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写行政诉讼的答辩书
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答辩书应当包括的内容有:答辩人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信息;答辩请求以及可以支持答辩请求的事实和理由;证明自身行政行为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行政诉讼原告如何写陈述词
行政诉讼中原告的陈述词应当可以较完整地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以及自身的诉讼请求加以表达出来。同时在起诉状中应当据自身诉讼请求提出相应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如何取消行政诉讼的委托人
取消行政诉讼的委托人的,需要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交取消行政诉讼的委托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由他人代书,并由自己捺印等方式确认,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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