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人诈骗155万判多少年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诈骗155万元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
1、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2、与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3、与招摇撞骗罪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三、涉嫌诈骗罪公安机关需查明哪些事实
(一)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五)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六)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3、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4、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5、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6、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7、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8、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9、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自行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10、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行为人诈骗155万判多少年,属于诈骗罪中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对应最高的量刑档次,按照刑法的规定应当给予较高年限的有期徒刑,并处以附加刑,是量刑规范化的落实和贯彻。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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