年的年8月,而做出判决的时间是在2008年7月4日,审理期限长达近一年,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而一审判决在2008年7月4日做出后,直到2009年2月20日才送达给上诉人,整整拖了长达7个月的时间,程序的严重违法,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四款的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二审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一审判决严重的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法律丧失公信力,希望二审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法法定程序,请求二审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市中级人民
上诉人:魏某某
二年月日。
2020房屋遗产继承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自行协商
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协商虽然是在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但也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所以,必须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种方式.再者,协商后达成的协议也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基础上达成。
(2)合法原则。分清是非是协商解决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标准是继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规定。经协商达成的协议本身也要合法,否则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
(3)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为达成协议,为了各自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这种协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护。
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由协商解决完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因此处理后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亲情,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由于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不需经过别人的调解,更无须诉诸,节省了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同时,由于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因而能够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继承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提讼
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提讼。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因此,有关当事人之间因继承发生纠纷后,不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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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房屋拆迁如何处理?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遗产纠纷房屋拆迁如何处理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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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几十年前,她姥爷给她留了一套产房,这涉及到遗嘱问题,请问一下房屋遗嘱纠纷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就针对你提出的房屋遗嘱纠纷问题解释如下:
  谢谢法官为我主持公道,让我这下半辈子有了生活保障。当原告张某从法官手中接过18万元的存单时,激动之情溢于言表。而作为案件第三人的赵某也高兴地说:;当初是我不懂法,才会给法官添那么多麻烦,如今房子保...
  谢谢法官为我主持公道,让我这下半辈子有了生活保障。”当原告张某从法官手中接过18万元的存单时,激动之情溢于言表。而作为案件第三人的赵某也高兴地说:;当初是我不懂法,才会给法官添那么多麻烦,如今房子保住了,这18万我给的值。”10月26日上午,尽管窗外已经上演了初冬的寒冷,但是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行政庭的办公室内却洋溢着暖暖的温情,一起行政诉讼案件通过多方协调,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 提起这起案件,还得从原告张某的老公李某开始说起。
  丈夫不忠 前妻休夫 李某和张某是半路夫妻,在张某之前,李某曾有过一段婚姻。20年前,李某经人介绍与前妻赵某相识,当时李某家境贫寒,吃苦耐劳的赵某没有嫌弃李某,毅然嫁给了他,并且俩人通过承包开山产石而发家致富,在村里盖起了两间两层楼房。婚后,赵某生育了一个女儿,而李某忙于工作很少回家照顾妻女。岂料李某能和妻子共患难,却不能享富贵,在自己的生活得到改善后,竟然与一名饭店服务员好上了。 赵某发现丈夫出轨后,试图以重婚罪起诉李某,但是考虑到尚在襁褓中的女儿,为了不让女儿长大后被人嘲笑有个坐牢的父亲,于是打消了起诉重婚的念头。但是,秉性耿直的赵某无法忍受丈夫的背叛,于是向江阴法院起诉离婚,而当时李某为了逃避赵某无休止的吵闹,离家出走躲到了上海。
  丈夫离家 房产错登 赵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而李某躲在上海不肯露面。1996年,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和赵某离婚,女儿归妻子赵某所有,俩人婚后房产二间二层楼房一人一间,东面的一间二层楼房归李某所有。李某离家出走那年女儿仅三岁,有人劝赵某趁着年轻再嫁,但是赵某担心女儿会被人背后指拖油瓶,受到委屈,于是含辛茹苦独自抚养女儿。 1998年,房管部门对农村房屋进行房产登记,想到丈夫常年不着家,知道他们夫妻离婚的人也不多,于是赵某向登记人员隐瞒了离婚的事实,并将属于前夫李某的一间二层楼房一起登记到了自己名下。
  半路夫妻 相濡以沫 2002年,李某在上海混不下去了,于是又回到了江阴老家。虽然住在法院判决给他的那幢房子里,但是时常受到前妻的冷嘲热讽,让他有一种寄人篱下的感觉。经历了这几年的折腾,李某回到村里时已经一贫如洗,从当初村里有名的小老板变成了普通的打工者,可谓家庭和事业都一无所有。 2003年,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村的张某,当时张某的丈夫已经去世,留给她一个上小学的儿子和一间老房子。张某靠给工厂做饭、打扫卫生维持生计,为人善良,朴实贤惠。为了今后的生活有个依靠,为了再次能感受到家庭的温暖,俩人决定登记结婚,成为半路夫妻。而为了耳根清净,李某索性搬到了张某家中生活。结婚后,生活虽然清苦,但是俩人都十分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婚姻,相亲相爱,相敬如宾,李某也把张某的儿子当亲生儿子一样疼爱。然而,幸福的生活总是那么短暂,两年后,李某被检查出患有癌症。 遗嘱赠房 两妻争房 为了给丈夫治病,张某花光了自己的积蓄,还欠下一万余元外债,对丈夫可谓仁至义尽,而当李某想在有生之年回到自己的房屋居住时,却遭到前妻的反对。看到前妻如此冰冷绝情,而现任妻子如此有情有义,2007年1月,李某在弥留之际写下一份遗书,将法院判决给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妻子张某,并请来村主任作为见证人。
  丈夫去世后,张某独自料理了丈夫的丧事,由于自己有房子住,张某便没有立即向丈夫的前妻赵某提出收回房屋。今年年初,村里为了经济建设进行拆迁,赵某的房屋刚好在拆迁的范围之内,按照相关政策,赵某可以拿到一大一小两套安置房。得到这一消息后,张某向赵某提出自己想拿一套小的安置房,并有丈夫的遗嘱作为证据,但是赵某却以;房产证上只有我一个人的名字”为由,断然拒绝了张某的提议。通过查证,张某发现原本属于丈夫的房产确实登记到了其前妻名下,于是一纸诉状将房产登记部门告上法庭。法院经过调查,追加赵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协调 皆大欢喜 法院经过调查后认定,赵某名下的房产中,有一半是属于前夫李某的,而房产登记部门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将属于李某的房产登记到了赵某名下,导致张某的利益受损。为了挽回张某的损失,同时又让赵某能心服口服,法官组织了房屋登记部门,耐心地做三方的协调工作,希望赵某能按照拆迁安置房小户的一半市场价,即22万元现金作为补偿。在协调时,法院还组织了村委、拆迁部门、城市建设指挥部等多家单位共同参与。 最初赵某怎么都想不明白,自己当初和丈夫一起建造的房屋,怎么能凭丈夫的一份遗嘱就被别的女人抢去一半呢,更何况,那么多年来,丈夫从来没有尽过丈夫和父亲的责任。村里人都觉得,让赵某分一半房子出来简直比登天还难。于是法官做赵某工作,让其意识到,当初登记房屋的时候,是赵某的隐瞒,导致了产权错登,如果赵某不能作出补偿,法院将督促房产登记部门启动撤销登记程序。 而原告张某本来也执意要拿回丈夫赠送给自己的房子,但是考虑到丈夫确实有负于前妻,而自己跟丈夫只生活了三年多,于是作出让步,只要求赵某一次性补偿18万元。
   经过法官多次协调,最终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张某拥有李某名下的一间二层楼房的所有权,自愿将该房归并给赵某,赵某一次性补偿18万元;张某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提出房屋补偿要求;因讼争房屋已列入拆迁范围且正在进行,房产登记部门不再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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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姐姐的朋友最近得到了附近邻居房屋的遗赠,可是邻居的儿女认为不公平,就引发了纠纷,所以想问一下房屋遗赠纠纷如何解决呢?
[律师回复] 房屋遗赠纠纷就好比于合同引发的纠纷, 但相比买卖、借贷、租赁等民商事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有其独特的属性,主要表现在:
1、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一方系需要扶养的公民,包括老人、丧失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人,另一方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者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
2、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不仅仅是单纯的物或者钱,而是扶养人负有对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被扶养人生前享有受扶养和照顾的权利,享有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
3、遗赠扶养协议是从签订的时候生效,然而双方履行协议的时间不同,扶养人应履行的义务是从协议生效时开始,而享受的权利,是从被扶养人死亡时开始,相反,被扶养人从协议生效时就开始享受权利,而遗赠财产的转移是从去世后才能开始;
4、法律设置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有利于被扶养人的生活,使被扶养人等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生活有保障,能够安度晚年,有利于发扬我国赡养、敬重、照顾孤寡老人的优良传统和民间互助互济的风尚,同时也能减轻被扶养人所在组织或者国家社会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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