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鉴定能找关系吗
工伤鉴定找关系不可以,工伤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劳务关系是指劳务者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接受劳务的一方支付约定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中受伤,不属于工伤,只能叫人身损害,因此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也不能适用工伤赔偿。劳务关系中人身损害责任,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劳务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吗
劳务关系是指劳务者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接受劳务的一方支付约定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中受伤,不属于工伤,只能叫人身损害,因此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也不能适用工伤赔偿。劳务关系中人身损害责任,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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