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著作权登记是怎么操作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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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著作权登记是怎么操作的

一、音像制品著作权登记是怎么操作的

音像制品著作权登记操作的方式:由著作权人自行或委托他人向作品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登记申请。登记机关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审查,认定符合登记标准的,发给登记证明。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九条

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作品登记证按本办法所附样本由登记机关制作。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二、未经发表的作品是不是有著作权

未发表的作品也享有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作者完成创作后,即取得著作权,并且能够对抗第三人的侵权活动。

但是如何确认作品已创作完成有时比较困难,一般情况下,作品创作完成,就是指作者将要表达的思想感情和观点表达出来,为人们所知,并且构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这种已经完成的作品,可以是作者预定创作计划的全部,也可是一部分。只要作者的某一构思已经以某种形式完整地表达出来,即使是他全部构思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应视为作品在一定阶段的创作完成,自动取得创作权。

《著作权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怎么判

协作著作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共同享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著作权人按照各自创作的那一部分作品所应得的权利份额,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即按份共有。著作权按份共有的每个共有人,有全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但在转让时,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共同共有著作权,即共有的著作权人不划分各自对著作权所占有得份额,共同对合作作品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的著作权人在分割财产权力时,一般是平均分配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音像制品著作权登记是怎么操作的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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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音像制品著作权登记是怎样操作的
[律师回复] (一)根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本省的作者、其他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均可申请作品登记。
(二)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按《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和材料:
1、 填写作品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各一份,提交作品原件及复印件、作品说明书(说明创作构思、作品主要特点及内容等)各一份;
2、个人作者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创作作品申请登记的,着作权人还应提交着作权人及创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着作权人或创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合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合作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职务作品申请登记的,应提交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着作权人或专有使用权人的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合同及着作权归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申请登记的,申请人除按上述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作品照片两张(不大于3R,可电脑打印),一张贴在“作品登记申请书”左下方空白处,并在上面盖骑缝章,另一张随材料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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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著作权登记手续有什么
[律师回复] (一)根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本省的作者、其他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均可申请作品登记。
(二)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按《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和材料:
1、 填写作品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各一份,提交作品原件及复印件、作品说明书(说明创作构思、作品主要特点及内容等)各一份;
2、个人作者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创作作品申请登记的,着作权人还应提交着作权人及创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着作权人或创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合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合作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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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申请登记的,申请人除按上述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作品照片两张(不大于3R,可电脑打印),一张贴在“作品登记申请书”左下方空白处,并在上面盖骑缝章,另一张随材料提交。
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录音录像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著作权可以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法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做了不同了保护期限,又针对著作权主体和作品性质,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做了不同的规定,在此我做了一个简单的汇总,如有不足或者缺漏之处,不吝赐教。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恒久性和专属性,除发表权外,其他人身权的保护没有期限的限制,永久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所有的著作人身权为作者专有,不得转让和继承。  而著作财产权和发表权的保护期限是有一定限制的,根据著作权主体和作品性质不同,其保护期限有所区别:  
(一)作品的作者为公民,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作者死亡后,其保护期以作者死亡后次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第50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届满。  
(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予以保护。  
(三)作品和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的发表权、著作财产权以及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  
(四)合作作品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但50年的计算以合作作者中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为起算点。  
(五)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  
(六)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拥有著作财产权,该权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七)录音、录像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八)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有转播、将其录制在音像载体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该权利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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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著作权登记是如何操作的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音像制品著作权登记是如何操作的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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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我们是一家小的文化公司,拍摄的几部微电影小有名气,最近发现网上非法传播我们的作品,现在想问问音像作品著作权如何进行保护呢?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出版者、制作者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这里采用举证倒置原则,即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如果出版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取得词曲著作权人、录音制作者、表演者等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那些出卖版号,忽视审查责任的,承担责任是理所应当。在确定出版者主体上,一般情况下,权利人根据已经取得的侵权音像制品,起诉销售者和复制厂家,复制厂家为了摆脱责任,通常会提供复制委托书,来举证证明是哪家出版社来委托其复制,
然后根据复制委托书上盖章的委托出版单位,追加出版社为被告。这种做法符合当前著作权的立法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解释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但近年来有些地方的法院认为,如果出版者不能证明涉嫌侵权音像制品上署名的出版社和版号不是自己的,就认定是侵权音像制品的出版者。笔者认为,这种认定值得商榷。
首先侵权音像制品上的署名容易伪造。盗版音像制品的复制者为了其复制的音像制品能够顺利上市流通,通常会在封面或外包装上标注“某某出版社出版”,冒充正版。这种标注与复制厂家的SID码不同,不具有唯一性,可以根据需要随意标注,标注的有可能是根本不存在出版社,但更多的是出版社真实存在,但根本没有委托其复
制过盗版音像制品,或是曾经与复制者有业务往来,利用出版社出具的复制委托书,复制与原业务相同名称的盗版产品,盗用其名称和版号,即“挂羊头卖狗肉。”
其次法律依据不足,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复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这里的规定是指原告主张权利的权利认定,但没规定可以依据盗版音像制品上署名来认定谁是出版者。假设出现上述情况下,如果要求出版社来举证证明自己“没罪”,采用的是“有罪推定”原则,是错误的适用归责原则,同时也使出版者陷入很难证明自己“无罪”的窘境,加重了其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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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录音录像作品保护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著作权可以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法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做了不同了保护期限,又针对著作权主体和作品性质,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做了不同的规定,在此我做了一个简单的汇总,如有不足或者缺漏之处,不吝赐教。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恒久性和专属性,除发表权外,其他人身权的保护没有期限的限制,永久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所有的著作人身权为作者专有,不得转让和继承。  而著作财产权和发表权的保护期限是有一定限制的,根据著作权主体和作品性质不同,其保护期限有所区别:  
(一)作品的作者为公民,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作者死亡后,其保护期以作者死亡后次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第50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届满。  
(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予以保护。  
(三)作品和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的发表权、著作财产权以及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  
(四)合作作品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但50年的计算以合作作者中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为起算点。  
(五)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  
(六)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拥有著作财产权,该权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七)录音、录像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八)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有转播、将其录制在音像载体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该权利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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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著作权登记是怎样操作的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音像制品著作权登记是怎样操作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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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录音录像作品的权利保留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著作权可以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法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做了不同了保护期限,又针对著作权主体和作品性质,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做了不同的规定,在此我做了一个简单的汇总,如有不足或者缺漏之处,不吝赐教。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恒久性和专属性,除发表权外,其他人身权的保护没有期限的限制,永久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所有的著作人身权为作者专有,不得转让和继承。  而著作财产权和发表权的保护期限是有一定限制的,根据著作权主体和作品性质不同,其保护期限有所区别:  
(一)作品的作者为公民,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作者死亡后,其保护期以作者死亡后次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第50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届满。  
(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予以保护。  
(三)作品和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的发表权、著作财产权以及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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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  
(六)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拥有著作财产权,该权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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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有转播、将其录制在音像载体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该权利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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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著作权登记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作品著作权登记流程 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权利归属证明;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 (7)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办理时限: 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查询服务: 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站了解登记申请的办理情况,或与受理通知书上写明的承办人联系询问登记办理情况。 作品登记申请人、其他社会公众、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等对已登记的作品可以申请查询相关信息。 填表说明 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的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著作权人原始取得或继承遗产、接受遗赠、法定承受取得著作权的作品登记申请。通过转让、赠与或互易取得著作权的作品登记请填写著作权合同备案申请表。 各栏目填写要求: 填写“作品信息”说明: 1 作品名称 填写申请著作权登记的作品名称。各种申请材料中的作品名称应填写一致。 2 作品类别 申请者根据表格提供的作品类型进行选择。 1)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3)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4)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5)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6)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7)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选择此项时,应在下拉菜单中再进行具体选择,可选择类型包括:、电视剧、电视、纪录片、科教片、动画片等。应写明长度,多集的请写明集数。 8)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9)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其他作品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选择“其他”类时,请说明具体情况,不超过20个汉字。 填写“著作权人信息”说明: 1 姓名或名称 著作权人是自然人的,应填写真实姓名。 著作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填写名称全称。 姓名或名称应与身份证明文件一致。 2 类别 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作品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有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指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 机关法人,指获得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指获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法人,指获得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其他组织:是指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个人合伙组织、法人合伙组织、法人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筹建中的法人。 3 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类型包括: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等 事业单位证件类型包括: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社会团体证件类型包括: 社团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政府机关证件类型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企业法人证件类型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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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作品的著作权与肖像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肖像作品的与由于肖像是通过造型艺术手段再现人物外貌特征的视觉形象,因而,在一幅具体的肖像作品上体现两种权利,一是肖像人的肖像权,二是作品制作人的著作权。当肖像人自己制作个人肖像时,这两种权利归于一个人,不会有太大冲突;而当他人制作肖像作品时,这两种权利归属于两个不同的权利主体,因而两种权利经常处于矛盾的状态。处理这一问题,应遵循如下原则:1肖像著作权的行使,原则上应服从肖像权。即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不得展览、复制、发表或出售。国外立法对此有明文规定,可资借鉴。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肖像艺术作品,由于艺术品的生命力在于社会的承认,其价值在于公众对它的评价和认可,从艺术品的这一基本特性出发,可以认为,如肖像权人同意艺术家制作肖像艺术作品,就应当推定其同意艺术家本人就该肖像艺术作品进行一般的展览、复制和出卖等活动,但不得转让他人使用,如转让他人制作广告等;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艺术家对艺术品的上述处分活动,应作出明确的禁止约定。2肖像著作权的行使,须依肖像著作权人与肖像权人的约定。这种约定,可以在制作肖像之初进行,也可以在肖像制作完成之后进行。肖像权人同意肖像著作权人展览、复制、发表、出售的,肖像著作权人得行使其对作品的著作权。此种约定应以明示方式。如无明示约定,应视为肖像权人不同意肖像著作权人行使展览、复制、发表或出售的权利。但对于肖像艺术作品,应遵循前一原则所述,即肖像权人无明示禁止约定,应推定肖像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本人可以进行一般的展览、复制和出售等活动,但不得再转让他人使用。在实务中,涉及肖像作者著作权的纠纷,还包括以下情况:
(1)肖像作者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将肖像转交他人使用。肖像作者只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而对该作品所反映的肖像权,却不享有支配权。因此如果肖像作者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将肖像转交他人使用,并与该使用人达成协议,该协议对肖像权人无拘束力,肖像权人可依自己享有的肖像权对抗肖像作者和使用人所谓的使用协议,将该双方作为被告予以,追究其侵权责任。
(2)对他人创作的肖像作品经过艺术加工后,转交他人使用。一般来说,以人物肖像为中心的艺术品,作为临摹、创作的依据进行再创作的艺术活动,不认其为侵害肖像权,但是将这种再创作的艺术品用于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则超越了艺术活动的范围,侵害了肖像权人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过,在这里应当确立一个判断标准,即对他人创作的肖像作品的艺术再加工作品所体现的形象是否可辨认出肖像权人的原貌。如果经过艺术加工的作品具备肖像权人的相貌特征,可以辩认为肖像权人的原貌,无论其经过何种加工,都属于侵害肖像权行为;反之,则不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3)一个非法的肖像使用行为,既侵害肖像权,又侵害肖像作品著作权。这种侵权行为产生两个请求权,即侵害肖像权的请求权和侵害著作权的请求权。受侵害的肖像权人和受侵害的著作权人都有权向,请求被告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在程序上,两项请求权产生两个不同的诉权,可以分别行使。受害人如为两个人,两个请求权由两个不同的受害人分别行使,如果两个受害人在同一时期向,可合并审理,一并裁决。如受害人为同一个人,两个请求权如何行使,原则上应依权利人选择,可以一并行使,也可以分别行使,还可以择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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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变更登记怎样操作
[律师回复] 1、申请人可以自己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合同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登记。
2、申请人应当将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留存一份,便于在补正程序中保持文件内容的一致。
3、办理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合同登记可到登记大厅现场办理,也可使用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邮寄到中国软件著作权登记部。
4、申请表应当在线打印,请勿擅自更改表格格式;申请文件都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申请表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
5、申请人或代理人信息栏内的详细地址,请务必填写准确的实际联系地址,以便我中心邮寄证书或其它书面邮件。
6、著作权人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的应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并需加盖单位公章;
7、著作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并需提交非职务开发保证书或非职务开发证明。(下载《非职务开发证明》《非职务开发保证书》)。
8、著作权人为外国自然人的,应提交护照复印件,及护照复印件的中文译本,并需翻译者签章。
当事人需要变更软件著作权的,必须要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其实也就是变更了软件著作权的所有人。根据相关规定变更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是从登记机关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您好,我姐姐是一个播音员,我姐姐前几天的播音已经有录音了,我姐姐的录音仙子遭到了侵权了,申请了录音制品著作权保护,录音制品的著作权法保护期限有多长?
[律师回复] 您好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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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音像著作权怎么处理?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侵犯音像著作权怎么处理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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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作品著作权登记手续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作品著作权登记手续问题解答如下, 作品著作权登记流程
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权利归属证明;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
(7)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办理时限:
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查询服务:
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站了解登记申请的办理情况,或与受理通知书上写明的承办人联系询问登记办理情况。 作品登记申请人、其他社会公众、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等对已登记的作品可以申请查询相关信息。
填表说明
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的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著作权人原始取得或继承遗产、接受遗赠、法定承受取得著作权的作品登记申请。通过转让、赠与或互易取得著作权的作品登记请填写著作权合同备案申请表。 各栏目填写要求:
填写“作品信息”说明:
1 作品名称
填写申请著作权登记的作品名称。各种申请材料中的作品名称应填写一致。
2 作品类别
申请者根据表格提供的作品类型进行选择。
1)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3)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4)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5)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6)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7)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选择此项时,应在下拉菜单中再进行具体选择,可选择类型包括:、电视剧、电视、纪录片、科教片、动画片等。应写明长度,多集的请写明集数。
8)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9)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其他作品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选择“其他”类时,请说明具体情况,不超过20个汉字。
填写“著作权人信息”说明:
1 姓名或名称
著作权人是自然人的,应填写真实姓名。
著作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填写名称全称。 姓名或名称应与身份证明文件一致。
2 类别
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作品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有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指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 机关法人,指获得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指获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法人,指获得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其他组织:是指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个人合伙组织、法人合伙组织、法人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筹建中的法人。
3 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类型包括: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等 事业单位证件类型包括: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社会团体证件类型包括: 社团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政府机关证件类型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企业法人证件类型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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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作品的著作权是不是只能属于肖像作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肖像作品的与由于肖像是通过造型艺术手段再现人物外貌特征的视觉形象,因而,在一幅具体的肖像作品上体现两种权利,一是肖像人的肖像权,二是作品制作人的著作权。当肖像人自己制作个人肖像时,这两种权利归于一个人,不会有太大冲突;而当他人制作肖像作品时,这两种权利归属于两个不同的权利主体,因而两种权利经常处于矛盾的状态。处理这一问题,应遵循如下原则:1肖像著作权的行使,原则上应服从肖像权。即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不得展览、复制、发表或出售。国外立法对此有明文规定,可资借鉴。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肖像艺术作品,由于艺术品的生命力在于社会的承认,其价值在于公众对它的评价和认可,从艺术品的这一基本特性出发,可以认为,如肖像权人同意艺术家制作肖像艺术作品,就应当推定其同意艺术家本人就该肖像艺术作品进行一般的展览、复制和出卖等活动,但不得转让他人使用,如转让他人制作广告等;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艺术家对艺术品的上述处分活动,应作出明确的禁止约定。2肖像著作权的行使,须依肖像著作权人与肖像权人的约定。这种约定,可以在制作肖像之初进行,也可以在肖像制作完成之后进行。肖像权人同意肖像著作权人展览、复制、发表、出售的,肖像著作权人得行使其对作品的著作权。此种约定应以明示方式。如无明示约定,应视为肖像权人不同意肖像著作权人行使展览、复制、发表或出售的权利。但对于肖像艺术作品,应遵循前一原则所述,即肖像权人无明示禁止约定,应推定肖像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本人可以进行一般的展览、复制和出售等活动,但不得再转让他人使用。在实务中,涉及肖像作者著作权的纠纷,还包括以下情况:
(1)肖像作者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将肖像转交他人使用。肖像作者只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而对该作品所反映的肖像权,却不享有支配权。因此如果肖像作者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将肖像转交他人使用,并与该使用人达成协议,该协议对肖像权人无拘束力,肖像权人可依自己享有的肖像权对抗肖像作者和使用人所谓的使用协议,将该双方作为被告予以,追究其侵权责任。
(2)对他人创作的肖像作品经过艺术加工后,转交他人使用。一般来说,以人物肖像为中心的艺术品,作为临摹、创作的依据进行再创作的艺术活动,不认其为侵害肖像权,但是将这种再创作的艺术品用于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则超越了艺术活动的范围,侵害了肖像权人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过,在这里应当确立一个判断标准,即对他人创作的肖像作品的艺术再加工作品所体现的形象是否可辨认出肖像权人的原貌。如果经过艺术加工的作品具备肖像权人的相貌特征,可以辩认为肖像权人的原貌,无论其经过何种加工,都属于侵害肖像权行为;反之,则不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3)一个非法的肖像使用行为,既侵害肖像权,又侵害肖像作品著作权。这种侵权行为产生两个请求权,即侵害肖像权的请求权和侵害著作权的请求权。受侵害的肖像权人和受侵害的著作权人都有权向,请求被告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在程序上,两项请求权产生两个不同的诉权,可以分别行使。受害人如为两个人,两个请求权由两个不同的受害人分别行使,如果两个受害人在同一时期向,可合并审理,一并裁决。如受害人为同一个人,两个请求权如何行使,原则上应依权利人选择,可以一并行使,也可以分别行使,还可以择一行使。
我的一个妹妹,大学毕业后去了一家摄影公司工作,最近自己编辑了几个作品,想要申请著作权我想帮忙给问一下录像制品著作权法保护吗,著作权保护哪些作品?
[律师回复] 人生如戏。
著作权可以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法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做了不同了保护期限,又针对著作权主体和作品性质,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做了不同的规定,在此我做了一个简单的汇总,如有不足或者缺漏之处,不吝赐教。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恒久性和专属性,除发表权外,其他人身权的保护没有期限的限制,永久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所有的著作人身权为作者专有,不得转让和继承。
而著作财产权和发表权的保护期限是有一定限制的,根据著作权主体和作品性质不同,其保护期限有所区别:

(一)作品的作者为公民,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作者死亡后,其保护期以作者死亡后次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第50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届满。

(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予以保护。

(三)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的发表权、著作财产权以及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

(四)合作作品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但50年的计算以合作作者中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为起算点。

(五)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

(六)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拥有著作财产权,该权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七)录音、录像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八)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有转播、将其录制在音像载体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该权利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肖像作品的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肖像作品的与由于肖像是通过造型艺术手段再现人物外貌特征的视觉形象,因而,在一幅具体的肖像作品上体现两种权利,一是肖像人的肖像权,二是作品制作人的著作权。当肖像人自己制作个人肖像时,这两种权利归于一个人,不会有太大冲突;而当他人制作肖像作品时,这两种权利归属于两个不同的权利主体,因而两种权利经常处于矛盾的状态。处理这一问题,应遵循如下原则:1肖像著作权的行使,原则上应服从肖像权。即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不得展览、复制、发表或出售。国外立法对此有明文规定,可资借鉴。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肖像艺术作品,由于艺术品的生命力在于社会的承认,其价值在于公众对它的评价和认可,从艺术品的这一基本特性出发,可以认为,如肖像权人同意艺术家制作肖像艺术作品,就应当推定其同意艺术家本人就该肖像艺术作品进行一般的展览、复制和出卖等活动,但不得转让他人使用,如转让他人制作广告等;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艺术家对艺术品的上述处分活动,应作出明确的禁止约定。2肖像著作权的行使,须依肖像著作权人与肖像权人的约定。这种约定,可以在制作肖像之初进行,也可以在肖像制作完成之后进行。肖像权人同意肖像著作权人展览、复制、发表、出售的,肖像著作权人得行使其对作品的著作权。此种约定应以明示方式。如无明示约定,应视为肖像权人不同意肖像著作权人行使展览、复制、发表或出售的权利。但对于肖像艺术作品,应遵循前一原则所述,即肖像权人无明示禁止约定,应推定肖像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本人可以进行一般的展览、复制和出售等活动,但不得再转让他人使用。在实务中,涉及肖像作者著作权的纠纷,还包括以下情况:
(1)肖像作者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将肖像转交他人使用。肖像作者只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而对该作品所反映的肖像权,却不享有支配权。因此如果肖像作者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将肖像转交他人使用,并与该使用人达成协议,该协议对肖像权人无拘束力,肖像权人可依自己享有的肖像权对抗肖像作者和使用人所谓的使用协议,将该双方作为被告予以,追究其侵权责任。
(2)对他人创作的肖像作品经过艺术加工后,转交他人使用。一般来说,以人物肖像为中心的艺术品,作为临摹、创作的依据进行再创作的艺术活动,不认其为侵害肖像权,但是将这种再创作的艺术品用于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则超越了艺术活动的范围,侵害了肖像权人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过,在这里应当确立一个判断标准,即对他人创作的肖像作品的艺术再加工作品所体现的形象是否可辨认出肖像权人的原貌。如果经过艺术加工的作品具备肖像权人的相貌特征,可以辩认为肖像权人的原貌,无论其经过何种加工,都属于侵害肖像权行为;反之,则不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3)一个非法的肖像使用行为,既侵害肖像权,又侵害肖像作品著作权。这种侵权行为产生两个请求权,即侵害肖像权的请求权和侵害著作权的请求权。受侵害的肖像权人和受侵害的著作权人都有权向,请求被告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在程序上,两项请求权产生两个不同的诉权,可以分别行使。受害人如为两个人,两个请求权由两个不同的受害人分别行使,如果两个受害人在同一时期向,可合并审理,一并裁决。如受害人为同一个人,两个请求权如何行使,原则上应依权利人选择,可以一并行使,也可以分别行使,还可以择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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