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罚款怎么撤销
对于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行政处罚确有相关违法情形,满足撤销条件,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撤销行政决定的判决,并可以责令被告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二、行政处罚应该如何撤销
行政处罚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撤销。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三、行政处罚怎样举行听证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行政决定后三日之内为期限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当提前通知当事人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听证一般公开举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由委托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当事人对其进行申辩和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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