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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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征收农村土地的补偿标准需根据土地资源条件,土地类型,土地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等各方面的因素计算,各地土地征收过程中要面临的实际情况是不一样的,因此,在农村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多少的这个问题只能由各地政府规定。
在农村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一、在农村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征地补偿标准需要根据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计算。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可征收农村土地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三、征收农村土地的补偿金有哪些?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可见,在农村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多少的这个问题没有固定的数值,在征收农村土地的过程中补偿方式是多样化的,不一定只有货币补偿。如果您遇到了相关的法律问题,希望得到律师的帮助,可以通过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与律师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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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农村建设用地招商引资补偿标准是多少?农村建设用地征用补偿标准
[律师回复] 现将《葫芦岛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管理,依法保障土地征用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征用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原则: (一)维护国家利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在补偿安置过渡期应得到补偿; (四)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确定,而对由于技术等个别因素带来的收益则不计算在内。 第五条 土地原用途主要地类的确定。 (一)旱地是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 (二)水田是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稻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水旱轮作地。 (三)菜地是指以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用地。菜地包括: 1、土地利用现状图与现用途均为菜地的; 2、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是菜地,现用途为非菜地,其现用途不满3年的(超过3年的,按现用途确定地类); 3、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是非菜地,而现用途种菜已满3年的。 (四)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五)园地是指种植以采集根、茎、叶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果树苗圃等用地。 第六条 下列情况视为耕地: (一)坡度低于25度,开垦之后连续使用3年(含3年)以上的土地; (二)原是耕地,后改作果园、葡萄园、花卉园以及培育和种植果苗、其它苗木花卉等少于5年的土地; (三)以种植水稻为主、养鱼蟹为辅的稻鱼(蟹)混合种养水田。 第七条 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一)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人均耕地情况和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确定安置补助费:l亩(含1亩)以上补助8至11倍;0.5亩(含0.5亩)至1亩,补助11至13倍;0.3亩(含O.3亩)至0.5亩,补助13至15倍;0.3亩以下,补助15至20倍,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第八条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一)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衣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二)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补偿。(三)征用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及其他未利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5倍实行一次性补偿。 (四)征用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补偿。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一般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但是,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果园中果树的补偿执行附表七标准的,不再付给安置补助费。 第九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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