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欠了一身债务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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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延期还贷或者分期还贷,并且可以检查债务所约定的借款利息最高是否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如果超过的部分属于无效的违法利息,可以不用偿还。当我们遇到如果是欠了一身债务怎么办时可以参考以下相关内容。
如果是欠了一身债务怎么办

一、如果是欠了一身债务怎么办

欠下一身债务可以双方协商或者清偿。如果债务人是暂时还不起钱,过一段时间就可以偿还,那么可以先和债权人进行协商解决,可以分期付款或者是延长期限等等。如果债务人是永久还不起欠款,则债权人需要申请法院进行清偿。可以组成清算小组,对债务人的财产价值进行清算,按照清偿顺序进行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借款人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债权人诉讼该注意哪些事项

解决此类纠纷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诉讼只是其中方式之一。其实,还有一种简单的方式即向人民法申请支付令,此方式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若您选择了进行诉讼,那么应注意做好诉前的准备工作。

1、注意证据的收集

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债权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欠款纠纷中,债权人在起诉前一定要收集好能说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如协议,合同,送货单,提货单,电话录音等等。对于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另外,须注意对于收集的证据要及时,一般是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否则,可能对方已超过举证期限而不予质证。

同时,为了确保将来判决的执行、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在起诉之前或起诉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诉讼时效不应忽视

欠款纠纷,诉讼时效至关重要,如果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具体时效的起算一般以权利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未主张权利的,建议债权人不要盲目起诉,应当寻找专业人士采取补救措施,如与债务人重新达成还债协议等等。

三、欠债不还起诉流程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提交因纠纷提起的诉讼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如果是欠了一身债务怎么办,债务人或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了解真实情况,根据收入情况减少或减少或浮动还债。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的有关问题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清偿债务,部分债务分期清偿。每期债务清偿期满后,债务人应当清偿相应的债务。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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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欠债人死了,债务如何办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如果欠债人死了,债务如何办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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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人怎么样查明债务人身份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债权人怎么样查明债务人身份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权人怎么查明债务人身份
个人借贷要注意债务人的身份问题,有两点值得注意。
首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当债权人索款时则以不是本人笔迹为由,拒绝偿还。如借条为打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栏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签名、盖章、按手印。
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直接的后果是,债权人在日后的诉讼中,将不得不面对公司或企业与借款人之间的相互推诿,从而为债权的实现带来麻烦。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你在借款给你的朋友时,最好能够留下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从而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准备。所以借条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填写。
财产调查主要应在以下几方面着手
1、银行存款调查
银行存款是最方便执行的财产,因而成为执行人员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首要指向。这里所说的“银行存款”是指被执行人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并不仅仅是在银行的存款。
2、不动产调查
不动产执行在实际执行案件当中,一般都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
第一不动产价值比较高,处置变现程序完善。
第二基于其属性,不动产转移隐匿比较困难,更容易调查。
3、动产调查
动产是相对于不动产而言的一种财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主要包括四类:机动车辆、机器设备、库存原料及产品、个人用品。
动产相对于不动产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可移动,不易查找;二是无需登记,不易掌控;三是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容易隐匿。因而在执行实务中,相比于调查不动产,调查动产需要付出更多精力和代价。
4、投资调查
投资包括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期货、基金、债券、保险或在其他企业的投资权益等。投资调查的范围主要包括:股票;期货;基金;债券;保险;在其他企业的投资收益。
5、其他财产权调查
实际执行工作中有一些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容易被忽略,针对一些特殊的执行案件,此类财产也应纳入我们的调查范围,比如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出租车营运权等。
债权人在追讨债务的时候有哪些注意事项
1、签署有效的书面合同
虽然法律规定合同也可以口头形式达成,而且不签合同也并不等于事后就一定追不回货款,但出于事后“口说有凭”,避免债务人事后抵赖不承认或狡辩的风险作考虑,签署一份有效的书面合同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2、核实、收集债务人的主体身份信息
详实的债务人主体身份信息,是债权人事后能启动诉讼方式来催讨货款的前提性条件,也是能否安全、有效的追讨货款的关键性条件之一。在签署合同、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尽量的核实收集债务人真实的主体信息,债务人为个人应注重收集有关债务人的家庭住址、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让对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债务人为公司的则应核实公司登记的真实名称,办公地址、经济状况,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形成有效的供、送货凭证
供、送货凭证是证明履行合同状况的直接证据,是供需双方事后进行货款结算的直接凭证,特别是在双方未形成对账的情况下,是债权人主张货款的最有力证据。所以,它的完善、有效与否往往直接关系后面的货款追讨。
4、要及时对账
特别是在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事前未能形成有效的供、送货凭证的情况下,事后的对账将是一个重要的防范货款结算风险的有力补救措施,这也是关系到能否安全有效的追讨会货款的重要条件之一。但是在现实中,千万要注意把握好对账的时机,要尽量避免在事后催讨不成情况下再来提要求对账,以避免债务人警觉,拒绝对账的风险。
5、注意收集、保存好相关债权债务凭证
这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合同遗失,供货单缺损等等情形,这给事后的追讨货款带来很大的诉讼风险。所以,要注意保存收集好有关交易合同、供/送货清单、对账单、欠条、银行进帐单的付款凭证、补充协议、还款协议等等可作为证明合同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证据,以便在事后快速、安全、有效的追讨货款中发挥有效的事实证据作用。
6、收集和保留债务人的财产线索信息
在现实中债权人向债务人催讨货款时,几乎所有的债务人都会以经营困难、经济困难、无还债能力等等借口、理由来推脱、逃避承担付款责任,而实际上很多债务人本身并不缺乏偿还能力,但是却种种行为来隐匿财产,隐瞒自身真实的经济状况来逃避付款。所以,无论是在建立业务关系的时候还是事后催讨货款的过程中,都要尽力的搜集债务人的财产线索,比如车辆、银行帐号、房产、对外的应收债权等等。以确保根据掌握债务人的财产信息,准确、快速、有效的追回货款及损失。
7、要注意追讨货款的手段、方式以及时机
现实中,几乎所有的债权人都经历过采取电话联系催讨、上门蹲守等等死缠烂打、硬磨催款的方式,可实际效果甚微,有的甚至有采取扣押债权人等激进方式来催款的,其结果因为触犯刑律,钱没要到,反而把自己给送进了牢房。所以,追讨货款一定要注意采取合法有效的手段方式,要注意催讨的技巧,要采取合法且具有一定威慑力的方式。
8、要注意法律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讼的法定有效期限。通常债权债务纠纷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的,则会失去法律的保护,丧失胜诉权。当然诉讼时效也会因为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中断后,诉讼时效则作重新计算。
9、向提讼的同时要提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就是债权人在的同时可向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债务人的相关财产。作为重要的诉讼措施,财产保全可以有效预防、保证债权人在通过诉讼获胜后能够通过得以执行裁决,顺利实现追回货款,挽回经济损失。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偿还债务吗
有甲、乙、丙三个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由于乙公司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所以无法履行向甲公司付款的义务。实际上,乙公司也是债权人,丙医院尚欠乙公司的货款也已到期,但是乙公司怠于实行追讨权。在这样的情况下,甲公司可否直接向丙医院要债?
根据《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因此,在本案中,乙公司可以直接找丙医院行使债权,但是甲公司所行使的债权也只能是丙公司所欠甲公司的相应债务部分,而不能超出原债权的范围。
代位权需依照法律的规定的条件及程序行使,否则不仅不能获得应得权利,反而要承担法律责任,得不偿失。
所以,通过上文的描述,我们知道了,甲公司只能向求乙公司行使债权,不能向乙公司的债务人丙公司行使债权。故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偿还债务。
债权人的自身债权的债权的代位权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代位权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简单而言,代位权就是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诉讼的提起条件不同于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二者的关系是条件和胜诉条件的关系。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释
(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什么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是有条件限制的,其中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该债权不得具有专属权。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不能作为行使代位权的对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那么,什么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据此,残疾赔偿权属于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的范畴,应视为专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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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欠债人死了,债务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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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务人身亡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尽量协商解决,对方应当依照判决履行义务。
2、对方拒不履行判决的,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其可执行财产。
3、如果对方确无偿还能力、无可执行财产,那么只能裁定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即对方有偿还能力后再向申请恢复执行。
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二步: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第五步: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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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欠债人死了,债务谁承担
债务人去世后,其债务处理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如果债务人留下了遗产,那么就需要用这些资产来偿还债务。如果继承人接受了遗产,那么就需要在继承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相反,如果继承人放弃了继承权,那么就不需要承担已故债务人的税务和债务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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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欠债人意外身故债务怎么办,债务人死亡债权人怎么起诉
[律师回复]
一、欠债人意外身故债务怎么办根据《继承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死者的债务,由其遗产偿还。偿还之后,仍有遗产,剩下的由继承人继承。如果全部遗产不足清偿债务,在用遗产偿还之后,对剩下的债务,继承人没有代替偿还的义务。当然,继承人如果自愿为死者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债务,法律也是允许的。但是,应该把死者个人的债务与家庭债务区别开。如果以家庭中某一成员的名义去借债,借来之后用于家庭生活,这个家庭成员死后,不应把这笔债务算在他个人身上,而应该由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死者留下的遗产无人继承,也无人接受遗赠,这些遗产应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有关单位所有。那么,死者的债务也就由接受遗产的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有关单位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对于死者生前应当缴纳的税款而没有缴纳的,和清偿一般债务一样,以死者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以全部遗产折价缴纳税款后,仍欠税款,继承人若自愿代缴,尽管其没有这个义务,也不应禁止。
二、债务人死亡债权人怎么对于这类案件,主要涉及到几个方面的问题:
1、原告和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有没有权直接以债务人的继承人为被告提讼,即原、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这要看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岀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按照上述规定,继承人承认继承,并不以接受继承的明确的意思表示为要件,因此关于遗产的法律地位应理解为,自继承开始(债务人死亡),遗产即归属继承人,继承人为数人时,各继承人共同继承,对遗产共同共有,也就是说继承人是遗产的共同共有人。而遗产是债务人(被继承人)全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由于债务人的债务未清偿,自债务人死亡开始,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继承人之间就存在着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即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有权被继承人,要求继承人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付债务。综上所述,原、被告的主体资格是适格的。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立有借据,双方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还款期限到后,甲没有还款,不久甲即死亡,遗有个人财产一批。甲死后为久,乙以甲的继承人为被告,要求其偿还甲的债务。此种情况,应予以立案受理。
2、继承人在诉讼前表示放弃继承权,债权人仍有权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被告提讼。当然,在前,如果债权人明确知道债务人的遗产已被处理完毕,也明确知道有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就无权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共同被告提起。
3、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也不愿参加诉讼的,是否继续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被告,进行实体审理的问题。如前所述,债权人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因此在诉讼中,继承人即使表示放弃继承,也可以继续把其列为被告,至于是否继续进行实体审理,要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被继承人(债务人)有遗产,则继续进行审理实体。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由于债务人(被继承人)有遗产,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就应依法受到清偿,因此在诉讼中,继承人即使表示放弃继承,也可以继续把其列为被告,进行实体审理,在依法确认债权人债权的前提下判决用债务人的遗产偿还债务。

2)被继承人(债务人)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应终结诉讼。根据继承法规定,死者的债务应由他的遗产来清偿,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继承人为被告,目的就是要求继承人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直接用遗产来清偿。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当承担义务的人,对债权人来讲,已无法实现其诉讼请求,诉讼继续进行也没有意义,因而应当终结诉讼。

3)被继承人(债务人)没有遗产,但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不能终结诉讼,而应当将其追加为被告,继续进行审理。如此债务属合伙债务,而其中一个合伙人死亡,且没有遗产,此时不能终结诉讼,而应追加其他合伙人为共同被告,进行审理,由其他合伙人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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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什么是债权代位,债权人自身的债权,如何认定代位权
[律师回复]
一、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代位权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简单而言,代位权就是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诉讼的提起条件不同于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二者的关系是条件和胜诉条件的关系。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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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什么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是有条件限制的,其中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该债权不得具有专属权。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不能作为行使代位权的对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那么,什么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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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离婚了净身出户债务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离婚了净身出户债务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协议一方净身出户的条款效力,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离婚协议成立的时间是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
签订《离婚协议书》属于夫妻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依法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因离婚涉及身份与财产双重属性,在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应当自双方达成明确的离婚意思表示,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达成一致的书面意见时(即签字)成立。
(2)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取决于所附条件是否成就。
离婚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意思自治,具有民事协议性质。离婚涉及到身份关系的变动,协议离婚以当事人双方合意为前提,且其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就是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被继承人身前债务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继承人接受继承,应当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也就是说,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就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了遗产继承,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没有清偿责任。若发生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时应如何处理?
处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1、先确定遗产。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死亡时,属于被继承人的那部分财产,往往还处在家庭共有财产状态中,其遗产尚未确定。因此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先要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份财产作为真正的遗产,以此作为清偿的依据。切忌不分青红皂白把被继承人家庭的财产都作为遗产并以这个“遗产”负责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2、区分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分清被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只有在严格按照前文定义确认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才必须依限定继承的原则办理清偿事务,即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反之,被继承人所欠下的债务,虽是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但是实际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的,就不能认定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而应作为家庭债务,由家庭成员共同负担。
3、明确清偿债务具体的程序。通常是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应首先用属于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后剩余的财产,才作为实际存在的遗产再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来进行分割。当被继承人的遗产主要是实物或不动产,不便清偿债务时,应按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的原则,可以先行折价或变现,然后再清偿债务,也可以采取共有等方法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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