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如何行使追偿权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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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担保人如何行使追偿权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担保人如何行使追偿权

一、担保人如何行使追偿权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可以通过与债务人协商,债务人拒不偿还的,可以提起诉讼。担保人的追偿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担保人根据约定承担了其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条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担保人被起诉如何自保

担保一般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两种,担保人被起诉,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1、如果是连带担保,出借人可以选择从借款人和担保人之间挑一个来还款,哪个容易执行,先执行哪个;如果是一般担保,那么首先要追索借款人的资产,全部抵偿后仍没有还清的剩余部分,则由担保人来偿还。

2、如果担保人和借款人之间没有约定担保方式或者担保方式不是很明确的,担保人就按照连带担保来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三、担保人如何起诉借款人

担保人需要起诉借款人的,应该向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在起诉时,担保人应该提供为借款人进行担保的证据、担保人已经履行担保责任的证据。担保人起诉借款人的,属于行使追偿权,应该在担保人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才可以向借款人进行追偿。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担保人如何行使追偿权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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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怎样行使追偿权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担保人怎样行使追偿权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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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条件
[律师回复] (1)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保证人的追偿权只有在保证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后才会产生。保证责任的承担无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均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如果保证人未征得债务人同意,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承担了保证责任的,则在债务履行期满前不得行使追偿权。在限额保证中,保证人由于只担保了部分债权,行使追偿权会影响债权人其他部分债权的实现,因此,债权人往往要求在担保合同上限制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
(2)因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而使主债务消灭,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使主债务人得以免除对债权人的债务负担。保证人因实际履行、代位清偿、抵销以及财产被强制执行等使主债务归于消灭的,即可构成追偿权。如果保证人虽然履行了保证债务,但并未使债务人免除债务,则保证人不能享有追偿权。因此,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未及时通知致使债务人延期履行自己的债务的,则保证人不能享有追偿权,而只能依据公平原则请求债权人返还。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须没有过错。一般情况下,保证责任承担与债务人债务免除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追偿权才能成立。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义务及时通知债务人,若怠于通知致使债务人无过失地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丧失追偿权,但可以不当得利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应予返还。如果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而作出大于债务人应当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支出非必要费用,使得债务人的债务范围扩大的,对扩大的部分,保证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保证人提出抗辩。同样,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应及时通知保证人,如果债务人违反通知义务,致使保证人无过失地向债权人重复履行的,保证人可以行使追偿权,债务人不能免除补偿的义务,但可以向债权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部分。
(4)保证人须对保证责任的承担没有向主债务人赠与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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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的追偿权如何行使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担保人的追偿权如何行使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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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前提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担保人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
这是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由于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使主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由此产生了在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之前,担保人是否会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尚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在主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在其尚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前,不具有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关于主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的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有人认为应当属于无因管理之债的范畴,笔者认为这种依担保法规定,并依担保合同而产生的债仅债务关系应当属于合同之债,因为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是基于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虽然这个合同订立时并不存在,但是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后,这种债务就成为现实之债。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债权人只主债务人以外的担保人而不主债务人的情形。在人民判决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担保人在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完毕时,是否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在此情况下因担保人尚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应当认定担保人没有取得相应的追偿权,如担保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就未履行部分仍享有诉权,可以要求主债务人继续清偿,也就是说在担保人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时,他是否实际享有追偿权和追偿的范围等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这是保证人尚未履行保证责任而享有追偿权的一个例外,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人民已受理了债务人破产案件。人民受理破产案件,标志着破产程序的开始,这是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一个先决条件;

二、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按照企业破产的有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向人民申报债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已知债权人在收到人民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应申报债权,未知债权人应在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将被视为放弃债权。但债权人有保证人的,债权人可以不向人民申报债权,而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未向人民申报债权的,就将丧失参与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来实现自己债权的机会,这必将会加重保证人的保证风险,在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不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情况下,准予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也是对保证人利益的一种保护;

三、保证人尚未实际承担保证责任,若保证人已实际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以依法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而不预先行使追偿权;

四、保证人应当申报保证债权。在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时,保证人如不申报保证债权,将视为放弃了保证债权。在司法实践中,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还有些困惑,由于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在法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前,债权人是否申报债权以及何时申报债权,尚处在不确定的状态,如果保证人申报了债权之后,债权人也向人民申报了债权就会出现两个主体申报同一权利的现象,建议此种情况下规定债权人放弃申报债权的,应以明示的方式表示,而现实情况下保证人申报后,债权人也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必须退回申报,不参与破产分配程序,但对债权人参与破产分配所得到清偿部分可免除保证责任。
2、担保人行使追偿权不能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两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担保人承担责任完毕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该期间同样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规定。担保人行使追偿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应当驳回其请求。
3、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须主观上没有过错
担保人对债权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担保人应当以主债务人所有的抗辩对抗债权人的清偿要求,若担保人怠于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时,不得对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一般情况下,担保责任的承担与债务人债务免除之间有因果关系,追偿权才能成立,若债务人债务的免除并非担保责任承担的结果,则保证人不享有追偿权。如债权因债务人的清偿行为而消灭后,担保人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此时担保人不得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而只能向债权人请求按不当得利返还。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应当及时通知保证人,若债务人违反通知义务导致保证人无过失地重复向债权人履行的,保证人可行使追偿权,债务人不能免除补偿的义务,债务人可请求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部分。
另外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时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而作出的大于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担保人支出非必要的花费,使得债务人的债务范围扩大,对扩大部分,担保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担保人提出抗辩。
在审判实践中,担保人承担担保保证责任有过错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也未在担保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担保人主动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是债权人向人民了担保人,担保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承担了担保责任或经调解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由于担保人放弃其享有的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不具有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2)、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小于主债务范围或者是抵押质押物的价值小于主债务时,担保人在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时,对债权人全部履行了主债务人应负债务,对此超出部分,担保人不享有向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而只能要求债权人按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担保人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
这是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由于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使主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由此产生了在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之前,担保人是否会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尚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在主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在其尚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前,不具有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关于主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的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有人认为应当属于无因管理之债的范畴,笔者认为这种依担保法规定,并依担保合同而产生的债仅债务关系应当属于合同之债,因为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是基于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虽然这个合同订立时并不存在,但是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后,这种债务就成为现实之债。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债权人只主债务人以外的担保人而不主债务人的情形。在人民判决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担保人在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完毕时,是否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在此情况下因担保人尚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应当认定担保人没有取得相应的追偿权,如担保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就未履行部分仍享有诉权,可以要求主债务人继续清偿,也就是说在担保人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时,他是否实际享有追偿权和追偿的范围等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这是保证人尚未履行保证责任而享有追偿权的一个例外,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人民已受理了债务人破产案件。人民受理破产案件,标志着破产程序的开始,这是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一个先决条件;

二、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按照企业破产的有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向人民申报债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已知债权人在收到人民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应申报债权,未知债权人应在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将被视为放弃债权。但债权人有保证人的,债权人可以不向人民申报债权,而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未向人民申报债权的,就将丧失参与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来实现自己债权的机会,这必将会加重保证人的保证风险,在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不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情况下,准予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也是对保证人利益的一种保护;

三、保证人尚未实际承担保证责任,若保证人已实际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以依法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而不预先行使追偿权;

四、保证人应当申报保证债权。在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时,保证人如不申报保证债权,将视为放弃了保证债权。在司法实践中,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还有些困惑,由于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在法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前,债权人是否申报债权以及何时申报债权,尚处在不确定的状态,如果保证人申报了债权之后,债权人也向人民申报了债权就会出现两个主体申报同一权利的现象,建议此种情况下规定债权人放弃申报债权的,应以明示的方式表示,而现实情况下保证人申报后,债权人也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必须退回申报,不参与破产分配程序,但对债权人参与破产分配所得到清偿部分可免除保证责任。
2、担保人行使追偿权不能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两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担保人承担责任完毕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该期间同样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规定。担保人行使追偿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应当驳回其请求。
3、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须主观上没有过错
担保人对债权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担保人应当以主债务人所有的抗辩对抗债权人的清偿要求,若担保人怠于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时,不得对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一般情况下,担保责任的承担与债务人债务免除之间有因果关系,追偿权才能成立,若债务人债务的免除并非担保责任承担的结果,则保证人不享有追偿权。如债权因债务人的清偿行为而消灭后,担保人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此时担保人不得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而只能向债权人请求按不当得利返还。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应当及时通知保证人,若债务人违反通知义务导致保证人无过失地重复向债权人履行的,保证人可行使追偿权,债务人不能免除补偿的义务,债务人可请求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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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实践中,担保人承担担保保证责任有过错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也未在担保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担保人主动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是债权人向人民了担保人,担保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承担了担保责任或经调解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由于担保人放弃其享有的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不具有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2)、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小于主债务范围或者是抵押质押物的价值小于主债务时,担保人在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时,对债权人全部履行了主债务人应负债务,对此超出部分,担保人不享有向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而只能要求债权人按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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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的追偿权怎样行使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担保人的追偿权怎样行使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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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1、担保人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
这是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由于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使主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由此产生了在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之前,担保人是否会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尚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在主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在其尚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前,不具有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关于主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的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有人认为应当属于无因管理之债的范畴,笔者认为这种依担保法规定,并依担保合同而产生的债仅债务关系应当属于合同之债,因为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是基于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虽然这个合同订立时并不存在,但是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后,这种债务就成为现实之债。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债权人只主债务人以外的担保人而不主债务人的情形。在人民判决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担保人在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完毕时,是否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在此情况下因担保人尚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应当认定担保人没有取得相应的追偿权,如担保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就未履行部分仍享有诉权,可以要求主债务人继续清偿,也就是说在担保人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时,他是否实际享有追偿权和追偿的范围等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这是保证人尚未履行保证责任而享有追偿权的一个例外,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人民已受理了债务人破产案件。人民受理破产案件,标志着破产程序的开始,这是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一个先决条件;

二、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按照企业破产的有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向人民申报债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已知债权人在收到人民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应申报债权,未知债权人应在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将被视为放弃债权。但债权人有保证人的,债权人可以不向人民申报债权,而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未向人民申报债权的,就将丧失参与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来实现自己债权的机会,这必将会加重保证人的保证风险,在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不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情况下,准予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也是对保证人利益的一种保护;

三、保证人尚未实际承担保证责任,若保证人已实际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以依法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而不预先行使追偿权;

四、保证人应当申报保证债权。在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时,保证人如不申报保证债权,将视为放弃了保证债权。在司法实践中,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还有些困惑,由于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在法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前,债权人是否申报债权以及何时申报债权,尚处在不确定的状态,如果保证人申报了债权之后,债权人也向人民申报了债权就会出现两个主体申报同一权利的现象,建议此种情况下规定债权人放弃申报债权的,应以明示的方式表示,而现实情况下保证人申报后,债权人也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必须退回申报,不参与破产分配程序,但对债权人参与破产分配所得到清偿部分可免除保证责任。
2、担保人行使追偿权不能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两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担保人承担责任完毕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该期间同样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规定。担保人行使追偿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应当驳回其请求。
3、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须主观上没有过错
担保人对债权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担保人应当以主债务人所有的抗辩对抗债权人的清偿要求,若担保人怠于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时,不得对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一般情况下,担保责任的承担与债务人债务免除之间有因果关系,追偿权才能成立,若债务人债务的免除并非担保责任承担的结果,则保证人不享有追偿权。如债权因债务人的清偿行为而消灭后,担保人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此时担保人不得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而只能向债权人请求按不当得利返还。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应当及时通知保证人,若债务人违反通知义务导致保证人无过失地重复向债权人履行的,保证人可行使追偿权,债务人不能免除补偿的义务,债务人可请求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部分。
另外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时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而作出的大于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担保人支出非必要的花费,使得债务人的债务范围扩大,对扩大部分,担保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担保人提出抗辩。
在审判实践中,担保人承担担保保证责任有过错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也未在担保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担保人主动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是债权人向人民了担保人,担保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承担了担保责任或经调解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由于担保人放弃其享有的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不具有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2)、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小于主债务范围或者是抵押质押物的价值小于主债务时,担保人在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时,对债权人全部履行了主债务人应负债务,对此超出部分,担保人不享有向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而只能要求债权人按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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